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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時的心理狀態。壹般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中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壹般遠大於過失造成的損害。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故意違法行為的責任重於過失違法行為的責任;

(二)侵權的方式、場合和範圍。手段不同,場合不同,行為不同,後果也不同。壹般認為,在公共場所傳播損害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遠大於在私人場所傳播。持續的毆打也比口頭侮辱危害大得多。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如何索賠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壹)適當補償和限制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是壹種無形損害,在沒有直接物質損失的情況下,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相應的價值,依據侵權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也很難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不能等同,只能適當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經濟補償減輕或消除被害人的情感痛苦,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則。

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含義是指在對精神損害適用貨幣賠償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綜合因素,公平合理地確定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體要求是,壹方面要考慮貨幣賠償的民事制裁功能,不讓侵權人有機可乘;另壹方面,從現實出發,對被害人給予適當的補償,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避免被害人遭受痛苦。

(三)確定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權的原則。

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過壹定的造法活動,靈活確定賠償數額的權力。法官或者合議庭在審理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案件,確定相當或者適當的賠償數額。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是什麽?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是基於人身傷害造成精神痛苦的精神撫慰。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自由等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造成身心痛苦、精神異常折磨或者身心受到損害(負面感受)而依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以上是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的相關知識的詳細介紹。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制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性: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自由等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造成身心痛苦、精神異常折磨或者身心受到損害(負面感受)而依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壹般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特殊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因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最長計算期不超過6年,致殘的,最長計算期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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