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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當事人拿到房產證,才能真正成為房屋的主人。但現實中很多開發商交房後不給房產證,導致大量房產證糾紛。
壹、開發商不給房產證怎麽辦?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違約責任。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導致購房人未能按預定日期或指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述“約定日期”按以下方式計算:合同未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日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為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後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計算。
出賣人未按時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買受人未按時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方式的,按照已付購房款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收標準計算。出賣人未按時提交房屋權屬登記資料,買受人未能在約定和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壹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以按照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當因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而引發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包括:
1.開發商拒絕辦理房產證時,法院在起訴後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訴訟結束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不給房產證怎麽辦?有些地區可以自行處理。
雖然起訴法院可以解決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但畢竟訴訟耗時耗力,給購房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因此,目前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允許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以便及時解決房產證的糾紛。
例如,《廣州市城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範》規定了14種可以單方辦理的情形,其中有兩種非常關鍵:“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向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或者未代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通過提交規定的材料單方申請預告登記”。或者“預售人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向預購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未代為申請轉移登記的,預購人可以提交規定的材料單方申請轉移登記”。這意味著,壹旦開發商未按規定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市民可以單方面將相關資料提交房管局處理。
所以,如果購房地對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做出了同樣的規定,那麽在開發商不給房產證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自行辦理房產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購房者自行辦理了房產證,這並不能改變開發商違約的事實,因此購房者仍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是“開發商不給房產證”的回答。總之,除非有正當理由,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構成違約,應及時辦理房產證,並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允許購房者自己辦理房產證,在開發商不給他們辦房產證的情況下,他們可以自己辦。如果需要幫助,不妨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他們有豐富的處理房產證糾紛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