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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的組織功能

上院的立法權主要是:提出法案;法案的生效可以在立法過程中推遲;審理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議院是英國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曾計劃取消上院司法權,理由是不是司法人才。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通過封法律貴族來彌補法律知識的不足。

雖然上議院的權力壹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可忽視。這是因為:

第壹,它還保留討論財政法的權利。因為上議院很多人都在國家擔任過要職,經驗豐富,所以他們對金融法案的意見還是有很大影響的。

第二,它還保留了將法案延期壹年的否決權,這仍然阻礙了平民院的法案,特別是時間延遲壹年的法案可以使其實質上無效。

第三,它擁有英國最高司法權。

第四,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的缺點和弊端,使法案更加完整,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民事法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

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利。下院的立法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討論通過法案;提問;金融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視為“壹切權力的源泉”和“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他處於“面向朝鮮而不關註政治”、“統壹而不滅亡”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征意義。在立法權方面,國王批準並頒布法律;制定公務員管理條例;發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和暫停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英國議會的立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送國家元首批準出版。

第壹階段是提案。國家票據分為公共票據和私人票據。公共法案是指涉及全國、與政府有關的法案。大部分由內閣提出,個別議員也可以提出,但他們的議案要經過專門的議會委員會選定後才能提上日程。

私人法案是指涉及地方法人、地方當局、部分集體或個人利益的法案。由當地法律小組的代理人向下級法院的私人法案辦公室提出。並非所有的私人法案都在下院討論,但大約壹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討論和決定反對黨議案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首讀是宣讀法案的名稱,解釋目的,確定二讀日期,並將法案分發給議員。在二讀時,逐條閱讀法案,討論並表決原則。如果通過,將提交給壹個特別委員會審查。如果沒有通過,該法案將被視為被否決。委員會對法案進行逐條詳細討論,修改後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在三讀時,對該法案進行表決。此時只討論整個法案能否成立,不允許逐項討論。除文字外,不允許修改內容。三讀後再由另壹家醫院通過,另壹家醫院也會在三讀程序中考慮。

第三階段是將兩院通過的法案提交國王批準,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力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壹。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票據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稅收、國家資金的使用、發行公債等。這個權力屬於下院,金融法案只能在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權和建議權。財政法案由內閣提出。由於討論金融法案的時間有限,而且金融法案被否決會導致內閣辭職和重新選舉,大多數情況下,下議院往往按照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是壹些批評和質疑。

監督政府權力是議會內閣制下議會的壹項重要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議會監督的主要方式是質詢政府、辯論政府政策、批準條約和對政府投不信任票。

向政府提出質詢意味著議員可以就政府部長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出問題並要求回答。口頭提問,每位成員每天最多可提問3個問題,書面提問不限。議員的提問和回答瞬間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給政府施加壓力。

在辯論政府政策時,在回答國王議會的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有必要進行辯論。此外,還需要政府的同意。壹個問題不能直接轉化為壹場辯論。如果這個問題需要辯論,就需要提出休會的動議。議會只有在40名議員同意或65,438+00名議員同意投票後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將進行三個小時的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的時候,為了怕議員之間吵架,專門準備茶來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動議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度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人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和財政法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動議,內閣應辭職或要求國王解散下院,提前舉行大選。如果大選後前執政黨仍占有多數席位,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很少見,除非執政黨內部出現分裂或者執政黨只占微弱多數,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英國議會占據著優於其他機關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曾經擁有幾乎無限的立法權。對議會的職能有不同的概括。1978成立的程序特別委員會將其歸納為四項:立法、審查政府工作、控制財政、平反冤情。議會1992出版的《議會與政府》認為,英國議會承擔七項任務:制定法律、起訴政府工作、控制財政、保護個人、審議歐洲提案、辯論時事、聽取申訴。英國官方年度報告《英國2000》將議會的職能概括為四項:通過法律;通過稅收投票為政府工作提供操作手段;審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財政支出;對日常生活中重要問題的辯論。從權力運行來看,英國議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監督財政和監督政府。此外,在外交和司法方面也起到壹定的作用。

法規

所謂議會至高無上的地位,是指議會的立法權。從理論上講,議會有權制定和廢除任何低於憲法的法律;此外,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人或單位有權推翻或廢除議會通過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議會是英國的“權力基礎”。英國中央政府的所有憲法權力都是選民交給議會的,然後議會把行政權交給政府,司法權交給法院,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權。議會三權合壹,高於政府和法院。它通過掌握立法權來體現自己的地位,同時通過立法的手段來實現對政府和法院的約束。但在實踐中,政府是議會立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議會在立法過程中沒有主動權,以至於有學者指出,現代英國議會的立法工作只是“審查、批評和批準”政府的法案。

英國的立法過程壹般有三個環節:準備和提出法案;審議並通過議案;批準議案,使之成為法律。議會審議的法案有三種:公共法案、私人法案和混合法案。公共法案可以提交給兩院中的任何壹個,私人法案通常由雙方授權的代理人提出,混合法案由壹個特別委員會處理。在經歷了議會兩院的所有階段後,所有這些法案都要提交給國王批準,國王會頒發特許狀,然後由議長在兩院宣布。

(1)政府法案絕大多數的公共法案都是政府法案。政府議案在議會審議中享有優先權。由於執政黨通常在下院占有多數席位,政府法案壹般都能通過。這時候議會的作用其實不是“立法”,而是宣布政府法案合法。然而,沒有下院的同意,任何法案都不能成為法律。

內閣對法案的起草實行統壹控制。起草工作由專門的法案起草室完成,該室設在財政部。政府立法計劃中的重要法案由國王在5438年6月+065438年+10月的議會開幕式上的講話中宣布,然後送交兩院中的任何壹個進行審議,通常僅限於下院。壹般情況下,政府法案必須由兩院通過;但主要涉及金融事務的法案將永遠由下院審議通過。議會法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下院可以不經過上院通過法案。兩院通過法案的過程是類似的。

(二)普通議員議案普通議員議案占英國議會下院每年審議議案的65,438+00%。而且這種法案通過率比較低,但還是有其重要價值的。這種法案起到了填補政府法案空白的作用。此外,它還體現了民主憲政的精神,起到了調節政府與議會之間憲法關系的作用。普通議員議案在下院審議時受到壹定程度的歧視,議會開會時每周五討論其職能(抽簽決定)。普通議員法案也可以采用“10分鐘規則”和“普通提交方式”提出。提案人在審議普通議員議案的過程中,不能指望黨紀來保護黨的聲譽,只能靠議員個人的努力來說服全院接受。

(3)私人動議私人動議由議會外的個人、組織和地方政府提出,通常由地方政府提出。具體操作由提出私人法案的代理人進行,代理人應將法案提交給下院私人法案辦公室。私人法案大多移交上院處理,其審議程序與公共法案類似,只是大部分工作由委員會完成。

(4)混合票據混合票據嚴格來說是公共票據,但其部分條款影響私權,包含部分私人票據的性質。壹個法案是否屬於混合法案,由下議院私人法案辦公室決定,或者由議長決定。混合法案壹般交由專門委員會處理,程序與審議私人法案類似。

(5)授權立法制是議會通過的法案只規定總則,委托內閣大臣或委托行政部門規定細則,成為法律。實行這壹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議會的壓力,適應內閣權力擴大的過程。議會通常將權力委托給那些直接對其負責的部門,並保留確認或宣布委托立法無效的機會。兩院成立了壹個聯合委員會,報告正在制定的法律的進展情況。下院為了節省全院大會的時間,利用常委會辯論法律的價值,判決決定實際上是在全院委員會上做出的。在上院,關於法律的辯論在全院大會上舉行。上議院授權壹個審查委員會審查授權機構是否正確行使權力。

監控財務

英國議會的歷史與爭奪財政控制權密不可分。議會通過掌握財政來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1911年《議會法》頒布後,議會監督政府財政的權力完全轉移到下院,上院無權通過和否決財政法案,只同意下院的決定。

然而,議會對財政權力的控制只是理論上的。議會控制政府財政的效果讓議員們失望,但政府確實控制了財政大權。任何財政法案必須由政府提出,才能被下議院接受。將財政提案權授予政府與英國憲政體制的特點密切相關。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擁有決策權,而財政決策是各種國家決策中最重要的決策,這就決定了政府必須擁有財政決策權,議會要維護政府做出的財政決策。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議會在財政問題上無所作為。議會仍然可以監督政府的財政事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任何財政提案都必須提交議會下院審議表決;第二,任何金融法案都必須轉化為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議會監督財政事務有兩個層次,即大會和委員會。監督全院大會的方式有三種:辯論、質詢、立法。委員會的監控主要是跟蹤相應政府部門的工作和政策,並將獲得的信息通過聯絡委員會上報全院大會。在這些委員會中,國民賬戶委員會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議會監督財政的渠道主要有兩個:壹個是監督財政收入,但不監督財政支出。

(1)監督財政收入英國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稅收,此外還有發行公債。這些活動必須得到議會的批準。英國憲法理論認為,只有選舉產生的下議院才有發言權決定向人民征收什麽稅和征收多少稅。議會對稅收進行監督的主要環節包括:聽取財政大臣的預算發言、接受征稅動議、辯論預算、表決籌款決議、審議財政法案、上院審議、國王批準。壹個財政法案從去年6月165438+10月提出到次年5月初國王簽署需要6個月的時間。從接受動議到審議通過,下議院有幾關。

(2)監督財政支出政府提出預算時,就已經有了支出的內容,而且是以預計支出為基礎的收入項目,即籌資方式。政府在獲得議會授權籌集資金後,不得隨意使用這些資金。所有政府收入都必須存入在英格蘭銀行開設的國家賬戶,即商定的國家基金,所有政府收入都從該基金中劃撥。如果分配,政府還必須獲得議會的授權。議會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監督政府財政支出。

1.年度授權。政府的年度支出項目大多是年度支出項目,需要議會每年授權。在財年結束時,如果政府想在新財年繼續這些支出項目,必須重新申請議會授權。

2.專項撥款制度。每筆撥款都是專項撥款,專款專用。

3.撥款審查制度。政府向下院提交年度支出預算和資金申請後,下院大會將對預算進行審議,然後進行表決,最後形成多項授權英格蘭銀行向政府支付的法案。

4.余額退款系統。如果政府在每個財政年度都有結余資金,必須歸還給國家統壹基金。

5.支出審計制度。議會通過撥款法案後,還將對政府支出進行審計。

監督政府

雖然,“從更實際的意義上來說,政府控制著下院”,但議會畢竟是最高法律權力機構,它有權監督政府。英國議會對政府的監督體系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1)對下院整體的監督,下院整體是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除了控制立法和財政之外,整個議會還有兩個主要的監督渠道:

壹方面,它迫使政府辭職。迫使政府辭職是下議院控制政府的最後手段。如果下議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政府必須立即辭職。政府也可以要求國王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但新議會組成後,應根據選舉結果組建新政府。有必要增加或改變政府。除非原執政黨獲得多數席位,否則總理可以保留原有團隊。眾議院迫使政府辭職的主要手段是提出不信任動議並通過。不信任動議通常由第壹反對黨提出。不信任動議有直接和間接之分。不信任動議直接而明確地表達了他對政府的不信任。間接來說,不信任動議是先就某壹具體事項或政策提出譴責政府的動議,或對政府法案提出修正案,然後表明對政府的不信任,要求政府辭職。

另壹方面,議會欺詐檢測系統。65438年至0967年,英國議會通過立法建立議會舞弊檢測系統,設立議會監察專員,或稱議會行政專員,負責調查政府的瀆職行為。欺詐監察員由首相推薦,由女王任命,獨立於政府,直接向議會負責,從下院領薪水,向下院的壹個小型特別委員會報告。其管轄範圍涉及中央部委、辦公室和大量非政府公共組織,其主要職責是調查公眾直接或通過成員提交的投訴。所謂的舞弊檢測,不是指決策事務,而是指政府行政過程中的程序性錯誤,如政府官員的無能、無端和官僚作風。然而,議會特別委員會傾向於鼓勵舞弊檢查員對舞弊行為做出更廣泛的解釋。舞弊檢查員擁有廣泛的取證權。他對政府的監督作用是值得肯定的:通過大量的調查,對政府工作起到了及時的整改甚至指導作用。

(2)反對黨的監督英國議會的監督職能很大程度上是由反對黨來實現的。反對黨議員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挑政府的毛病。英國議會的遊戲規則也為反對派發揮監督作用提供了動力。只有政府下臺,反對黨才有機會上臺,黨的綱領和政策才有機會落實,黨的精英才有機會在政府中任職。議會提出的對政府不信任案,實際上是通過在野黨實現的;與欺詐監察員有關的特別委員會由反對黨擔任主席。反對黨專註於爭取自己的上臺。為此,它尋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和錯誤,並通過議會辯論和質詢的方式對其進行攻擊。

(三)對議員的個人監督議員在議會中有壹定程度的獨立性。除了是該黨議會核心小組的成員之外,他們還是議會中的當選代表。議會監督政府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議員個人行使的。議員個人的監督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在議會整體和政黨議會小組履行監督功能時發揮分子的作用;二是發揮作為選區的獨立作用。另壹方面,除了在審議立法、財政和其他活動時參與辯論和提問外,議會兩院還為後座議員提供了許多審查政府政策的法律機會。就下議院而言,這些機會主要包括質詢制度和休會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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