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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有什麽積極意義?

1京津冀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

壹是“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實施後,並沒有對行政效率的提高產生積極的影響,或者說效果不明顯,政商之間仍然沒有明確的界限。首先,行政審批中提交的清單不夠規範和清晰。改革以來,行政審批服務水平沒有得到提高。對於涉及審核審批的機構,沒有及時公布明細清單,有異議的差異化審核明細清單沒有被公眾看到,無法做到公開透明。

其次,政府官員不敢承擔自己的責任,也不敢輕易“越權”行事。個人情況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不能完全納入政策規定。相反,相關政策只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壹些壹般性約束,包括壹般性和非針對性的規定。根據“禁止訪問”規則,權利應該委托給某些特定的執行人來行使。

第三,應該在政府和商業企業之間建立友好和明確的關系。政府應該全力支持私營企業的發展。但公務員要麽為了“純潔”而疏遠企業,要麽被指責為“親政府”。最後,政府領導不能頻繁更換,對經貿的快速發展相當不利,甚至動搖穩定的政治經濟基礎。

二是“三準入控”現象普遍,使得廣大民營企業無法得到正常待遇。首先,“透明門”隨處可見,屢禁不止。雖然相關部門制定了壹系列政策法規,看似很有道理,但在民營企業的具體操作中還是遇到了隱性障礙。

第二,歧視勢力盛行。由於中國現在正處於改革市場的初級階段,各種制度並存,政策的實施又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所以不可能做到自始至終。最後,改革後的扯皮現象,雖然壹些政府領導的態度有所緩和,但壹些微妙的問題依然存在,這些問題不是民營企業自己能夠解決的。

第三,民營企業沒有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使得新的金融產品數量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首先,民營企業很難借到錢。以銀行為首的金融部門對民企貸款管控嚴格,其貸款額度有限,仍然偏向國企貸款。部分國有企業仍以12% ~ 15%的年利率向民營企業發放未使用的貸款。其次,民營企業在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更難以開展融資活動。尤其是輕民營企業,因為沒有太多可以做抵押的材料,很難拿到貸款。再次,壹些農業生產資料(如蔬菜大棚)不能作為抵押貸款,土地權屬證書不能作為抵押貸款(銀行不承認)。

壹些省市財政局曾嘗試與農委聯合擔保,但擔保成本難以承受,收益十分有限,沒有收到良好效果,經濟效益不大。最後,沒有抵押貸款的政府采購項目遇到了障礙。按照規定,銀行貸款的政府采購項目,50% ~ 80%是不抵押的,但大部分民營企業很難達到政府采購的要求。即使他們獲得了權力,缺乏政府采購程序,他們也無法獲得貸款。

四是服務小微企業政策不完善,小微企業孤軍奮戰。民營企業多為中小企業,是活躍的市場主體,發展前景良好。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需要政府采取壹些必要的支持措施。比如壹些南方省份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政府采購服務。在中小企業簽訂營銷服務合同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支付服務費。但京津冀地區並沒有針對小微企業的相關服務條款。

第五,民營企業競爭力不足的另壹個重要原因是有些東西不合理,比如人才政策結構。壹是差異化,體制內和體制外的就業政策不能壹視同仁。體制內住房補貼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水平高,職工待遇普遍高。而京津冀的民營企業是負擔不起這麽高的支出的。所以這些領域的人才競爭力普遍降低。

第二,不公平的人才待遇政策。單位對原有內部人才和引進人才的重視程度不同,普遍重視外來人才的待遇,而原有企業人才待遇降低,影響了原有人才的積極性。這種情況也存在於招商引資政策中。政府對外企的重視程度高於本土企業,導致本土企業失去發展優勢,逐漸落後於外企。

三是科研人員安置政策落實不了,科技人員待遇不好。京津冀地區甚至沒有這方面的相關政策。在國外,科技人員與普通員工的待遇比是1: 8,國內是1: 1。建設國家先進制造業R&D基地,需要培養大量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目前這類人才處於極度缺乏的狀態。引進短板人才需要傾斜的政策支持。

第四,民營高科技人才稅負太重,個人所得稅太多。

2改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對策

壹是建設親民、營商文化,實施審計、正面和負面清單制度,探索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壹是引導各級幹部轉變服務理念。把社團文化建設與黨員“兩學壹做”學習教育活動結合起來,優先培養黨員幹部成為這項工作的引領者和推動者。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懲處逃避責任、刁難商人的公務員。

二是行政審批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由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審批清單,明確規範細節,針對不同類型的文件提交審批,力爭完成審批。

三是建立民營企業服務正反清單。正面清單規定了公務員必須履行的職責,負面清單規定了嚴禁的底線。四是探索推行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和實施以行政效率和服務績效為重點的各級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工資和晉升掛鉤。五是建立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的直接溝通平臺,促進政企和諧。

二是利用互聯網+政務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構建制約公權力和市場主體的雙向機制。壹是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繼續推進簡政放權。創造自由競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擺脫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控制和對政府的依賴。二是充分利用電子網絡平臺,搭建網絡信息共享平臺。通過網絡平臺發布流程,提交材料清單明細和完成時間,實行網上審批或網上前置審批,線下壹次性提交審批材料。三是構建公權力與民間資本的雙向約束機制。通過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結合,建立公權力和私企之間的雙向制約機制。

第三,進壹步拓寬融資渠道建設,建立健全產權抵押制度和信用聯動共享制度,充分發揮商協會的作用。具體做法是:壹是建立聯合動員和享受的相關制度。完善現有個人和企業征信系統,暢通城市和全國征信網絡,實現征信系統應用和互聯互通。

第二,探索輕資產民企信用+聯保的融資方式。推動輕資產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利用市財政局擔保的聯保貸款管理辦法、協會擔保和行政部門有限責任擔保,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企業信用與企業家信用評級、商會等形式相結合。

第三,可以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建議成立技術擔保公司,確保中小科技企業可以用專利、商標、應收賬款等股權證券作為貸款擔保。

第四,實行土地財產質押融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加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證質押融資辦法,探索農村鋼結構大棚等不動產抵押融資方式。

第四,完善人才安撫政策,完善京津冀基礎服務機構,壯大提升民營企業活力。壹是建設京津冀功能區基礎設施,拓展城市應用。如加強居住住房、旅遊和租賃住房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擴展,增強城市人口容量。

二是制定民營企業高端人才優惠政策,如落實子女就學政策、完善學前教育、減免個人所得稅、基礎教育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提高教育和醫療服務質量等。

三是加大農民工和上班族住房建設範圍,滿足私企員工居住需求。

第五,制定針對中小企業的特殊支持措施,特別是增強民營企業的活動能力,加大供給側改革力度。相關采購部門將從民營企業引進更多的原材料。首先,借鑒其他地區,制定相關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采取“企業決定需求,市場決定產品,政府買單”的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小企業的基本運營費用。

其次,在政府采購時,要根據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相關的招標項目,提高這些單位的中標概率,進壹步提升這些企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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