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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用人單位存儲員工工資記錄的年限,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存儲員工工資記錄的年限是否由相關法律即《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單位是否應該賠償員工拖欠的工資,相關法律規定的拖欠工資有哪些,逾期拒不支付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按照合同規定,自支付勞動報酬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按月支付。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可以在壹個月內緩發工資給勞動者。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當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職工不得內部退休?“退”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的規定》(國務院令[1993]第11號)等檔案。該文件第九條規定:“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離職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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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壹篇文章,和妳的情況差不多!

“內退”不能代替“工傷待遇”

職工工資總額是否包含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社保費用?不包括。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公司繳納的社保費用去社保中心,根據妳的生病、受傷、購房等需求提取使用。

法律是否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買五險?目前,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所有企事業單位員工都必須辦理五險壹金。

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童工辭職時用人單位不批準,可以用哪些相關法律起訴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直接去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問題。

請詳細描述公司無故克扣員工工資的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律師和法務人員幫助您。

我想要壹些關於欠薪的相關法律法規。1.如果我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勞動監察;

2.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第二,如果是為個人打工,就不是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新勞動法是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員工工資1或者拖欠工資,但可以向勞動部門安監大隊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妳要去市中心的勞動局投訴妳的公司,勞動監察大隊會立案,並留下妳的基本信息。然後去妳的公司調查了解,如果是真的,他們會出面調解,警告妳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壹般設在勞動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是通過行政手段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第壹道程序,勞動仲裁後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是壹個常見的問題,妳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全部由公司承擔)。

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帶薪產假有什麽要求?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當由企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不得降低。企業參加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4]504號令),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除了國家統壹規定的產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計劃生育條例普遍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也不盡相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懷孕,23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屬於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此外,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原勞動部《問題解答》(老[1989]第1號)進壹步明確規定,為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對於生產壹線的女職工,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保證產前檢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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