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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質管理程序

1.

通過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和控制,使環保產品進入國外市場,確保我公司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符合無毒或低毒及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環保要求,並能滿足客戶要求和環保發展的趨勢。

2.適用範圍

適用於零件和材料在制造、包裝、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有害物質管理。對於有害物質,請參考環境管理物質名稱清單。

環境管理物質名稱列表

環境管理物質名稱

重金屬

★鎘和鎘化合物

★鉛和鉛化合物

★汞和汞化合物

★六價鉻化合物(Cr6+)

有機氯化合物

多氯聯苯

多氯萘

氯代烷烴

滅蟻靈(滅蟻靈)

其他有機氯化合物

有機溴化合物

★多溴聯苯(PBB)

★多溴聯苯醚(PBDE)

四溴雙酚a雙(2,3-二溴丙基醚)

其他有機溴化合物

有機錫化合物(三丁基錫化合物、三苯基錫化合物)

石棉

重氮化合物

甲醛

聚氯乙烯及其混合物

註:“★”指歐盟於2006年7月1日實施“ROHS”指令的第壹批有害物質;

3責任

3.1副總經理:負責組織管理環保工作會議。

3.2質管部負責組織和推動環保工作,所有員工必須參與環保工作的實施。

3.3質管部負責制定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環保標準和要求。

4.相關文件

4.1山源電器環保工作要求

4.2供應商管理程序

4.3采購管理程序

4.4產品測量和監視程序

5.術語和定義。

5.1包含

包容(Containment)是指有意或無意地添加、填充、混合或粘附在產品所用零件、設備或材料上的所有物質(包括加工過程中無意混合或粘附在產品上的物質)。

5.2雜質

天然材料中含有的、用作工業原料的、在提煉過程中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質,或材料合成反應過程中產生的、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質。

此外,為了與主要原料相區別,當被稱為“雜質”的物質被用來改變物料的特性時,也被視為“含有”。

然而,盡管在半導體器件制造中使用的摻雜劑是有意添加的,但只有極少量殘留在半導體器件中,這不被視為“含有”。

此外,當環境管理物質作為雜質混合或粘附在零件和設備中時,其濃度不應超過允許濃度。

5.3“RoHs”

參考: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2003年10月27日發布的關於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編號為2002/95/EC。

6.節目內容

6.1環保材料的供應基於《合格供應商的供應商管理程序》的要求。

6.1.65438+

6.1.2合格供應商應提供所用原材料的詳細情況和有關物質的含量數據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6.1.3合格供應商應建立原材料進貨檢驗管理體系和制造過程保證體系。

6.2環保材料的采購參照《采購管理程序》。物資部的采購訂單會增加環保標準的要求,供應商必須保證滿足環保材料的批量供應能力。

6.3環保材料的驗收。

6.3.1品管部將根據新的ROHS證書模板對新引進的材料進行認證。

供應商必須提供ROHS確認書和有害物質含量的測試報告。

6.3.2 IQC將來料中有害物質的含量作為重點檢測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材料將被拒收。

6.3.3如果已進入公司的材料不能滿足環保要求,技術部應配合物資部尋找環保材料完成更換和處置。

6.4過程控制。

6.4.1物資使用部門和發貨員負責做好收貨記錄,確保貨物的可追溯性。

6.4.2在材料使用過程中,不得故意添加雜質,如果添加,應對該材料進行有害物質檢測。

6.4.2物資部庫管員應對儲存的材料進行標識和隔離,以保護環境。不符合環境保護的材料,未經質監部門批準,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6.5庫存成品的環保改造及出貨控制。

6.5.1庫存成品環保改造在顧客可接受的期限內完成後,後續交付的產品均符合環保要求。

6.5.1隔離庫存成品,符合環保要求的材料應標有綠色環保標誌。未經質管部批準,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材料不得提供給客戶。

7.落實限制有毒有害物質進入生產和質量的環保標準和要求,對有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實行分級管理。

7.1壹級管理(立即實施),停止接收/禁止含有1-7項某些物質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第三方檢測機構(SGS,ITS)檢測報告。

7.2兩級管理(廠家自行申報),第2-78項表示廠家申報自己工藝和原料中未使用的物質。

7.3應關註三級管理(適用項目除外)。附件是環境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質清單。

8.相關記錄

8.1環境中禁用有害物質表

8.2保證不使用環境法律法規中禁止/限制的物質

8.3采購訂單

8.4《ROHS致謝

8.5“貨物分發記錄”

8.6《IQC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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