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店家提供的商品要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曠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自助器具、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以下是《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謊稱是真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銷售者采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和實物樣品等手段。
產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第六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由消費者購買。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費用增加壹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