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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什麽?

壹.義務

(壹)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了代理人基本義務的範圍,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勤勉完成委托事項。包括三層含義:勤勉關註、親自執行、完成委托事項。“勤勉註意”要求代理人在履行合同時,按照善良管理者的標準,勤勉、謹慎、合理、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要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提出索賠,以避免對客戶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和損害。“親自執行”就是勤註意的寓意。委托人基於個人對代理人的信任而委托。未經被代理人許可,代理人必須“自己”辦理有關事宜,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履行委托事項”是指代理人必須嚴格服從委托人的指令,“必須完全按照指令的具體規定執行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客戶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設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實意圖,無論如何,他必須理性而謹慎地善意解釋他的指示。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合同規定的義務。基於對投保單的預先規劃和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進行清晰的說明,特別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和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註意。(2)如實傳達已知情況的義務。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被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以便其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代理人應當將被保險人告知的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代理人知道但未告知保險人的,視為保險人知道,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及時通知危險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將風險增加的情況和保險事故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以便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移交文件的義務。代理人應及時移交有關文件,特別是保險單。因為保險單的交付時間決定了合同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確定,從而決定了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機構收取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可以在業務範圍內收取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款項全部交給保險人,以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固有的道德風險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很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要解決這個問題,僅僅在代理合同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這裏,我們不得不求助於誠信原則。根據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忠實地為其客戶處理保險事務,並基於客戶的利益向其提供客觀、獨立和最佳的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地為委托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采取與保險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將自己置於自身利益與義務相沖突的境地”。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有義務如實告知。保險代理人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人的信譽、經營狀況、所提供險種的優劣、存在的風險等影響保險合同訂立的相關信息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為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自己不想讓外人知道的財產和個人健康情況告知代理人,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展業中不可避免知道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以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合同履行期間,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因某種原因發生變化。如果這種變化會影響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目的的實現,代理人有告知的義務,因為代理人比被保險人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根據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踐中,為了順利實現保險合同的目的,除了代理合同中的明示義務外,代理人還應按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壹定的義務。這壹義務被雙方默認,成為合同內容的壹部分。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種:壹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訂立合同。代表保險人和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當默示保證其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訂立合同。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的終止或超越代理權都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構成表見代理的,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求,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以違反默示保證為由向保險代理人提起訴訟,保險代理人對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壹種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根據保險合同幫助被保險人進行索賠。如果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由代理人為委托人辦理理賠,是否將該義務視為保險合同中的默示條款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從慣例、市場慣例以及理論上保險人不能直接接觸被保險人的事實可以推斷,該義務是合同中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特點,代理人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往往掌握大量的原始資料,並按慣例保留證明索賠的單據,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義務幫助被保險人解決索賠糾紛。

(4)禁止性義務

為進壹步規範保險代理人行為,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對客戶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其投保;(二)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三)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報保險聲明,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四)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費回扣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者降低保險費率;(6)不超越授權範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七)不得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同行聲譽等。

二、法律責任

違反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並承擔法律對相關主體施加的消極和不利後果。在保險代理中,為了維護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合理預期,保障社會交易安全,應當通過法律責任制度來規範保險代理人的違法行為。在責任類型上,代理人的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可細分為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在主體上,代理人的責任可以分為第三人分擔的責任和個人責任。需要註意的是,這兩種分類並不是絕對分離的,而是相互交織的。

(壹)保險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保險代理關系是以保險代理合同為基礎的,所以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保險代理人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都是合同責任。由於保險代理人的特殊性,保險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義務將對保險人和投保人承擔責任。

1.代理人的個人責任。代理人在下列情況下承擔個人責任:(1)表見代理。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因為善意被保險人認為代理人有代理權,所以法律要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2)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沒有合法授權,事後也沒有得到保險人的追認。為了善意且無過錯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代理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3)有過錯的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從事保險業務,因未盡到良好管理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4)事實行為。保險代理人在保險過程中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保險人的名義對保險活動承擔個人責任。比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時,不開具保險代理人證明,也不使用保險人統壹使用的票據和簽字,而是以個人名義開具相關收據。保險代理人的這壹行為不應視為代理行為,而應視為以個人名義與投保人的委托代理行為,保險代理人應對這種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方分擔的責任。保險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侵害保險人利益的,該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代理人與投保人串通隱瞞投保人真實情況,謊報投保人情況騙取保險金;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權代理而與之簽訂合同,給保險人造成損失。在這些情況下,保險人可以免除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保險代理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要求保險代理人對虛假陳述、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夠的,需要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縱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對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處罰措施的多樣性和處罰的嚴厲性是壹致的。香港《保險代理人管理守則》規定,任何人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的陳述,或以任何不誠實的方式隱瞞重要事實,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的陳述,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購買保險,均屬刑事罪行。日本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違反保險法或相關實施法令的規定或被認為有其他明顯不當的保險行為的,內閣總理大臣可撤銷其註冊或責令其在不超過6個月的指定期限內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美國對代理人違規也有嚴格的處罰,認為代理人在申請執照時參與欺騙或不誠實行為,做虛假陳述,都是犯罪。相比較而言,我國保險相關立法不完備,實踐中對保險代理人的處罰多以罰款的形式,難以達到法律的威懾效果。為遏制惡性保險代理行為,我國立法應追究代理人故意向保險人隱瞞重要事實、向投保人作虛假陳述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完善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事後救濟,實現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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