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的概念
中國現行法學對“立法”壹詞有四種理解。
從狹義上講,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更法律的活動,壹種具體的規範性文件。
從廣義上講,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國家機關制定和變更各種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解釋介於兩者之間,立法是指權利主體制定和變更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壹切活動。
根據北大教材,立法是由特定主體,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運用壹定的技術,制定、批準和變更法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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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的特點
第壹,立法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壹,是國家的壹項特殊活動。
第二,立法既包括具有立法權的專門國家機關進行的立法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立法活動。
第三,立法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第四,立法是壹項包括各種法律變化的專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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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部門
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它通常由當地居民按其人口比例組成。它通常被稱為國會或議會,但有些人使用不同的名稱。除了制定法律之外,立法機構通常還負責審查和批準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開支要求,監督政府的運作,並同意任命司法長官。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也由立法部門產生,並對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下,行政長官不是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而是單獨選舉產生。但無論哪種制度,由於立法機關擁有公共財政的權力,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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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時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權力壹開始就不在議會手中。在不同的時代和國家,立法權是不同的。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壹般是習慣法,是由壹個氏族中每個人的習慣構成的,每個人都遵守。
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權力。在獨裁君主政體中,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印度,它屬於從屬於神權的祭司階層——婆羅門。在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決定。
在封建社會,立法權壹般掌握在君主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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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代立法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壹般都掌握在議會手中,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壹樣。在壹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著相關書籍的立法權。除了立法權,議會通常還有動用稅收的權力。在兩院制議會制國家,下院壹般掌握著最根本的稅權,可以通過否決政府預算來控制稅收的使用。
在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是完全分開的,互不幹涉,互不牽制,分開選舉。行政權的首腦——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幹涉。經常出現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席位的情況。
在日本,議會多數黨的領袖自動接管行政權,成為首相,因此行政和立法機構相互合作。犯了錯,大家壹起下臺。
貝婭特麗克絲·威廉明娜·阿姆加德不僅是禮儀性的國家元首,還擁有壹定的立法權。
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首腦,還擁有壹定的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權力機關。它有權任命行政長官----總理和首席法官,但它並不單獨擁有全部立法權。行政——政府也有壹定的立法權,可以在壹定範圍內自主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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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度體系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議會可以分為兩院制或壹院制。通常有兩個來源的兩院制:英國或美國。英國式源於英國議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了由貴族組成的上院和由平民組成的下院,相互制衡。美國風格源於這樣壹個事實,即並入美國的各州都有自己的起源和文化。為了防止人口多的州侵犯人口少的州的利益,成立了參議院,每個州不管人口多少,都派出兩名代表,按人口比例平衡眾議院。壹院制的優點是簡單,多在人口少的國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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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法程序
1.提出壹項法案
2.審查該法案
3.投票和通過法案
4.發布並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