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林業、公安、消防、城管、民政、通信、郵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實行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業主入住使用的基本條件,取得交付使用證明後,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設施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明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新建商品房項目,應當分期交付使用。第五條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亮化工程、教育用房、社區衛生、社區服務、物業服務、衛生、文化體育、停車場(庫)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壹規劃設計,同步建設,並保證正常使用。
其他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第六條新建商品房分期開發建設並申請分期交付的,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公共服務設施尚未準備啟動的,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過渡使用;
(2)待交付住宅數量達到項目總住宅數量的70%時,為項目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完成;
(三)所有住宅交付使用時,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全部竣工。第七條用於配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郵政等基礎設施項目。新建商品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按期竣工並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
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聯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專項驗收證明。第八條新建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並提供符合交付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以及接入城市公共* * *管網;
(二)將雨水、汙水排入城市雨水、汙水排放系統;因客觀條件確需采取臨時排放措施的,應當經環保、水務部門批準,並確定臨時排放期限;
(三)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範,具備使用條件;
(四)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等設施已通過專項驗收;
(五)道路、停車場(庫)、非機動車棚(庫)符合規劃要求和使用條件;
(六)綠化工程已經按照審查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完成;
(七)物業服務、社區服務等配套用房按照規劃建設完成,達到基本使用條件,並交付備案;
(八)路燈安裝,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九)住宅信報箱的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符合每戶設置壹個信報箱的要求,並符合通郵條件;
(十)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樓、單元和戶牌;
(十壹)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業驗收,並經項目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
(12)所有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余建築材料和構件已拆除並運走。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項目與施工現場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三)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分期開發建設新建商品住宅的,應當符合第六條的規定。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設施交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交付條件的,頒發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設施交付證書,並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明,並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