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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維護投保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繳納的法定基金,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宣告破產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況下,用於對投保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

本辦法所稱投保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有權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主張保單利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出資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共同出資形成。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集中管理和使用。第二章支付第六條保險公司對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的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保險保障基金:

(1)財產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按1%自留保費支付;

(2)保證利率的長期壽險、長期健康險,按自留保費的0.15%給付;

(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壽險,按自留保費的0.05%給付;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戶。保險保障基金應當由保險公司單獨核算。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入保險保障基金專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壹)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資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6%;

(二)人身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人壽再保險公司保險保障資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65,438+0%。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且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的比例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的,應當自動恢復支付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余額,等於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累計金額加上公司分享的投資收益,減去各項使用金額。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對投保人或保單受讓公司應給予的救助的,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應當按照上壹年度自留保費計算的剩余公司的市場份額,從不足部分金額中扣除。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年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並在每年結束後4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第十壹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和繳納方式的規定。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用於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和其他產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監督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方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會員單位和保險公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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