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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麽?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1.民法典中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備案等手續的。,以此類規定為準。”可見,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主要可以分為通知、批準、登記。2.民法典合同編的變化民法典合同編的主要變化有:壹是明確了預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認購書、認購書、預約簿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二、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民法典》第491條和第512條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的合同成立時間和交付時間。例如,第49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合同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增加了壹些特殊的規則,使得當事人在遇到許多網絡交易新形式產生的糾紛時有法可依。三、明確規定了債務的選擇、責任、連帶責任。《民法典》第515條至第521條明確規定了選擇之債、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其中選擇之債填補了原合同法的空白,對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如果有多個客體,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壹個,債務人有選擇的權利;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對方。四、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增加了“仲裁機構”也有權確認變更或解除情形的規定。五是擴大了債權人代位追償債權的時間範圍,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可以自願加入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可以主張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在上述條款中,債務人遲延行使債權的範圍不再局限於‘到期債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加入債務並告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六、明確規定了在預定期限內解除合同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撤銷權行使期限的,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七、增加了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規定。《民法典》第6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維護交易安全。八、增加了出賣人解除分期付款合同的權利的規定。《民法典》第634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總價款的五分之壹支付到期價款,經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壹規定提高了交易效率,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九、明確規定禁止高息放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十、變更了“擔保方式推定”的條款。《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第68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十壹、明確規定了房屋按* * *人、出租人的近親屬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由房主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法律規定表明:在同等條件下,房屋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親屬相對於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十二、在運輸合同中明確規定旅客應遵守的秩序。《民法》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車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法律明令禁止‘霸道’。十三。明確規定“存款人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時,將貨物存放在指定地點作為保管”。《民法典》第888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存款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貨物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十四、將“居間合同”修改為“居間合同”,並明確禁止“跳單”。《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明確禁止“跳單”,讓違背誠信原則的委托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十五、在名物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居間合同和合夥合同。《民法典》第762條至第768條規定了保理合同,如保理通知、追索權和請求權。《民法》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民法典》第937條至第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費的繳納、物業費的支付。物業企業不得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民法典》第961條至第966條規定了居間合同,並對居間合同的履行和報酬的支付作了相應的規定。《民法典》第967條至第978條規定了合夥合同的訂立、利潤分配、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關系的終止等。在現代中國,我們國家比較重視契約問題,主要是因為日常生活中經常對契約進行界定。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訂立是在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進行的,整部民法典都推出了,並作出了壹些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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