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保險行業的發展已經到了壹定的程度,有些險種可能在生活中的實際保險情況下遇到了壹定的瓶頸。但是現在市場上的壹些理財和意外險還是很受歡迎,保險所扮演的社會只能與日俱增。中國專門為保險業制定了保險法。投保人和各保險機構要仔細了解,保險法解釋二的詳細內容是什麽?《保險法解釋二》有哪些細節?保險法司法解釋全文二為了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 對保險法總則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在被保險人利益範圍內,根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在扣除相應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為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認可。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並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有《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有關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保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收取保險費,但未作出是否承保的聲明。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五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了解,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第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和內容有爭議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申請表所列壹般條款的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壹般條款有具體內容。第七條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收取保險費,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條保險人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直接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對拒賠和保險合同的存在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保險人提供的標準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減少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如免責條款、免賠額、免賠額、比例賠償或者給付等,可以視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保險人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於《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上以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已經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已經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第十二條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提示並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對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明確說明符合本解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確認的,視為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該義務。但是,有其他證據證明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記載的內容不壹致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壹)保險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壹致的,以保險單為準。但是,不壹致之處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署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壹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較晚的形成時間為準;(4)保險憑證有書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內容為準。第十五條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核實期限,自保險人首次收到索賠請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計算。保險人主張扣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扣除期間自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的通知到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補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到達保險人之日止。第十六條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期間,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計算。第十七條保險人對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非保險條款的說明符合專業意義,或者不符合專業意義,有利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可。第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的相應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就獲得第三人賠償後不足部分的損失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十條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第二十壹條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結案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可以看出,《保險法解釋21》包含了上述21的詳細內容,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與保險機構針對現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本《保險法司法解釋2》的規定進行審理。其中對保險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同險種的適用法律、書面保險合同的要求等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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