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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程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貴陽市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修改、廢止等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文件。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以市人民政府令發布的法律文件。

本規定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包括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草案。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地方性法規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或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具體工作,並積極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遵循法定的立法原則,立足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維護法制統壹。第六條地方性法規中列明的具體事項,應當符合貴陽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

政府規章所列具體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管理的具體事項。第七條政府規章的名稱壹般稱“條例”、“辦法”、“實施細則”、“實施辦法”,不得稱“規章”。第八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項目立項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安排、急需先立、突出重點、兼顧壹般、立改廢並重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計劃,並可根據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計劃。

年度立法規劃和五年立法計劃的制定應當公開征求立法項目和立法建議,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中的項目分為制定項目和研究項目。如果立法條件和時間成熟,將列入制定項目。立法條件或時機不成熟的,列入研究項目或五年立法計劃。立法條件和時間成熟後,可以調整並列入當年的制定項目。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通過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函、在報紙和網絡上發布公告等方式征集下壹年度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

涉及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立法項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直接提出。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下壹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的,應當在當年10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申請。

區(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項目涉及全市或者跨行政區域的事項,應當與市級有關行政部門進行銜接,形成* * *知識,市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申請立項。

申請立項下壹年度立法項目的部門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立項申請書;

(二)地方性法規草案或政府規章草案初稿;

(三)詳細說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範的主要內容、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情況;

(四)立法依據文本和相關參考資料。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立法建議。立法建議包括立法項目的名稱、制定的必要性、依據和主要內容。第十三條提出項目申請和立法建議的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認真查閱國家、省、市同類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整理匯總項目申請和立法建議。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符合要求的,提出項目建議,形成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實施。

建議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和五年立法規劃確定的項目相銜接,並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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