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關系後,蔣大海趁陳小和睡著的時候給好朋友王老三發了壹條微信,告訴王老三,“我這裏有個美女。妳要來玩嗎?”
王老三也是同道中人。他壹聽說有這麽好的東西,哪裏放得下?他很快就來到了旅館。
蔣大海把酒店房卡遞給王老三,告訴王老三:“進去後不要開燈。如果妳想開燈,馬上關掉它,讓房間保持黑暗。”
王老三進屋後,與正在睡覺的陳小和發生了性關系。事後,陳曉河發現蔣大海偷柱,壹怒之下報警(真實案例,改編)。
人們往往誤以為這些案例都是人為編造的,其實並非如此。現實往往比戲劇更精彩。
小說和戲劇也來源於生活,只是比生活高了壹點。
比如電影中表演的壹些人性惡,只是冰山壹角,現實中的人往往比電影中的人性還要惡劣。
以上面的真實案例為例。還有人相信妳對妳有好感,所以願意壹起去開房。可能這個人有點太隨便了,或者是屬於逢場作戲。
但至少在當時,他的選擇只有妳,而不是不特定的廣大人民群眾。
這個時候,蔣大海不經意地把別人的感情作為禮物送給了自己的好朋友。
這是對朋友的慷慨嗎?還是對另壹個人很殘忍?
如果只是在酒吧遇到美女,開了房,不管是壹夜情還是相互利用,都只是道德問題,與刑事犯罪無關。
但是,如何認定蔣大海後期的壹系列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當然還有王老三的行為。它的本質是什麽?應該如何應對?
這些都有點耐人尋味。
我們先來看看王老三的行為性質以及如何處理。王老三在陳小和熟睡不省人事的情況下與陳小和發生性關系,未征得陳小和的同意。按照常理,陳小和不可能意識到另壹個男人會在半夜進入他的房間。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在違背婦女意誌的情況下,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可見,王老三的行為違背了陳小和的意誌。王老三利用女人睡覺,和她們發生關系,讓女人處於壹種無知反抗的狀態。應當認定為采取其他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我們來看看蔣大海的行為和處理方式。蔣大海和陳小荷發生關系時,陳小荷完全是自願的。所以這個時候蔣大海最多是道德問題,絕對與刑事案件無關。
但是後期邀請王老三到酒店的行為是有問題的。
王三在家很好,他沒有任何犯罪的想法。他不認識陳小和,不可能故意強奸陳小和。最後能夠強行與陳小和發生性關系,是因為蔣大海的指使。沒有教唆,王三不可能故意強奸。
有些人可能會誤以為只要沒有實際犯罪就不會有問題。
事實上,並非如此。不親自上陣,可能會犯罪。比如蔣大海請王老三,會涉及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 *故意實施共同犯罪。”
具體來說,同壹犯罪中的* * *參與者可以分為實施者、教唆者和幫助者。
犯罪就是“親自上陣”;
教唆犯,顧名思義,是指“用言語說服他人”的人,即引起或強化他人犯罪觀念,進而實施犯罪的人。
本案中,蔣大海與王老三犯的罪相同,均構成強奸罪。江大海是教唆犯,王老三是肇事者。他們兩個都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
壹個人可以沒有財富和知識,但不能沒有底線和法律風險意識。
如果沒有底線,就會有很多麻煩。
如果蔣大海有底線,有法律風險意識,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很可能涉嫌犯罪,那麽他也不可能邀請王老三來酒店。
如果王老三有底線,或者有法律風險意識,可能知道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會被判刑。
這時,即使面對誘惑,也不可能冒險。畢竟作為壹個成年人,如果妳是壹個成年人,妳還是可以衡量清楚自己是暫時快樂還是長期自由的。
至於陳曉和,如果他有底線意識,拒絕和壹個不熟的陌生人發生壹夜情,就不可能有後來無法收拾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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