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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訴訟程序的特點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制度與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差異可以說是歷史進程中的差異,有些差異在各自的法律體系母體中早已存在。因此,追根溯源,比較分析兩大法系在淵源上的差異,尋找不同的“遺傳基因”,有助於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制度和民事訴訟理論的本質和核心。

眾所周知,大陸法系起源於古代羅馬法,而英美法系起源於日耳曼法。因此,羅馬法和日爾曼法的“基因”也分別存在於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制度中。不僅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在羅馬法中找到。此外,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的大多數基本概念也可以在羅馬法中找到其根源。比如訴權、訴訟標的、舉證責任、既判力、當事人、反訴等等。在大陸法系國家,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自稱“羅馬”是很自然的。同樣,英美法系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運作原則和理念都表現出日耳曼血統。

公元前五世紀,羅馬法的原始法律形式——十二銅表法誕生。此後,羅馬法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而不斷發展。到公元5世紀,羅馬法由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移交,形成了羅馬法集《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s)。雖然羅馬法百科全書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暫時消失,但它畢竟是人類法律文化的精神,所以不會真的消失。到了十二世紀,通過註釋法學派的註釋而復興。前後註釋法學派的註釋使羅馬法適應了時代的需要,有其特定的適用性。反觀意大利,當時宗教非常繁榮,教會勢力發展迅速。隨後,教會法應運而生,以規範基督徒。教會有了自己的立法權後,以最初的羅馬法為教會法的主體,並通過在實踐中的運用使其更加合理。最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即Roman Isch-Kanonisches-Eecht。由於教會權力的不斷擴張,在宗教領域實施的羅馬法也擴展到了世俗審判領域。在12世紀之前的德國,因為各個部落的存在,每個部落都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圈和勢力範圍。所以有不同的法律規範。但隨著經濟圈的不斷擴大,商業貿易的範圍也超出了各自部落的範圍。這需要超越部落界限的統壹法律規範,即適用於所有德國人的法律。這為羅馬法的再生提供了經濟基礎。另外,當時的德意誌皇帝接受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稱號,並自稱是羅馬帝國的繼承人,這使得羅馬法的實施有了精神基礎。

在14和15世紀,德國完成了對羅馬的繼承。這壹時期,德國所繼承的羅馬法不再是羅馬法的全集,還包括了在教會法影響下適用的、後來被法學派註釋的羅馬法。1495年,德意誌帝國建立了最高法院,規定了最高法院的程序規則,基本體現了羅馬法中的程序原則。這些程序規則最終形成了民事訴訟法,是德意誌帝國普通法的壹部分,也被稱為普通法民事訴訟法。而德國此時的普通法民事訴訟規範只是基本上體現了羅馬法的程序規則,並不能說已經完全羅馬化,仍然保留了很多日耳曼法的成分。雖然德國普通法民事訴訟法隨著德意誌帝國三十年戰爭而走向衰落,但它對現代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形成產生了重大影響。19世紀上半葉,德國處於分權時期。除了當時的普通法民事訴訟法,各州還制定了自己的訴訟法典。但在長期分離後,德國在19世紀中葉再次走向統壹。法律的制定自然要適應這種政治要求。1862年,德國集中了當時法律領域的所有精英,歷時15年制定了壹部現代民事訴訟法——德國民事訴訟法,也堪稱世界民事訴訟法發展史上的裏程碑。如今被視為歷史的德國舊民事訴訟法和19年後誕生的德國民法典,都發揚了羅馬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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