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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新聞侵權責任也適用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7)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

壹、新聞侵權的定義新聞侵權是指新聞記者在新聞采訪、采寫、編輯、出版過程中,違反新聞法和其他法律規範,通過新聞媒體向受眾傳播違法或者失實的新聞,從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違法侵權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新聞媒體和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記者。還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體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雜誌等。記者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從業人員從事新聞工作,如其他向新聞機構投稿的作者,其新聞稿的來源是內容是否侵犯他人權益。

也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包括新聞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二、新聞侵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新聞侵權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包括新聞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條款的壹般保護規定,並造成他人受到侵害,就應當認定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可以借助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受恐懼、悲傷、絕望和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出影響面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有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行為人的過錯造成的。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清楚,無可辯駁。過失導致的侵權,就像司機開車不小心撞了人壹樣,沒有可以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應該是客觀的,即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侵權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雖然正當的新聞批評會使被批評者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與他的不良表現是壹致的,因此不構成任何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並對他人造成不公平、有辱人格的評價,這才能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壹旦發生新聞侵權,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了十種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方式。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兩種方式:非訴訟程序和訴訟程序。主要方法:

糾正和辯護。發表更正和辯護是新聞單位對發表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義務。國務院2001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不公正,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復,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最近出版的報刊上予以刊登;拒絕公布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權。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這種形式主要適用於各種正在進行或持續的新聞侵權行為,不適用於已經終止且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行為。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停止侵權應該包括防止侵權,比如即將出版或傳播壹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為

為阻止作品的傳播,受害人有權請求法院禁止作品的出版和傳播。停止侵權的請求權只能由被侵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壹般適用於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樓道是以公開的形式進行,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名譽恢復的範圍壹般應等同於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

道歉是指侵權人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向受害人道歉,以獲得受害人的原諒。不必公開賠禮道歉,但其內容必須經人民法院事先審查,可以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在訴訟中,當事人以賠禮道歉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在判決書中予以明確。"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賠償分為兩部分,壹是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對受害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賠償金額主要取決於受害人遭受的程度和損失的大小,必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壹種債務,也是壹種民事責任。"

第四,避免新聞侵權的對策。輿論監督不應該超越自己作為媒體記者的職責,不應該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和司法程序,不應該代替涉及某壹問題或事件的批判性報道,更不應該輕易判斷是非,幹擾司法審判。我們應該做到:不好奇,不炒作,不復雜化,專註於解決問題,促進矛盾向好的轉化。記者輿論監督的目的是促進問題的全面、客觀、公正解決。換句話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用再寫稿曝光了。這也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通過“內參”渠道向中央、省、市領導反映。

輿論監督要把握好報道尺度、相關政策、紀律和報道原則,做到“扶而不添亂”。及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適度的輿論監督,可以開門見山,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重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註意發表的時機、數量、內容和分寸。有必要杜絕虛假報道或有偏見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記者在從事輿論監督時,壹定要把握好“精挑細選、精挑細選、客觀報道”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和熟練的采訪技巧,根據迄今為止法律規定的精神,輿論監督員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獲得免責:

新聞請求來源於國家機關的公開文件和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新聞單位依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文件及其實施的公開行為進行的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如果沒有侮辱性的內容,就不應該認定為侵犯他們的名譽權。”

撰寫和發表批評文章,只要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沒有侮辱性內容,就可以免責。

不管怎樣,

當因新聞侵權引發的糾紛引發訴訟時,在確保新聞媒體和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原則下,為維護新聞媒體和記者的公信力以及儀式的公共利益,應依法免除和限制新聞媒體的責任。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要自尊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守法的模範。他們絕不能自命為無冕之王,狂妄自大,自欺欺人。甚至無法無天充當執法機關和法官。強調、學習、理解和遵守法律不僅是時代的呼喚,也是現實社會對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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