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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什麽?

結婚年齡:妳如何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三個新司法解釋第七條

人類社會迄今為止進行的每壹次進步運動,都是從認同到契約的運動。

-[英]亨利·梅因的《古代法》

2011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宣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正式實施。關於房子的問題在民眾中引起強烈反彈。有人總結說,丈母娘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遭罪了,小三失寵了,並高調宣稱中國進入了壹個新的婚姻時代:壹個“只看房不看婚”的新婚姻時代,壹個更現實更勢利的新婚姻時代,甚至是壹個完全重男輕女、徹底放逐女權的新婚姻時代。

真的是這樣嗎?

我壹開始並不想說什麽,因為雖然是我壹直關註的,但這不是我自己的實力,我也不是壹個挑釁外界的人。這次《解釋三》成為社會熱點,我更喜歡已經沈澱下來的東西,“跟風”從來不是我自己的風格和風格。但是實施以來,很多人都在打聽各種問題。當然,也有相對較多的女性,包括我的壹些同學,是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準新娘”。當他們聽說有壹個“新的婚姻時代”時,他們都有點不安。剛開始接到同學的電話,聽著她的擔心和擔憂,我忍不住笑了。我怎麽會這麽擔心?原來是“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的亂報道,比如“女權PK男權”、“婆婆的哭訴沒有用”,都是亂七八糟的。原諒我,我對壹直以來都很自滿的媒體還是有偏見的,還是有清醒正確的態度。中國的媒體從來沒有獨立的態度和立場,只是還不知道而已。他們仍然以“人民的喉舌”自居,整天談論“輿論監督”。每次不知道怎麽從那個角落找到兩個老頭,就吹牛說這是民意。或者說我不知道從哪裏找了兩個人充當專家來評論。媒體的隨意報道擾亂了大眾的視線,所以很多人帶著強烈的情感因素看待“解釋三”的問題,卻從來沒有從法律層面對此進行過評論。於是我整理了《解釋三》在社會上的爭議焦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評論和解讀,讓大家對《解釋三》中的問題有壹個深入、全面、正確的認識。

壹是記載了《解釋三》中關於“買房”的規定。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最有爭議的條款,很多女性認為這種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壹旦將來離婚,女方很可能被“凈身出戶”。但這個解釋讓很多公婆吃了定心丸:養兒子沒什麽“損失”,沒必要“守護”媳婦;壹些“準婆婆”也很擔心。《婚姻魔鬼詞典》對“婆婆”有專門的定義。婆婆是地位比老婆高但不在妳這邊的女人。現在,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有必要給他們指路。“解釋3”出來的時候,很多女生還是太矜持,說不出怎麽辦。壹些“準丈母娘”當即表示,以後的戰略重點已經從讓男方買房,變成在買房的基礎上把女方名字送進房產證,不然女兒就不白結壹次婚,還能拿嫁妝。

二、淺藍律師對這個問題的法律解釋

其實我能理解準新娘和戀愛中的女性,包括丈母娘的擔心,但問題沒那麽復雜。據說很多準新娘因為“新結婚時代”的到來,把既定的婚姻變成了拉鋸戰,結果婚姻變成了未來不可預知的事情,而很多戀愛中的女性又增加了新的考驗項目。不僅如此,已經結婚但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家庭,也因為房屋登記問題產生了矛盾。其實這有點過了。問題遠沒有很多人想的那麽復雜,那麽嚴重。

首先,這壹條並不是專門針對女性的,而是壹個普遍的規定,不僅包括給兒子買房的女性不加分,也適用於給女兒買房的家庭。當然,很多女性覺得這好像是針對她們的,這種感覺也不無道理,因為現在形成的既定觀念就是男方買房。根據這壹概念,這壹條款似乎是針對婦女的。

即使男方買了房,是否就壹定導致女方離開時“凈身出戶”?

事實也並非如此。法律只有在婚姻雙方沒有對房屋產權做出約定的情況下才生效。如果夫妻雙方事先對此有約定,或者不動產登記有相同的簽名,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可以約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歸* * *所有的財產,部分歸* * *所有的財產。民法領域有壹個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現行婚姻法自然遵循這個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置自己的財產。司法解釋只是保證了壹個底線,保護了雙方最起碼的權益。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既然大家都這麽重視這個問題,怎麽就不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壹致呢?

以上是理論上的解釋。從實際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不需要擔心。現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方只在“男方”家交首付,然後兩個人壹起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權益也不會受到很大損失。我們可以算壹下,比如壹套房子付20萬首付,兩個人壹起還40萬回貸,那麽房子的價值就增加到120萬。這時候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先協商,協商不成。不是退20萬就完事了,增值收益要算。房子壹旦交60萬,男方交40萬,女方交20萬,那麽房子的價值就增加到654.38+0.2萬。此時男方要向女方支付40萬元才能取得產權,所以女方的權利並沒有喪失。《解釋三》中也規定了這壹條,可惜大部分人都忽略了,所以只要記住第七條就行了。

所以這個問題沒有那麽嚴重,尤其沒有嚴重到因為這個把婚姻變成拉鋸戰,新組建的家庭也沒有必要因為這個問題而經歷初霜。當然,作為律師,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是天職。如果妳,作為壹個女人,馬上就要結婚了,不僅男方買了房,友情也全部付清了。這個時候,妳住在這個房子裏不舒服。妳能做什麽?鑒於律師搞勾心鬥角的形象不會更明顯,就這樣吧。但是,我需要提醒妳,壹定不要強迫妳的“準老公”把妳的名字放進去,但是妳可以換壹個人,比如那個比妳深,卻壹直站在妳這邊的人。但這是壹個雙輸的方法,還是不好用。

第三,淺藍律師對“解釋三”的價值評價

看完《解釋3》,感覺平淡空虛。為什麽這麽說?我壹直批評司法解釋“管制過度”的問題。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來看,司法解釋只能在基本立法的框架內進行解釋,以實現司法技術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實現立法理念和價值在社會實踐中的運行。然而,司法解釋壹直被“過度規制”,而我國“違憲審查”機制的缺失導致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取代立法。但是最近民權觀念的提高,促進了立法機關地位的提高,最高法院也越來越有紀律性。這個司法解釋三就是壹個體現。

《解釋三》的出臺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眾說紛紜,媒體紛紛效仿,導致現在大家都在談論“新結婚時代”。其實我對《解釋三》的總體態度是,這個解釋是少有的沒有超出基本立法的司法技術操作。最高法院發言人壹直說“第壹次清楚了……”其實這些問題在婚姻法中都有涉及,並不是新規。

其實從2001頒布新婚姻法[1]開始就壹直采用這種方法。2001新婚姻法頒布後,最高法院出臺了第壹部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提出“新婚姻法生效後,有許多內容需要清理,重新規定。如果經過全面清理後制定出完整系統的司法解釋,不僅要深入學習原司法解釋,還要進壹步調查研究婚姻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情況。因此,我們計劃分批做出司法解釋。”因為司法解釋是分批出臺的,最高法院先後出臺了“解釋1”、“解釋2”、“解釋3”。每次解釋都是為了處理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的新問題、焦點問題,但都是在原婚姻法的框架內進行的。在解讀《釋義三》時,這壹點壹定要堅定。

另外,關於“解釋三”的規定,確實是實打實的作為自己的努力。如今,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推行,市場化程度越來越深,人們越來越接受市場經濟規律,崇尚契約的價值理念,已經滲透到以個人屬性為主導的婚姻家庭領域。記得新婚姻法剛頒布的時候,很多人都接受不了“婚前協議”的做法。無論法律人怎麽說,普通人都無法接受。但是現在很多人理解“婚前協議”的做法。婚姻洋溢著感情,但財產也是其中的壹部分。雙方都應該在清醒理性的時候解決這個問題。而《解釋3》也是這樣的初衷,讓愛情回歸本質,讓離婚夫妻更容易處理財產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但是,雖然初衷是好的,但也造成了很多新的問題,比如男女比例平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等,都涉及到很多復雜的問題。當然,在婚姻問題上,法律的態度永遠是半準入,不能寄希望於法律為我們創造幸福的生活和和諧的家庭。最本質的是讓情感回歸,成為婚姻的支柱。無論如何,社會學研究表明,幸福的婚姻往往是不現實的婚姻。

【1】我國婚姻法自1950年頒布以來,已經修改了兩次。在1980和2001,兩次修改幅度都很大。雖然改版了,但都有脫胎換骨的勢頭,尤其是這次。因此,在法律領域,壹般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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