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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組織?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的聯合國機構,包括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

壹.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例會每年召開壹次,規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65438+2月中旬。每次例會的會期壹般為三個月。如果議程沒有完成,可以推遲到下壹個春季,但必須在下次常會開幕前結束。大會可決定在屆會期間暫時休會,稍後復會。大會關於“重要問題”的決議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壹般問題”的決議可以過半數通過。大會通過的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定期會議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的要求,大會還可以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會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及其機關的報告;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成員;選舉安全理事會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批準接納新會員國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的分攤會費都需要由大會討論和決定。在每屆常會的會議上,各國往往會派外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團出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出席會議並發言。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根據區域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是大會的當然副主席,但它們也需要選舉產生。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簡稱“安理會”,由中、法、俄、英、美五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根據區域分配原則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任。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其職能是:制定所有會員國根據《憲章》有義務接受和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情況,確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對侵略采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負責擬定軍備控制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成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建立在“五個常任理事國壹致”(即所謂的“大國壹致”)的原則基礎上,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擁有對實質性問題的否決權。安全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中唯壹有權就國際和平與安全采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調查和調解國際爭端,可以采取武器禁運和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也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幫助緩解某壹地區的緊張局勢。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聯合國安理會已成為多邊安全體系中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壹項指出:“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聯合國會員國組成。中華民國、法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應該是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另外十個聯合國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在選舉時,最好充分考慮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本組織其余宗旨的貢獻,以及公平地域分配。(在1971中,中華民國的席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在1991中,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的席位被俄羅斯聯邦取代。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協調聯合國14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理11基金和方案。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為法語國家和整個聯合國系統制定政策建議提供了壹個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更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健康問題;促進國際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普遍尊重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它授權或發起關於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還被授權幫助籌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並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行動。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擁有廣泛的授權,涵蓋整個聯合國系統70%以上的人力和財政資源。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由54個成員組成,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托管理事會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最後壹個托管領土帕勞的獨立,理事會於6月1994+065438+10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訂了議事規則,取消了舉行年度會議的要求,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應理事會、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在必要時舉行會議。

動詞 (verb的縮寫)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是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的,目的是實現聯合國的主要宗旨之壹:“以和平方法並根據正義及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可能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根據其《規約》和自己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了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成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庭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在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關中,國際法院是唯壹不在紐約的機關。

國際法院有雙重作用:它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提交給它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的官方語言是英語和法語。

不及物動詞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處。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長官,肩負著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任期五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作為聯合國的代表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聯絡,並可以代表聯合國在發生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服務,並執行這些機構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是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設立了許多不同的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聯合國人口基金。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世界糧食計劃署-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

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與聯合國有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是在聯合國系統內從事特定專門領域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在組織和活動上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

聯合國專門機構有以下特點:

1.從事專門領域的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和衛生領域開展廣泛活動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2.與聯合國建立法律關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締結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範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向其提出建議和協調其活動的權利。各專門機構必須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參加對方沒有表決權的會議,交換信息和文件,協調雙方的人事、預算和財務安排。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和專門機構之間的關系。

3.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自己的成員國、聯系成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會員國不壹定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專門機構有自己的章程、機關系統、議事規則和資金來源。它的決議不需要聯合國的批準。

1.國際勞工組織

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3.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4.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

5.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6.國際開發協會

7.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

8.國際金融公司

9.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0.萬國郵政聯盟-萬國郵聯

11.國際電信聯盟。

12.世界氣象組織

13.國際海事組織

1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5.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16.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工發組織

17.國際原子能機構

18.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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