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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哪些犯罪心理預防的思想?

中國的犯罪預防思想源遠流長。從古至今,無數思想家對這個問題進行過深入的思考,其思想起點在夏商周時期。剛剛從原始社會脫胎出來的夏朝,接受了原始社會“天罰”的觀念,把懲罰罪犯作為天罰,對潛在的罪犯進行威脅。這種“代天懲天”的神權思想在商代達到了頂峰。《禮記》記載:“殷人敬神,領民事神,先鬼後禮,先罰後賞,敬而不親。”殷商奴隸主和統治者的背後,無疑有壹個深層次的目的,那就是提高代天懲惡揚善的權威。《禮記·曲禮》對此解釋得很清楚:“占蔔師,聖君,使百姓信之,敬鬼神,畏法。”敬鬼神的目的是讓人敬畏法律法規,從而防止違法犯罪。在這種“天罰”思想的掩蓋下,殷商的刑罰以殘暴、殘酷著稱。西周的統治者仍然用“天命”和“天罰”的思想來論證自己的統治和刑罰的正當性。但傳統的“代天賞罰”的方法得到了糾正,取而代之的是“尊天護民”、“以德慎刑”、“禮刑結合”、“以德為主刑輔”作為制裁、預防犯罪、穩定社會秩序的手段。具體來說,西周的制裁和犯罪預防思想可以分為事前預防和事後預防兩個相互聯系的部分。未雨綢繆,提前“保小民”,以禮治國,即設身處地,謀其政,為民所想,急其所急。同時,西周統治者通過收集、補充、確定,使“禮”更加系統化、制度化。事後預防強調懲罰和教育並重。西周統治者在肯定對罪犯實行制裁的同時,進壹步提出了“慎刑”的思想,聖人執法,刑罰適度,以德為刑主,對罪犯懲罰與教育並重,先教後罰。總之,在夏商周時期,制裁和預防犯罪的思想就已經萌芽並慢慢發展起來了。無論是夏商時期的威脅重刑思想,還是西周時期的禮刑結合、德治與刑罰、聖人破獄、懲教結合的思想,都成為犯罪預防的思想源泉,為後世儒法預防犯罪理論的形成提供了豐富的素材,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並以不同的理論形式得到了體現和發展。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出現了壹大批重視法律,“以法治國”的政治家,如齊國的管仲、鄭國的子產、鄧等。他們倡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活動為犯罪預防思想提供了實踐素材。以先秦儒家和法家為代表的犯罪預防思想就是在這樣的良好氛圍中形成和發展的。三大學派以儒、法、道為例,不僅對犯罪的原因進行了獨特深入的分析,而且提出了合理有效的預防犯罪的具體建議和措施。具體來說,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把犯罪的原因歸結為貧富不均和缺乏仁愛。有鑒於此,他提出了相應的犯罪預防措施:首先,孔子提倡“民以食為天”的政策,以富民來預防犯罪。這樣,貧富不平等的程度相對降低,從而防止因貧富兩極分化而導致的犯罪,實現孔子所說的“不貧不寡,不安不倚”的和諧社會。其次,孔子主張通過道德教育預防犯罪。從而防止因仁義道德缺失而導致的犯罪,實現孔子的“我聽之不訴!”和諧社會思想。法家代表商鞅把犯罪的根源歸結為“人情善為賞罰惡”,這是他愛利惡的本性。有鑒於此,他提出了壹系列預防犯罪的措施,主張“無奸不重刑”,以震懾犯罪分子,防止犯罪再次發生。儒家的另壹個代表荀子認為,儒家的德治可以從根本上消滅犯罪,但不能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分子,法家的法治只能收到壹時之利,不能長期消滅犯罪;他主張兩者有效結合,采取政治、經濟、法律、思想、文化等措施,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預防犯罪。同時,他還主張通過修身與政治教化相結合、建設經濟與文藝相結合、壹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相結合來預防犯罪。1可以說,荀子初步融合了儒家和法家,吸收了合理的內核,沒有顧此失彼,從而使他的犯罪預防理論更加完備。此外,道家代表人物老子認為,貪婪、騙智是犯罪的人性原因,惡政、惡法、貧窮、戰爭是犯罪的社會原因。有鑒於此,他提出了禁止貪詐智、廢除惡政詐法、脫貧不戰等相應的防範措施。總之,面對"禮崩樂壞"的社會現實,儒、法、道三家從各自的階級立場出發,發表了各自的救星張,提出了各自的犯罪預防理論,推行強國之道,努力穩定社會,最終實現和諧社會。與夏、商、西周時期相比,這壹時期的犯罪預防思想更具系統性和理論性,在中國犯罪預防思想史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綜上所述,先秦儒家、法家、道家都認為人性和社會原因是犯罪的兩大原因,都提出了道德、法律、政治和經濟的預防措施。從法律上講,犯罪原因理論是犯罪預防理論的理論前提。只有認清犯罪的原因,才能對癥下藥,提出預防犯罪的良策。百家爭鳴深知這壹點,並將二者緊密結合,從而構建了中國古代豐富的犯罪預防思想體系。南宋朱在完善以儒家為主導,儒、法、道雜糅的新儒家體系的過程中,繼承了儒、法、道的犯罪理論。他通過綜合分析,結合自己所處的時代,提出了相應的犯罪預防方法。首先,朱認為人的欲望是犯罪的根源,人的欲望是人犯罪行為的原因。為此,他提出了“存義滅人欲”的思想。他認為,以德、禮、政、刑相結合的方法為治,互不偏廢,可以滅人欲。在具體操作上,以德、禮、教為主,輔之以政、刑。同時,根據氣質的厚薄,對氣質最薄者施以道德、禮貌、教育、政治約束、懲罰四種方式。四種方式雖然不同,但也不壹樣。此外,朱認為後天的道德修養功夫可以改變先天氣質的粗細,氣質的轉化可以改變人的欲望的大小,所以朱特別重視道德修養功夫在預防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其次,朱認為,政治不良、法律不健全等社會弊端也是導致犯罪反復發生的重要原因。政治不好主要表現在紀律性不強。缺乏紀律意味著體現封建三綱五常原則的社會等級秩序被破壞。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管教缺失導致名分不當,犯罪;二是紀律缺失導致人心渙散,犯罪;第三,紀律缺失導致世風日下,犯罪猖獗。對此,朱建議加強紀律,改善不良政治,加強風俗,整頓世界,以防止犯罪。惡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繁法之弊,二是執法不力,三是重刑輕罪。在此基礎上,朱提出了重罪從嚴從重的原則,主張“以重刑為威懾”,“懲治其中壹人,以防止其犯罪”,即通過加強法律威懾,打擊重大犯罪,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這種觀點類似於法家的重刑論。最後,朱認為,貧富分化是產生犯罪行為的社會經濟因素。他通過總結歷次重大農民暴動指出,正是因為貧窮,他無法生存,鋌而走險,成為小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以說經濟是基礎,生存是第壹位的。人如果沒有起碼的生存條件,就會為了生存而犯罪。朱提出了壹系列關心人民的具體措施。他主張開源節流,以縮小貧富分化,防止犯罪。可以說,朱的預防犯罪思想,如結合道德、禮義、政治、刑罰,限制私欲的膨脹,加強紀律和習俗,完善惡政惡法,開源節流,縮小貧富差距等,都有跨越時空的合理因素。朱本人可謂是中國古代預防犯罪思想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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