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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壹、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應急救援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以下簡稱應急救援),是指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或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而采取的應急措施或者行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的支持、報告、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活動。第四條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科學救援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轄區內的應急救援工作,建立統壹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組協同反應為主的應急救援隊伍。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應急救援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除前款規定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救援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實際工作需要,協助、配合和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應急救援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應急救援職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應急救援職責:

(壹)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三)按照規定配備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四)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並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五)服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應急救援決定和命令;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應急救援職責。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定期維護。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應急救援職責:

(壹)制定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二)服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應急救援決定和命令;

(三)組織、指導、協調事件發生地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四)將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管理納入年度應急管理監督檢查計劃;

(五)第壹季度行業、領域應急救援工作情況,於每季度第壹個月15前,上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應急救援職責。第十壹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做好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和險情的應急處理和現場救援工作。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應急值班,做好突發事件信息匯總和報告工作,協助政府處置突發事件,調度組織負責應急救援的部門和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及時傳達上級指示,調度實施。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應急救援職責:

(壹)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和秩序維護工作;

(二)組織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儲存和爆破、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劇毒化學品運輸中的事故和險情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

(三)做好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事故和險情的應急處理和現場救援工作;

(四)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和險情,做好應急處理和現場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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