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障兒童受教育權,促進義務教育公平。
2009年,印度總統批準了《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權利法案》,這是印度教育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教育法,標誌著印度從此走上了依法推進普及免費義務教育的軌道。
普及八年義務教育壹直是印度獨立以來追求的教育發展目標。為14歲以下的所有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是印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之壹。多年來,印度初等教育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學生和學校數量迅速擴大,但離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未完成小學教育的失學兒童,特別是來自弱勢群體和弱勢階層的失學兒童數量仍然龐大,學生的學習成績質量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2002年,印度通過憲法第八十六修正案,規定接受免費義務教育應是所有6-14歲兒童的基本權利。2009年7月20日和8月4日,印度議會上院和印度人民院分別通過了《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權利法》。立法的目的是使每個兒童都有權在符合基本規範和標準的正規學校接受優質和公平的全日制初等教育。該法共***7章38條1條,內容上有許多可圈可點的亮點。
(壹)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1.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權利。保障兒童受教育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施基於權利的免費義務教育,體現了這部立法的根本精神。法律規定了兒童的以下權利:(1)接受免費義務教育的權利。第3條規定:“每個6-6歲的兒童都有權在附近的學校接受免費義務教育,直至完成初等教育。不得要求兒童支付任何形式的學費、雜費或可能妨礙其接受和完成初等教育的費用。”(2)接受特殊教學指導的權利。上學的兒童有權接受特殊教學指導,以便趕上其他人的學習。(3)超過年齡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第4條規定,接受初等教育的兒童有權接受免費教育,直到他們完成義務教育,甚至在14歲之後。(4)轉讓權。在不能提供完整初等教育的學校上學的兒童有權轉到其他公立學校或補貼學校完成初等教育;學生就讀的學校要及時提供轉學證明。法律還規定,在義務教育完成之前,學校不得留級或者開除學生;不允許對學生進行體罰或精神騷擾。
2.規定政府的辦學責任。第三條規定,中央和國家財政承擔義務教育的辦學經費,中央財政應當編制義務教育基本建設和經常性支出預算。在管理體制上實行三級辦學,中央、邦、市、縣各負其責。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國家課程框架,制定和實施教師培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和資源。州、市、縣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向每個兒童提供免費義務初等教育,直到他14歲;確保每個6-65,438+04歲兒童都有義務上學、上課和完成初等教育;確保附近學校的可用性;確保低收入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兒童能夠不受歧視地接受並完成初等教育;提供基礎設施,包括校舍、教學人員和教學設備;監測每個兒童的出勤率、出勤率和完成初等教育的情況;確保有符合辦學標準的優質初等教育。
3.私立學校必須提供25%的免費名額。法律對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的私立學校的名額比例做出了硬性規定。第13條規定,補貼學校(由私人辦公室協助)必須提供至少25%的免費名額。非資助學校(完全私立學校)必須從壹年級開始招收至少25%的來自鄰近地區低收入家庭和弱勢家庭的兒童,並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直到他們完成學業。國家將按照人均支出標準或實際支出承擔相應費用。學校在用地、校舍、設備設施等方面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國家不再承擔費用。免費名額的硬性比例有助於擴大招生。
4.學校收費將是“壹收十罰”。為確保免費義務教育的實施,嚴禁各類學校收取各種名義的贊助費,篩選孩子入學。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或者個人在招收兒童時,不得收取任何贊助費,不得篩選、選拔兒童或者其父母、監護人入學。對收取贊助費的,處以贊助費10倍的罰款;篩選和選擇孩子入學的人,初犯將被罰款25000盧比(1元人民幣約5盧比),再犯將被罰款50000盧比。
5.成立學校管理委員會。每所公辦學校和補助學校都要成立學校管理委員會,由當地政府、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教師代表組成,家長或監護人占3/4,保證壹定比例的弱勢群體和低收入兒童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與,委員比例要達到50%。學校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監督學校的工作;制定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學校資金的使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
6.教師應符合資格標準。教師是教育發展的基礎。第23條規定,所有教師必須在五年內達到最低資格標準,否則不得上崗;各級政府要保證每個學校的生師比;人事部門要把教師空缺數控制在10%的編制內;除人口普查、搶險救災和選舉外,不得安排編制內教師從事非教育活動。建立教師投訴機制。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教師不得從事家教或者私人授課活動”。
在教師配備方面,法律以清單的形式規定,在壹至五年級,招收不足60名學生的學校應有兩名教師,61-90名學生有三名教師,91-120名學生有四名教師,121-200名學生。招收學生150人以上,教師5人,校長1人,學生200人以上,生師比(不含校長)不超過40。
在六至八年級,每個班至少應有65,438+0名教師,科學和數學班至少應有65,438+0名教師,社會研究和語言班至少應有65,438+0名教師。每35個學生至少要有1個老師;要招收100多名學生,需要1名專職校長和兼職教師教授藝術教育、衛生與體育、勞動教育。
7.課程評價應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課程開發和評價應遵循以下原則,並符合憲法倡導的價值觀;促進兒童的全面發展;建立孩子的知識,發揮孩子的潛力和才能;最大限度的發展孩子的體質和智力;以對學生友好、以學生為本的方式,通過活動、發現、探索進行學習;應以兒童的母語作為教學語言;讓學生擺脫恐懼、心理創傷和焦慮,幫助孩子自由表達觀點;全面持續地評價孩子對知識的理解和運用知識的能力。
關於教學時間,規定壹至五年級最低學年為200個工作日,六至八年級為220個工作日;壹至五年級至少保證800學時,六至八年級保證1000學時;教師每周應保證至少45小時的工作時間(包括備課時間)。該清單還規定了校舍、教學設備、閱覽室和體育設施的標準。
該法律還規定,在完成初等教育之前,不得要求學生參加考試委員會組織的任何考試。學生完成初等教育並頒發文憑。
目前,印度在98%人口居住的地區普及了初等教育,在86%人口居住的地區推進了初等教育(6至8年級)。普及小學教育項目和學校免費午餐項目已成為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兩大旗艦項目。《兒童免費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將對印度早日實現普及免費義務教育的目標起到積極而巨大的推動作用。既要保證孩子有機會接受免費義務教育,又要保證孩子能接受優質義務教育,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
(二)促進義務教育公平的主要措施
印度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近2億,占受教育總人口的77.4%。印度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機會不斷向弱勢群體和地區延伸。98%的農村人口在1公裏範圍內有壹所小學。義務教育學校從2006年的112.4萬所增加到2006年的14.9萬所,義務教育在校生從16.8萬人增加到19.7萬人,教師從469萬人增加到807萬人,享有安全。
印度認為,實現普及義務教育將大大促進社會正義和公平以及參與性經濟增長。為了普及義務教育,印度全力實施兩大旗艦工程,即“普及小學教育工程”和“學校免費午餐計劃”。印度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第十壹個五年發展規劃提出了公平增長的理念,讓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十壹五”教育發展規劃把擴大機遇、促進公平、提高質量和多方參與作為教育發展的指導思想。“機會、公平、質量”成為印度教育發展和改革的關鍵詞。
1.改善弱勢群體的教育機會。種姓制度是存在於印度居民中的壹種彼此嚴格區分的社會階級或群體制度。政府已經明確廢除了。“列表部落”散居在偏遠的內陸地區、人跡罕至的林區和山區,過著與世隔絕、刀耕火種的原始生活,屬於印度經濟和教育最落後的群體。印度共有573個在冊部落,約占全國人口的8%。在冊部落6-14歲兒童16萬人,占我國該年齡段學齡人口的8.3%。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存在入學機會少、輟學率高的問題。
為此,印度在賤民種姓和賤民部落集中的縣區提供基礎小學教育設施,實施“教育保障計劃”,在部落地區舉辦學校或教學點。為了擴大教育機會的覆蓋面,壹些州降低了辦學標準。在安得拉邦的部落地區,20個學齡兒童可以辦壹所學校,在卡納塔克邦,15個兒童可以辦壹所學校,在東北部的山區各邦,10個兒童可以辦壹所學校或教學點。為移民兒童、輟學者、大齡學生和從未上過學的兒童提供補習課程和其他適當的教育方案;向壹至八年級的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提供Rs。向在冊部落兒童集中的每個縣撥款654.38+50萬英鎊,並開展特別創新活動,支持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兒童的教育;開設專門的輔導和輔導班,提高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兒童的學習成績;招聘當地預定部落教師;在邦壹級和部落集中的縣雇用部落協調員,監督普及義務教育的發展,並幫助協調相關中央部委的部落事務;確保壹定比例的部落代表參與村教育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委員會、學校管理和發展委員會以及州教育委員會,並增加在冊部落人民在教育決策中的發言權;
2.關註教育落後地區。印度修訂後的教育落後地區定義標準自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農村城鎮婦女識字率不足30%,城市街道婦女識字率低於2001全國人口普查全國平均水平53.67%。有94個城區屬於教育落後地區。“十壹五”期間,將優先在少數民族集中的區縣開辦新的多學科技術學校。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落後地區的教育發展。東北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落後。人力資源開發部支持的總預算的65,438+00%用於東北地區教育發展,缺口由東北地區開發部管理的“中央資源保障銀行”自動彌補,用於支持區域基礎能力開發項目。
4.免費午餐計劃。印度實施免費午餐計劃由來已久。早在1925,馬德拉斯市委就提出了為困難兒童提供免費午餐。到了80年代,已經有3個州實施了免費午餐計劃,90年代初範圍擴大到12個州。1995年8月,中央政府主導的免費午餐計劃啟動,旨在提高學生的入學率、保留率和出勤率,改善兒童的營養狀況。自2008年4月起,午餐計劃覆蓋了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公立學校和補貼學校的學生,確保每個學生每天午餐有700卡路裏、20克蛋白質和65,438+0.50克食物。到2009年,義務教育階段受益學生人數達到6543.8+0.2億。
印度通過立法保障每個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包容性和均衡性,努力促進機會平等,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目前,小學階段98%的學生有機會上學,6-14歲義務教育階段失學兒童比例已降至3-4%。
第二,實行招生名額制度,促進高等教育公平。
關註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壹直是印度的教育政策取向。印度在高校招生、高校教師聘用、公共部門就業等方面為弱勢群體預留名額,以確保弱勢群體有機會向上流動,提高社會和教育地位,使其在印度主流社會中占據應有的地位。
(壹)法律規定了弱勢群體的招生名額。
印度根深蒂固的種姓制度和不平衡的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多弱勢群體。印度主要界定了三類弱勢群體:在冊種姓、在冊部落和其他落後階層。“在冊種姓”最初被稱為“賤民”或“賤民”,是《憲法》承認的經濟和教育落後的最低社會群體。《憲法》的第壹份清單列出了26個州和5個聯邦領地的65,438+0,208個種姓。在英國統治時期,他們被稱為“被壓迫階級”。《憲法》也承認“在冊部落”,這是指生活在偏遠和貧困地區或叢林和山區的族裔和部落群體。憲法列出了22個州的744個部落。根據憲法的解釋,“其他落後階層”是指社會和教育落後的群體。這三個群體分別約占中國總人口的16.2%、8.2%和29.8%,政府為弱勢群體預留的招生名額大體適合其人口比例。
印度憲法把保護弱勢群體的教育和經濟利益作為國家的指導原則。第46條規定,國家應特別註意促進弱勢群體,特別是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的教育和經濟利益,保護他們免受社會不公。1951憲法第壹修正案授權政府采取特別措施促進弱勢群體的教育發展。1954年,教育部長致函各邦政府,建議將20%的名額留給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的學生,錄取分數降低5分。在1982中,政府明確規定為在冊種姓學生保留15%,為在冊部落學生保留7.5%。2005年,印度《憲法(第93次修正案)》擴大了弱勢群體的覆蓋範圍,將“其他落後群體”納入其中。憲法授權印度議會和邦立法機構為弱勢群體的教育進步和發展制定適當的法律,包括為弱勢學生保留入學名額。
2007年,印度通過了《中央教育機構(保留入學名額)法》,再次提高了弱勢學生的入學比例。第三條規定,各專業每年招生名額的65,438+05%,7.5%,27%分別留給在冊種姓、在冊部落和其他落後階層的學生。這樣,為弱勢學生預留名額的比例從22.5%提高到了49.5%。
根據法律規定,新增的27%為“其他落後階層”學生預留的名額只適用於中央政府下屬的大學,這些大學聚集了印度最優秀的教育資源,如著名的印度理工學院、中央大學、印度管理學院等都隸屬於中央政府,是印度最具競爭力的大學,成為印度精英教育的代名詞。提高弱勢學生的入學率,有助於擴大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社會群體範圍,促進教育公平。為確保預留錄取名額政策的實施,保持普通考生的招生比例不受影響,印度決定從2008年起在2007年招生的基礎上擴大54%的招生規模,實現高等教育的包容性擴張。
(2)落實預留招生名額政策的相關措施。
印度政府壹直非常重視弱勢群體的發展和福利,並設立了兩個部(社會正義部和部落事務部)和兩個法定的國家委員會(國家在冊種姓委員會和國家在冊部落委員會),以促進三個弱勢群體的福利。教育部和相關部委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落實高校招生名額預留政策。
成立壹個專門的機構來執行預訂政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為在冊種姓、在冊部落和其他落後階層設立了專門的教育辦公室,以有效監督保留大學名額、教學職位和非教學職位政策的執行情況,並處理和解決相關投訴。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還設立了常設委員會和相關小組委員會,由專家、前大學校長和高等教育界知名人士組成,負責監督保留政策的實施。大學撥款委員會向各大學提供20萬盧比的壹次性贈款,並成立了教育機會平等辦公室。目前,超過100所大學設立了“平等機會辦公室”,以維護在冊種姓、在冊部落、其他落後階層、少數宗教團體和殘疾人在教育和就業方面的權益。
采取補救措施。相關學校為基礎差的弱勢考生提供考前輔導和入學後輔導,提高學習水平,而印度理工學院允許基礎差的弱勢學生入學後學習壹年預科課程。
在欠發達地區新建高校,擴大機會的區域分布。印度有374個教育落後縣的高等教育毛入學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占全國縣級行政單位總數的58%,每個教育落後縣都建立了示範學位學院。“十二五”期間,將新建示範性學位學院、社區學院和多科性技術學院的範圍擴大到穆斯林聚居區縣,在小城鎮建立女子學院。這些建設計劃應納入國家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劃,以滿足落後地區和縣學生的學習需求,增加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包容性。
設立各種獎學金,幫助弱勢學生完成學業或繼續從事科研工作。這些獎學金由相關政府部委或專業機構設立,主要面向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的學生。例如,由社會正義部和部落事務部設立的拉吉夫·甘地國家研究獎學金每年有2667個名額,其中包括2000個在冊種姓學生名額和667個在冊部落學生名額。它幫助學生完成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博士學位。目前在冊種姓學生4041人,在冊部落2036人。
(三)實現教育公平任重道遠。
政府大力增加弱勢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弱勢學生在高校學生人數中的比例越來越大。比如著名的尼赫魯大學,2065,438+065,438+0年學生6665人,三類弱勢學生占40.3%(在冊種姓學生13.7%,在冊部落學生8.4%,其他落後階層學生18.2%)。但是,從整體上看,弱勢學生的比例仍然較低。2010年,印度大學學生總數達到2074萬,其中11.8%的學生來自在冊種姓,5.2%的學生來自在冊部落。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城鄉之間、群體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2007-2008年,印度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全國達到17.2%,其中城市地區30%,農村地區11.1%,印度教群體32.9%,其他落後階層65438+。
弱勢生比例低的原因之壹是基礎教育階段入學率低、輟學率高、教育質量差,導致弱勢生整體素質低。例如,印度Braham非政府組織在全國進行的壹項抽樣調查顯示,壹半的農村五年級學生在二年級時不能閱讀簡單的課文。所以在實際招生中,只有少部分學生利用了預留名額,很大比例的預留名額沒有用完。這就需要政府做出更大的努力來普及優質義務教育,保證弱勢學生的質量。實現憲法承諾的“機會均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