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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城市化管理區域。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財政和社會資金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或者特許經營等形式,推進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和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要區域景觀、市政設施、戶外廣告、公共停車場、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特殊行業等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城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並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管部門實施。第六條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執法行為,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保持市容整潔的義務,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城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協管員,協助宣傳教育和文明勸導。

倡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鼓勵市容環境衛生誌願行為和公益行動,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幹擾其正常作業。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宣傳,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管理、熱愛市容環境衛生的氛圍,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文明秩序的社會公德意識。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城市管理部門劃定。責任區負責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主次幹道、橋梁、地下通道、背街小巷、公共廁所、公交車站、垃圾中轉站(點)等公共區域的責任,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責任區,各負其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責任區域,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域,由社區居(村)委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四)賓館、飯店、賓館、商場、超市、商店、集貿市場、展銷場所(亭)、加油站等場所的責任區域,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機場、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區域,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公交、環衛、治安、標誌標牌等公共設施的責任區。,由經營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河(溪)、湖、塘等城市水域和岸線責任區,由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負責;

(八)政府儲備和征用的土地的責任區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待建土地的責任區由產權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責任區由施工單位負責。

業主與經營者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壹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人的,由業主負責。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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