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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喚證書比記錄證書快嗎?

召喚的時間是怎麽規定的?222302022-11-08來源:法圖整理

刑事傳喚是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傳喚持續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2小時。如案情特殊,如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別是不能通過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文章標題}

壹、傳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當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和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留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什麽情況下不能直接傳喚?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強行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不在市、縣以外)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傳喚須經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發出傳票(法院稱傳票)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傳喚被羈押的繼承人時,應當向其出示《傳喚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蓋章)並按手印。執行傳喚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那些抗拒傳喚的人,妳可以使用約束手段,迫使他們出庭。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逮捕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在《逮捕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逮捕證明書》上註明。

傳喚嫌疑人其實是為了案件的調查,但傳喚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壹般情況下要出示工作證明,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口頭傳喚。另外,傳喚持續時間壹般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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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關於傳喚是否包括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如果是簡易程序,法院可以使用口頭傳喚。如果是普通程序,法院會用傳票。對必須出庭的當事人不能依法傳喚的,可以通過傳喚的方式強制其出庭。(壹般要出庭的人有索要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當事人,不出庭無法查明事實的當事人等。)如果原告不出庭,可以駁回訴訟,被告也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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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律師回復】第八十二條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和傳喚的批準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原則規定了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該條在吸收該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對公安機關傳喚、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適用條件、批準權限、告知義務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治安管理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指定場所接受調查的壹種調查方法,在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傳喚的目的是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查明案情,獲取證據。根據該條規定,傳喚只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傳喚不適用於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傳喚可分為三種: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傳喚證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傳喚方式,即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發放的傳喚證交付被傳喚人。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進行傳喚。根據該條規定,不是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都要傳喚,只傳喚需要傳喚的人。需要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和偵查需要,決定是否需要使用傳喚證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需要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到其住處或者單位查詢。這裏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是指承辦治安案件的公安派出所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也就是通常的“科、所、組長”。比如派出所負責人包括派出所的所長、副所長、政委、副政委等領導班子成員。

王敏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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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這個問題回答如下: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的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傳票。口頭傳喚當場發現,情況緊急,只需出示工作證即可;而且書面傳喚必須有傳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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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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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1。經縣級以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2.人民警察可以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進行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3.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當被迫召喚時。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5.使用傳喚證的,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詢問核實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6、法律禁止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違法嫌疑人。

【律師回復】並沒有規定派出所也就是公安機關在采取強制傳喚之前必須對嫌疑人進行多次傳喚(也就是可以直接以強制傳喚的形式傳喚嫌疑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清楚所謂的欺淩者侵犯了受害者的什麽權利和性質。也就是說,是否符合立案偵查標準,公安機關是否立案,是是否應當采取強制傳喚的前提。

【律師回復】傳喚時不能使用有約束力的文書,如果不是違法行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妳必須出示妳的傳票卡,讓妳閱讀和簽名。應該有壹個刑事訴訟的基礎。現在這些文件都是標準的,都是電腦打印出來的,所以傳喚證上肯定有理由和依據。這是毫無疑問的。如果有問題,妳應該戴上手銬。召喚時不能使用捆綁器具。如果不是違法犯罪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能采取傳喚等強制措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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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違反治安管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查詢、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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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1。人民警察可以當場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拒不接受口頭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2.當場口頭傳喚與傳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直接實施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律師回復】您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罰款拘留,但沒有證據不能無限期傳喚。

【律師回復】口頭傳喚和傳喚證傳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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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這個問題回答如下。檢察院傳喚後會怎麽樣?

檢察院的傳喚壹般是詢問壹些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壹般不會有什麽大的影響。

傳喚程序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傳票通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

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詢問核實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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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您好,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立案後如何傳喚嫌疑人?

壹、立案後如何傳喚嫌疑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第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使用傳票時,必須嚴格把握傳票的條件。

傳票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傳喚而不到案;

二是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可能影響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未被傳喚或者收到傳票,或者雖已被傳喚,但因突發原因,如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疾病等不能到場的,不應當采取強制傳喚的方式。

逮捕令只是為了讓嫌疑人出庭接受訊問。使用約束時必須小心。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強制到案時沒有反抗,就不會使用束縛。使用約束的人,壹旦嫌疑人到案,就不會繼續使用約束。

2.對於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說,指定地點應該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的市、縣的公安局、派出所、基層組織和單位,不允許去其他省、市、縣。

3.傳喚或者強制送達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證明文件包括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確認書。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律師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強制措施有五種,強制力度由大到小依次為: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需要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被強制傳喚時,應當出示沒收憑證,並責令其在沒收憑證上簽名(蓋章),按手印。羈押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羈押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關於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顯然,傳喚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傳喚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傳喚是通知,不是強制,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律師回復】1。公安機關的行為有兩種:壹種是行政行為,壹種是刑事偵查。2.強制傳喚:公安機關對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接受訊問或者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人,采取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這是傳票的升級版。兩者的區別還是類似於傳喚和傳喚的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是行政強制措施,後者是刑事強制措施。2.適用對象不同:前者是被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訊問或者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人,後者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具體應用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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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使用傳喚卡傳喚違法或者只是嫌疑人。沒有法院判決,不能認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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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復】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的,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三條: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第壹百九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的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出示工作證口頭傳喚,並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訊問筆錄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對主動投案或者群眾向公安機關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第壹百九十五條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屆滿,未決定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傳喚立即終止。

【律師回復】口頭傳喚不需要傳喚證。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但不能使用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強制傳喚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強制傳喚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傳喚是通知,不是強制,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以上是為您整理的口頭傳喚證的相關內容。口頭傳喚當事人的,不需要傳喚證。但是,書面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出示公安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傳喚證明,當事人必須接受傳喚。

【律師回復】妳好,我對妳問題的回答是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不是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強制傳喚和傳喚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強制傳喚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具有壹定的強制性。傳喚是通知,不是強制,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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