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英雄》、《滿城盡帶黃金甲》等商業大片壹樣,商業片[1]的拍攝往往需要在短時間內投入大量資金,從幾千萬到上億元不等。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集中如此巨額的資金,對於任何壹個電影制作單位來說,都像是壹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電影投資者[2]應運而生,它不僅可以解決電影制作單位資金不足的矛盾,還可以使壹些沒有資格制作電影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社會團體通過投資參與電影制作,從而促進電影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電影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資助、投資等形式參與電影制作。這壹規定雖然從行政法規層面充分肯定了民間資本參與電影制作的正當性,但並沒有明確規定電影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以至於在實踐中,對於判斷電影投資者是否有權許可其投資的電影上映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對這壹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有人認為電影投資方不具備電影制作發行的主體資格,因此無權許可電影發行。原因如下:1。《電影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對電影制片、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和電影發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影的制作、進口、發行和放映。《電影交易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凡參與電影交易的銷售者,必須持有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發行許可證。二、通過對上述規定的分析,可以明確:1。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的規定,電影的拍攝、發行實行國家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拍攝、發行活動;2.根據《電影交易暫行規定》的要求,電影的交易主體還必須具備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影拍攝發行許可證,方可發行電影。沒有電影制作發行許可,電影投資方不具備電影制作和電影交易的主體資格,當然也無權進行電影交易。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電影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因此,投資人與第三方簽訂的發行許可合同也應無效。因此,由於投資方不具備影片拍攝和交易的主體資格,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投資方無權許可影片的發行。他只能在電影成功上映後,按照投資比例或合同約定,作為純投資人分享電影的發行收益,獲得投資回報。筆者認為,電影投資者依法享有其投資影片的著作權,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取收益。《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不應成為他們行使權利的法律障礙,理由如下:1。在商業電影中,電影投資方作為電影制作發行的主人,依法享有電影制片人的合法地位,電影制品廠作為電影制作方,只是滿足電影制作程序的合法形式需要。制片人指的是有權決定拍攝壹切的大師。他是拍攝和發行的決策者和實施者。他有權決定拍攝什麽樣的劇本,聘請哪個導演、攝影師、演員,有權管理拍攝資金,有權審核拍攝資金,有權全面掌控拍攝過程,有權負責影片的後期開發和營銷。所以按照誰投資誰說了算的商業規律,商業片的制片方就是指電影投資方。實踐中,電影投資人多為投資公司或個人,如廣州國際華僑投資公司,電影《英雄》的制片人張衛平。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電影只能由經國家許可取得電影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而大部分電影投資方作為壹般投資公司或個人,不具備電影制作許可證的資格,無法單獨完成電影制作所需的劇本備案、影片審查等法定程序。因此,在實踐中,電影投資方與電影制作單位往往會簽訂電影制作合作協議進行合作拍攝,約定電影的投資、合作、版權歸屬、利益分配等內容。雙方各負其責,電影投資方實際控制拍攝發行,以電影制片廠的名義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雖然合拍片審批程序中記載的申請人都是電影制作單位,但投資人在電影制作發行中的地位和權責壹致原則並不能否定電影投資人作為制片人的地位。2.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投資人作為電影的制片人,依法享有電影的著作權,投資人有權許可他人發行並獲取收益。《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因此,電影投資者作為制片方,依法享有其投資的電影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權,並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電影投資人有權依法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並獲得報酬。因此,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投資者作為投資影片的制片人,有權依法許可他人發行該影片。三、《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不應成為電影投資者行使許可權的法律障礙。1.《著作權法》比《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更有效。上述規定發生沖突的,依法適用著作權法,排除適用《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依法保護電影投資者的電影發行許可權。眾所周知,著作權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電影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電影交易暫行規定》是效力較低的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因此,當上述法律規定發生沖突時,應適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不適用《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為制片方與第三人簽訂的電影發行許可合同無效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電影投資方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電影發行許可權。2、電影投資者依法取得的電影發行許可證,不影響電影市場的正常秩序,也不妨礙國家對電影行業的管理,不應受到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的限制或禁止。《電影管理條例》和《電影交易暫行規定》中關於電影制作、發行放映、有償轉讓等活動中主客體的限制性規定,是電影行業主管部門在我國電影行業機制改革過程中,為加強行業管理,進壹步深化改革,發展繁榮電影行業而制定的。雖然電影投資者沒有制作許可證和發行許可證,但在實踐中,他們並不直接參與制作和發行活動,電影的實際制作和發行是由具有相應許可證的電影制作單位和電影發行單位進行的。而且,由於電影的劇本和影片都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具有《電影發行許可證》,所以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會影響電影市場的正常秩序,也不會妨礙國家對電影行業的行政管理,與電影行業機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是壹致的。從電影產業和電影作品發行的特點來看,電影投資人的發行許可是電影作品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方式。因此,保護電影投資者依法享有的發行許可權,是保護其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鼓勵其電影投資的重要激勵。只有這樣,電影投資者才能為電影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加充裕的資金,更好地繁榮中國的電影產業。註【1】附在非商業片上的經濟利益不是其追求的主要目的,非商業片不能突出電影投資人的財產權。以商業電影為例,分析電影投資方是否擁有電影發行權,以期突出投資方享有的電影發行權。[2]鑒於具有《電影制片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的單位依法享有《電影發行許可證》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實踐中也沒有討論,因此,本文在此不再贅述。本條所稱投資者是指未取得電影制片許可證和電影發行許可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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