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女方被冥幣“騙”了!在浙江溫州飯店端菜的吳翠花(化名),18歲,長得漂亮,所以被別人算計了。44歲的男子劉主動聯系吳翠華,並向其透露自己是身價數千萬的“富豪”。家裏的馬桶鑲有金邊。幾次接觸後,劉看出吳翠花動心,明確表示要以每月5萬元的價格包養吳翠花。
這個吳翠花,也是貪財,居然答應了劉。按照約定,劉準時來到吳翠花的出租屋,將塑料袋裝的壹疊錢遞了過去。不知道是天黑了還是不耐煩了。吳翠花當時沒驗錢,著急地脫衣服。送走“財主”後,吳翠花開心地打開塑料袋,打算數錢取樂。誰知,袋子裏全是冥幣,吳翠花傻眼了,想哭。
二、根據案情:劉不構成犯罪!此事在網上公布後,各種議論紛紛,有的說法院要起訴劉,有的說警察要抓騙子。作者只想說,把苦水往肚子裏咽,別折騰了。越折騰越尷尬。
1,法院不會支持吳翠花追討“感情”債務!
從表面上看,劉與吳翠花之間似乎存在合同關系。劉付款,吳翠花提供服務。根據雙方約定,吳翠華履行了合同義務,劉並未真正支付該款項,存在違約行為。翠華訴至法院,讓劉承擔違約責任和精神損失?不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按照雙方約定,劉為吳翠花買單,肯定是違背道德規範和善良風俗的。
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可以告劉詐騙嗎?
不少網友認為,劉編造事實,利用冥幣騙取的“身體”使其作出錯誤陳述,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詐騙罪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說,被騙的是錢或物。“身份”不能作為詐騙罪的客體,包括騙取感情的情人男孩,也不能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可以告劉強奸嗎?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還錢就把出軌的劉送進監獄,這也是日本人!但本案中,劉顯然沒有違背吳翠花的意願發生性關系,也沒有強制執行。最多只能算“出軌”,不算強奸。對於出軌是否構成強奸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當事人、女方與其發生超過互利的性關系,可以不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劉用冥幣冒充人民幣是否構成犯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假幣而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貨幣的行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是偽造的人民幣、外幣,即偽造。根據人民幣和外幣的顏色、圖案、排版、大小、花紋、紙張等特征,將假幣制成真幣,目的是進入市場流通。在這種情況下,劉沒有使用偽造的人民幣,而是冥幣,這是非常不同的,冥幣不是為了流通,而是為了祭祀。因此,劉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三、戀愛被騙怎麽辦?在保管的過程中被騙,只能把苦水往肚子裏咽。如果在戀愛過程中被騙,那就另當別論了。2014上海法院作出首例“貞操權”賠償案,該案要點可資借鑒。在該案中,姜故意隱瞞其已婚事實,以未婚青年身份與彭女士交往,多次誘騙彭女士發生性關系。事後,彭女士發現姜某已婚,無意離婚。她將姜某訴至法院,要求姜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經法院審查,認定姜某侵犯了彭某的貞操權,彭女士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酌情確定為3萬元。錢雖然少,但也是個說法。
法院支持受害女性的訴訟請求,主要是針對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友行為,而對於壹般交友過程中的欺騙行為,法院難以支持。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對貞操權沒有明確規定,僅停留在專家學者的理論文章中,難以作為判案的依據。上海法院對貞操權的支持,只是壹個破冰之作,壹個探索嘗試。如果女性朋友受到這樣的傷害,可以嘗試以這個理由起訴。
寫在最後:在文章的最後,讓我們回到吳翠花被騙的案例。從法律角度來說,很難為她討回公道。我們只想告訴吳翠花,腦子是個好東西,出門別忘了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