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檢查督促落實,或者決策失誤,造成某壹方面工作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公開反對本部門、本單位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大政方針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3.忽視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思想和實際問題,能夠解決的問題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惡性事件發生,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4.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而不自知或者不予糾正的;
5.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違法違紀案件不予查處或者拖延不辦,或者阻撓有關執法部門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6.本單位工作人員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延誤郵件投遞或者收發電報,利用職權刁難用戶,擅自停發報刊信件,中斷用戶通信,或者支持縱容,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7.未按本單位工作人員要求的時限投遞郵件、電報,造成郵件、電報大量積壓、丟失、損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8.由於管理混亂,在通信生產建設中發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
9 .重大項目、工程未經認真調查論證而盲目上馬,給國家和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10.由於技術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11.不執行上級的指示、命令和規定,濫用職權,擅自改變規章制度、原計劃和決定,盲目蠻幹,造成嚴重後果的;
12.由於管理混亂,紀律松弛,國家或集體財產被貪汙、盜竊、騙取、浪費,造成重大損失的;
13.長期監督或發現本單位下屬單位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向上級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
14.不采納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造成重大損失的;
15.忽視需求和可能,忽視材料質量低劣,盲目大量購買,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造成大量材料積壓變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16.在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與對方進行無資金、無商品的購銷活動,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7.對供方銷售的不符合質量要求、質優價廉的商品,供方同意不驗貨發貨,不按合同約定堅持驗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8.在不了解對方情況的情況下,擅自出借本單位資金被騙,或者擅自進行經濟擔保,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9.違反有關外貿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咨詢或詢問客戶資信情況,盲目與外商進行貿易被騙或擅自進行經濟擔保,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0.發現進口商質量低劣,或貨物殘損短少,不及時采取措施,延誤索賠期限,或擅自決定不按合同索賠,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21.未妥善保管倉庫儲存物資,導致大量儲存物資黴變、變質,倉庫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大量物資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丟失或被盜,造成嚴重後果的;
22.單位行政領導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或者郵電部門制定的財經法規、制度的行為,不予制止、支持或者指使,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3.單位行政領導人違反財務制度,擅自決定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4.單位領導或者管理人員嚴重失職,致使大量救災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騙取、貪汙的;
25 .教育工作人員嚴重失職,造成學生和兒童傷亡的;
26.在醫療護理工作中,因極端不負責任,致使患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節惡劣的;
27.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造成人員傷亡、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8.安監、監察、審計、稽查等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事情置之不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29.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的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阻止可避免的損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0.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安排,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