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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金融工作的意見

互聯網金融近兩年的快速發展,終於迎來了我國監管部門的指導。2065 438+8 2005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為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指明了發展方向,也預示著互聯網金融公司將開始新壹輪洗牌。

除了主管金融監管的“壹行三會”外,其他互聯網相關部委都參與了這份指導意見,體現了“協同監管”的原則。但是,十龍治水需要更高的部委間協調。

《指導意見》全文六千多字,闡述了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方方面面。如何解讀?會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官方如何定義互聯網金融?P2P公司“常態化”後的未來前景如何?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面臨哪些挑戰?針對該意見的核心內容,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1,《指導意見》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主體是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功能是提供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可以結合之前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分別提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以及“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平臺規範發展,開展開放式、小額股權眾籌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範管理”。政府之所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是看到了其在支持小微企業和大眾創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此外,“互聯網金融”有兩條不同的路線,之前業內也有過爭論,分別是“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化”和“互聯網企業金融化”,此次指導意見是鼓勵的。其中特別提到了電商企業,但從邏輯上來說有點奇怪,因為電商企業也是廣義的互聯網企業。之所以把它們單獨列為重點,可能是考慮到電子商務對新經濟的重大影響。此前,5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能的意見》,也專門提出“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規範網絡金融服務新產品”,都與互聯網金融有關。

而“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被確定為從事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的核心目標之壹,需要特別關註。“普惠金融”的外延在壹定程度上是有爭議的,但其基本含義是讓傳統條件下無法獲得金融服務的人群能夠獲得金融服務。如果互聯網金融公司把大量相對稀缺的資金轉移到自己的大型企業,或者融資方向不是國家政策鼓勵的,那就是違背了普惠金融的方向。所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需要考慮吸收的資金從哪裏來,去哪裏,是否服務於實體經濟,是否有積極的社會效應。

2.簡政放權是當前政府改革的壹大重點,在《指導意見》中再次強調,但並無特別新意。

此前,已有多個省市出臺了鼓勵互聯網金融的政策,如《浙江省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暫行辦法》、《上海市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似乎都得到了《指導意見》的肯定。可以預計,各省都會出臺互聯網金融的優惠政策,這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比如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政策。這與國家對初創企業的財稅政策是壹致的。值得關註的是,如何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實施營改增。由於眾多的格式和復雜的產品,這並不容易。如果考慮不周,就有可能因為抵扣而增加稅負。

再比如,推進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服務體系。提案做了很多年,但是進展比較慢,積累的數據沒有共享開放。隨著互聯網征信的發展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可能會帶來壹些變化。但是,數據的使用並不是任意的,互聯網公司在使用數據時必須遵循我國關於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的法律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對外提供,屬於征信業範疇,特別是涉及個人信用信息的,必須依法申請征信牌照。

3.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的性質決定了整體的監管思路,即金融監管還是互聯網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屬於分業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實際上已經形成混業經營。“分類監管”的原則與目前的大監管框架壹脈相承,相對容易實現。《指導意見》中也有明確的權責劃分,但如何“協同監管”和“創新監管”,是對監管者智慧的考驗。如果寬松的監管環境沒有取得好的效果,也可能轉向更嚴格的監管。

具體來說,壹方面,在該意見中,第三方支付被提及5次,而“應當”被提及3次,“不得”被明確具體2次,語氣嚴厲。可見,在第三方支付牌照發放4年後,監管層更加強調監管。據我們了解,目前互聯網支付行業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部分互聯網支付公司在風險隔離和用戶實名認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成為網絡犯罪或洗錢的工具。監管部門目前對互聯網支付涉及的資金托管業務持保留態度。

另壹方面,《指導意見》確認了P2P點對點借貸的性質,明確了這種借貸行為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制,這與此前業內對P2P的法律分析壹致,即基於民間借貸的框架。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也就是說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只能做交易,不能接觸投資人的資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或變相吸收存款,然後發放貸款。

不允許個人對個人貸款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但對什麽是增信服務沒有準確的定義。在此前國務院、銀監會、保監會發布的文件中,也有“增信服務”的提法。例如,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在規範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異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規範合作,進壹步提升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按照我們的理解,P2P平臺不能提供增信服務,是指平臺本身或其關聯方不能向投資者提供擔保。但部分平臺是否利用自身收益設立“風險備用金”,在壹定程度上補償投資人壞賬,還有待監管細則進壹步明確。

此外,“網絡小額信貸”是壹個亮點。目前線下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受到“地域”的限制,線上小額貸款可能會突破這種地域限制。據我們了解,已經有試點允許創新型互聯網小貸公司突破地域限制。但對於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風控技術也是壹個極大的考驗。

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受理的P2P糾紛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被告分布廣,送達難;案件相對簡單,但審理周期長;單純的借款糾紛背後有利益相關者因素,影響很大;財產線索多,訴訟保全工作量大,實際保全成功的財產少;擔保人擔保作用弱,信用風險大;案子結不了,很難跟進。由此可見,如果不對P2P進行源頭監管,那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將是成本高昂且無效的。

除了上述內容,《指導意見》還明確將股權眾籌的融資方限定為小微企業,並對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要求,因此壹些希望將股權眾籌作為融資補充手段的大中型公司(如房地產公司)今後將無法經營。

此外,意見明確,互聯網信托、銀行理財產品或資產管理計劃等高風險產品應當遵循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合格投資者必須具備特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此前,以“信托100”網站為代表的某互聯網公司,實際上是將信托拆分,賣給不符合信托購買條件的公眾,但中國信托業協會發表聲明指出其違法。在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信托公司風險監管指導意見》中指出:“堅持合格投資者標準,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者不得非法募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違規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後果。堅持私募的標準,不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準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對象,切實承擔起銷售的責任。”除了投資門檻不低於法定標準,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和風險揭示也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考慮的問題。

互聯網消費金融目前非常火熱,與消費相關的分期產品層出不窮。但《指導意見》只提到了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開展業務的壹般要求,沒有提到互聯網公司間接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定性,似乎不夠嚴格。

4.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註,“存管”不同於“托管”。

嚴格來說,托管業務中的委托人是投資者,所有的資金交易都需要通過壹個預先預留的印章發出投資指令,經銀行審核後才能操作。《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方存管”應類似於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銀行存管,主要側重於平臺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的分離和分賬管理。

銀監會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江澤深曾在壹篇文章中提到:“資金托管是第三方平臺的獨立監管行為,P2P平臺不能代替存款托管。壹些P2P平臺聲稱投資人的資金由第三方托管,實際只是在第三方平臺開戶,資金仍由P2P平臺支配。這種‘假托管’多是P2P平臺在第三方支付上設立資金賬戶,投資人直接將資金打入賬戶。而且直接和投資人打交道的是P2P平臺,而不是融資方。這相當於P2P平臺在第三方支付上開了壹個儲蓄賬戶,賬戶裏的資金可以隨意支取。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壹個資金的通道,根本無法對資金進行監管。資金通過P2P平臺流轉,風險可想而知。‘假托管’P2P平臺跑路概率大,應重點關註。"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研究報告也指出,社會上P2P平臺跑路現象時有發生,大多采用“偽托管”模式,並沒有真正起到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作用。從體驗、便利性、服務意識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托管應該比銀行好;但從安全性上來說,銀行的資金存管壹般優於第三方支付,可以規避第三方支付機構占用、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當然成本也會更高。《指導意見》確認,以銀行為主體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於缺乏市場影響力的中小P2P平臺來說,將是壹個極大的挑戰,因為銀行在篩選合作夥伴時,壹般要比第三方支付架構嚴格得多。

5.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監管部門也有責任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相信未來會結合互聯網的特點進行細化。

中國人民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朱虹表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活力,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但問題當然也是顯而易見的,包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這些問題包括:如何確保信息安全;如何保證資金安全;如何保證信息對稱,壹方面提供產品的人要披露信息,另壹方面購買產品的人也要有真實性信息;如何保護合同的權利,格式合同中很多隱性條款消費者無法理解,也不可能看完所有的規則;如何保證監管到位?

此外,在互聯網時代,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變得更加迫切,因為壹旦泄露,其損失比線下泄露更大,也更難恢復。但互聯網金融涉及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更敏感,被泄露後危害更大。因此,需要在立法和技術上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對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更嚴厲的懲罰。

6.在傳統的分業監管格局下,金融機構“回娘家找娘”。雖然也有監管和協調的問題,但是邊界還是比較清晰的。

《指導意見》出臺前,互聯網金融存在大量“三不管”地帶。沒有嚴重的問題,監管部門不會也不會方便。壹方面確實促進了創新,但另壹方面風險的積累和傳遞也變得不可預測。事實上,《指導意見》的框架仍然是按照機構和業務分別監管,大部分內容已經在現有文件中有所體現。《意見》在壹定程度上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的整合和重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如果仍然各自為政,缺乏協調,可能無法應對變化,也會讓傳統金融機構感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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