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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違反了什麽紀律?

典型案件

朱某某,鐘* * *黨員,S市某鎮某居民區黨總支書記。2022年4月疫情遏制期間,朱所在小區收到了鎮政府購買的多份保障物資,分發給居民。朱某利用發放物資的職務之便,在收到物資數天後,將部分物資發給自己或親友使用。經核算,朱送給自己或親友的物資總價值2000余元。另查明,朱某本人家庭及親友家庭不在朱某工作的居民區,沒有資格領取居民區保障的物資。案發後,朱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款。

不同的意見

本案中,對朱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朱某某在發放政府保障物資過程中,將部分保障物資違規發放給親友,構成《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發放救災款物等事項上向親友表示善意”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公職人員侵害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構成職務違法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發放政府保障的物資,並將其中壹部分貪汙為己有或者送給親友,應當認定為貪汙,符合《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必須追究黨紀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行為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貪汙賄賂罪,構成職務違法。

評論和評論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第壹,“照顧自己的親友”和“明顯不公平”的定義

《中國* *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救災款物發放等事項中,明顯有失公允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善待親友”是指不能妥善處理親友與普羅大眾的關系,政策向親友傾斜,讓親友得到優待,得到更多好處。需要註意的是,“關愛親友”的“優”和“厚”這兩個詞都是相對詞,要相互比較。只有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照顧親友的懲戒行為。“明顯不公平”是指執行政策出現較大偏差,應當重點救助的對象沒有給予救助,而不需要救助的對象卻給予了救助,或者在同等條件下,發放的款物數額或價值相差很大。以村幹部為例,為其親友辦理低保。村裏有家庭條件比村幹部困難的村民,沒有申請低保,或者雖申請了低保,但享受低保待遇的。這時候就出現了善待自己親友的情況,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本案中,朱某某本人及其親友並非朱某某所轄社區的居民,不符合領取社區保障物資的政策條件,也就失去了認定好親友的基本條件,顯失公平。

第二,朱的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法律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助基金管理等工作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而這類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朱某某將其負責管理、處理、發放的政府擔保物資帶回家中使用。很明顯,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認定為貪汙罪沒有爭議。對於送給親朋好友的行為,朱表面上並沒有據為己有。這種情況可以視為他對贓物的處罰,不影響貪汙罪的成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汙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非法占為己有。當行為人使公共財產失去控制並在其控制之下時,可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之後,無論行為人是將贓款拿回自己還是送給他人換取個人利益和人情,甚至用於社會公益事業,都只能視為其對贓款的處置和分配,不影響貪汙罪的成立。

三、朱某某貪汙數額未達到刑事責任能力標準。

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仍然是構成貪汙罪的重要要件。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可以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朱的行為雖屬貪汙,但貪汙數額尚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標準,應依法給予黨紀、行政處分。鑒於其在組織審查調查過程中能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交出違法所得,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朱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同時,鑒於其行政職務缺失,向主管部門發出了降低朱工資的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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