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政府規定的強制離婚叫什麽?

政府規定的強制離婚叫什麽?

說到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大眾普遍認為是單方面保護丈夫的權利,女性的權利被完全剝奪,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但從適用條件和制約因素來看,我們會發現中國古代離婚制度中蘊含著保護女性權益的理念。本文將圍繞中國古代離婚的三大原則,即“七出、三不去”、“義”、“和”,探討這些原則為女性的生命健康、性自由、財產權等權利提供的制度保障。

“七不去,三不去”

西周時期確立了“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原則。所謂“七出”,就是女方符合法定的七種情形之壹,丈夫或公婆可以和她離婚。所謂“三不去”,就是女方符合法定的三種情形之壹,婆家不能離婚,不能拋棄。這三種情況包括“先富後貧”、“喪三年”、“嫁不回”。“三不去”是“七外出”的免責條件。

按照唐律,適用“七離”的前提是禁止男子無故離妻。相對於無節制的任意拋棄妻子,離婚七條理由的設置本身就是對丈夫隨意與妻子離婚的壹種限制,客觀上起到了維護婚姻中無辜女性利益的作用。即使“七出”允許男子休妻,但受到“三不”免責的限制,限制了夫權的任意行使和單方休妻權。它在壹定程度上兼顧了婦女的利益,保障了古代婦女的婚姻權利和人格尊嚴,有利於古代婦女生活條件的改善。

“壹絕”

“義”源於唐代的強制離婚制度,是指夫妻之間或夫妻親屬之間對對方親屬的毆打、咒罵、殺害、傷害、強奸等行為。視為夫妻雙方已拒絕見義勇為,無論夫妻雙方同意與否,政府決定強制離婚。“壹絕”在許多方面保護婦女的權利:

首先,婦女有權獲得司法救濟。“義”是指政府行使國家公權力維持或解除婚姻關系。壹旦政府作出生效的離婚判決,夫妻必須離婚,沒有政府判決的夫妻“義”是無效的,不被社會承認。這意味著,壹旦達到法定的強制離婚條件,女性可以通過向國家尋求司法救濟來解除婚姻。在“義絕”制度實施之前,妻子舉報丈夫是壹種對丈夫居高臨下的行為,都應當以“行名犯義”罪追究,受到刑事處罰。根據“壹絕”定律,在壹方實施了“壹絕”行為,導致夫妻“壹絕”的情況下,無論是丈夫告發妻子,還是妻子告發丈夫,都不再構成犯罪,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二是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和性自由權得到了壹定程度的保護。

“壹絕”的情形包括毆打、殺害丈夫或妻子及其近親屬。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妻子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生命權和健康權是最基本的保障。“忠貞”的情況還包括“強奸”,不僅包括配偶壹方對另壹方親屬的強奸和通奸,還包括丈夫強迫妻子賣淫。宋代《清袁迢法課》規定:“妳的妻子兒女媳婦作女妓,就要離婚(雖不是做媒,但和認識、收錢的是壹樣的),女人就自由了。”是指如果妻子被丈夫的親屬強奸,即使未遂,或者丈夫接受他人財物強迫妻子賣淫,出賣妻子的性權利,都是合法的離婚情節。清代《大清律例》“縱容妻妾奸淫”壹條規定,約束(即強迫)妻妾奸淫的,對丈夫處以100棒,對奸夫處以80棒,婦女處以強制離婚,回原籍。在這些規定下,宋代以後的大多數已婚婦女不再像以前那樣選擇自殺以示貞潔,而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極大地體現了對婦女人格和人身權利的尊重,維護了婦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專屬性權利。

從漢代的“有義必行無義”到唐代的“沒有大道理,不能結婚”再到明代的“遇兇妻,只能忍”。隨著歷史的變遷,法律不斷加強對丈夫侵犯妻子的懲罰力度,將女方受到的損害列為“見義勇為”情形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見妳在關註男權的同時,也在關註女方的權益。

“和諧與分離”

“和合離婚”是古代夫妻因感情不和,自願協議離婚的婚姻解除制度。這壹制度在先秦時期就有,但壹直遊離於正統離婚規則之外。法律意義上的和分制度始於唐律。《唐律議》規定:“夫妻不和,謂之不合。願意離開的人不會坐下來。”到清末,“和而分之”法的內容沒有明顯變化,繼承了《唐律》中關於“和而分之”要件的規定。和分制度經過歷代傳承,成為中國古代特有的婚姻解除制度,以無過錯無責為特征。

在主體上,和離主體的認定只涉及夫妻雙方,既不存在國家的強制,也不存在雙方父母家庭的幹涉。夫妻任何壹方都有權主動表達離婚意願。從內容上來說,和而不同的原因是“情分不合”,只是夫妻感情不和,不可能共同生活。不包括家庭之間親屬互相傷害的行為,也不包括關於家庭義務的矛盾。

可以看出,立法者將男女雙方置於相對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分考慮到了女方在夫權社會中的名譽和地位,緩解了因解除婚約可能給家庭帶來的尷尬和尷尬。唐律規定了女方也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制度,既賦予了女方表達離婚的權利,又緩解了夫妻矛盾。和分制度的確立,賦予了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壹定的上訴權,這是男權社會立法的壹大進步。

除了意思確定和分離,宋代還規定了壹些法定承認和分離的情形。宋代《清明節名臣判詞集》中規定“聘妻者,同而離法”,以判例的形式明確了這種與他人聘妻、賣妻的行為等同於夫妻行為,法律懲罰了丈夫對妻子人身權的蔑視,否定了丈夫對妻子人身權的控制,在壹定程度上肯定了婦女在婚姻中的人身權。這樣壹來,女性合法享有的婚姻權利受到侵害後,妻子可以主動離婚再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作為中國婚姻法律傳統的壹部分,和而不同的離婚形式對現代婚姻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現代中國的立法在世界上較早地確認了“自願離婚”制度,這與這壹傳統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離婚的原則是婚姻關系的破裂,社會制度本身是根本原因。歷史傳統對婚姻心理和社會實踐的影響也是壹個重要因素。

離婚後婦女財產權的保障制度

唐律中明確規定,離婚後,女方可以拿走自己的婚資,並得到壹定的補償,這說明從法律角度來說,婚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壹規定保護了婦女的財產,客觀上保障了男權社會中婦女的婚姻權益。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是進步的表現,符合婚姻生活本身的發展要求。

這不僅僅是嫁妝。在某些朝代,離婚後女方有權拿走她名下的所有財產。宋人袁才在《元史·樊氏》中記載了壹個情況:“有許多人以妻子的名義購買房產,妻子死後再嫁。”當時宋朝很多已婚男人都很愛老婆,保護個人財產。因為他們不想將來被兄弟分開,所以他們經常用妻子的名字來獲得財產。丈夫不幸去世後,妻子再婚時將這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產業拿走了。從這壹記載中,可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宋代女性再嫁時,有權拿走屬於自己的壹切財產。壹旦嫁妝糾紛訴至政府,妻子可以拿出訂婚時的“定崗”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類似於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可見,女性的財產權已經得到了壹定的制度保障。

標簽

筆者以保護女性權利為出發點,考察“七出三不”、“義”和“和”三種離婚制度,並非為其歌功頌德,而是為中國古代離婚制度提供壹個更全面、更客觀的認識角度,了解在壹個尊重程度不同的傳統社會中,維護女性生命健康權、性自由、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理念,從而打破大眾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保護弱勢配偶。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中國古老的法律制度蘊含著非常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壹幟。要註意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傳統、成敗得失,挖掘和繼承中國法律文化的精華,吸取營養,取其精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於2022年6月30日通過。本文希望通過尋求法治發展的傳統動力,發掘中國傳統文化中婦女權益保障的人道主義因素,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順利實施提供壹些傳統法律文化支持。

  • 上一篇:宜賓市教育局電話
  • 下一篇:員工活動屬於哪個模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