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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時明確做出的承諾可以更改嗎?

壹夜之間,浦東新區海灣盆地城的業主們發現,他們心中代表著海灣盆地城品質的小區會所,突然倒閉了。業主們最喜歡的恒溫遊泳池被抽幹了水,鋪上了地毯,改造成了壹個早教中心的操場。

海灣盆地城的業主說,恒溫遊泳池曾經是開發商賣房時明確的承諾。怎麽能說會改變呢?

所有者的回應:

最看重的遊泳池,說關就關。

2010,當時還在買房的李曉明(化名)第壹次踏入灣谷城銷售中心,就被小區裏的恒溫遊泳池深深吸引。銷售人員告訴他,這個恒溫遊泳池將由專業的俱樂部公司運營,對小區所有業主開放。

“我對比了當時附近開的小區。這個社區有最好的遊泳和健身設施。”李曉明說。除了遊泳池,小區的會所裏還有健身房和小咖啡館。下班後,李曉明還會在小區的會所裏鍛煉身體或者和朋友聚會。便利的會所,讓李曉明不止壹次感嘆在這裏買房的智慧。

然而,2016 12 31,俱樂部貼出了壹紙公告,讓李小明俱樂部的休閑時光戛然而止。

公告稱:“由於經營不善,本健身俱樂部無法繼續經營。即日起暫停內部調整。”

2016 12 31天後,俱樂部開始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幾個月後,在壹家健身俱樂部的原位置上開了壹家早教中心。健身俱樂部的遊泳池被抽幹了水,鋪上了地毯,裝上了樓梯和滑梯,變成了早教中心的操場。

店主質疑道:

會所的用途可以隨意改變嗎

會所的變更引來了小區業主的質疑。經向小區開發商金地永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永久”)詢問,小區業主了解到,早在2065438+2003年2月,開發商已將會所整體出售給壹名叫周的私人老板。經營俱樂部三年後,周老板發現入不敷出,於是關閉了健身俱樂部,改作他用。

問題是,社區會所的用途可以隨意改變嗎?

灣谷城業主查閱資料後發現,根據《關於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附屬會所交易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或者合同附件中明確約定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商品房銷售廣告、銷售說明書等宣傳資料中明確會所經營服務方式和服務功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

開發者:

轉讓時約定,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但對於業主的說法,灣谷城的開發商金地卻覺得有點委屈了好久。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會所已經按照規劃完成,我們的轉讓只是改變了產權,沒有改變會所的結構和用途。房屋買賣合法合規,與乙方有不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的約定。”

工作人員還向記者出示了壹份出售會所時簽訂的認購補充協議。第三條規定:“該房屋僅作為會所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

俱樂部所有者:

實在是跑不動了。

昨天,早報記者聯系了海灣盆地城社區會所的經營者周先生。面對金地提供了很久的補充協議,周老板壹再強調:“我真的跑不動了。”

他說,在會所合同簽訂之初,他並沒有改變會所的用途。經營了幾年後,他發現會所地廣人稀,確實很難經營,便決定改變業態。“我當時是借錢買下這個俱樂部的,運營也是當初的樣子。誰知道會這麽難操作,沒幾個人來。我欠了很多錢,壹部分被俱樂部的租金抵消了,壹部分俱樂部被抵押了。現在金地說了很久,說我違約了,它可以回購,但是會所裏的部分空間已經抵押了,(我)不知道怎麽辦。”

律師的觀點

預售合同涉嫌霸王條款,不利於業主維權。

在律師看來,雖然政府文件明確規定開發商不得擅自改變會所用途。然而,金地長期與小區業主簽訂的預售合同中的壹項條款,卻將業主維權置於不利境地。

《預售合同補充條款》第十九條規定:“本項目如有會所,所提供的服務均為有償服務。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經營俱樂部。俱樂部的經營範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程說:“這壹條款為開發商的行為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依據。雖然從誠信角度來說,開發商應該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我個人傾向於認為該條款涉嫌霸王條款,但由於霸王條款定義不明確,業主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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