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保險人已預收保險費,但未及時表示是否承保前,對保險事故的處理。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交付保險申請書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已提前收到保險費但未及時表示承保意向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被保險人、受益人符合承保條件,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保險人不符合承保條件,未及時表示承保意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申請人請求保險人返還保險費及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條件,由保險人承擔。
第二條臨時保險單的效力
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正式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前發生保險事故,當事人以臨時保險單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然而,投保人已收到保險人取消臨時保險單的通知。
臨時保險單是在正式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簽發之前,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
第三條被保險人死亡後,其權利和義務繼承。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主張行使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壹人時,投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符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的,投保人死亡後,投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行使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繼承人不符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除外。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主張行使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人身保險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通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指定的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金額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說出真相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僅限於保險人詢問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在查詢表“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欄列明應當告知的事項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訂立後,保險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重要信息的,繼續承保,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給付後請求返還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在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直接請求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保險人主張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使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主動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是否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中以引人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誌印制條款和說明,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並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明確簽字認可的,可以認定保險人已盡到了義務,但有相反證據證明保險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免除保險人自身責任,即證明保險人已盡到及時、明確說明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範圍保險合同中明確標明“免除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條款以及其他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相關條款,除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內容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
第七條
保險合同文本的確定規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壹)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壹致的,以投保人簽署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2)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不壹致的,以專用條款為準;
(3)因記錄方式或時間導致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不壹致的,以“審批表”優於“正文”,“後批註”優於“前批註”,“後批註”優於“正文批註”,“手寫”優於“打印”。
第八條
保險合同條款解釋規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釋。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依照前款規定解釋後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九條被保險人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的確認和解除。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訂立後,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表示同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人給予的同意可隨時撤銷。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未審查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事實,導致保險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支付保險費的處理
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保險費而中止保險合同效力,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主張支付保險費的,除投保人明確拒絕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復效後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因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而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的,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請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給付保險合同恢復前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壹條先死亡或者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個人受益份額的處理保險合同約定多個受益人但未約定受益順序的,因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壹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額的比例分配;未規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壹個方案:
保險合同約定多個受益人但未約定受益順序的,因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壹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喪失受益權的,應當將應付給受益人的份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第三種方案:保險合同約定多個受益人但未約定受益順序的,因《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壹個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喪失受益權的,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約定如何處理應付給該受益人的份額。被保險人在指定如何處理前死亡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的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受益份額比例分配;未規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傾向於這個方案。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保險事故的認定
保險人以《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主張被保險人在羈押或者服刑期間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標的全部滅失的,保險合同終止;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投保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依照《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退還保險費。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時的通知義務。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保險標的風險顯著增加,受讓方或者被保險人及時將保險標的轉讓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未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受讓方或者被保險人只通知轉讓而未通知因轉讓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導致保險標的風險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及時告知義務,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保險人接到通知後,應當予以處理。保險人接到轉讓通知或者危險顯著增加通知後要求增加保險費的,可以自危險顯著增加之日起增加保險費。受讓人或者投保人拒絕增加保險費,或者自保險人補充保險費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支付增加的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合同,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在風險顯著增加的情況下,保險人明知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或者在接到轉讓通知或者風險顯著增加通知後,仍按照原約定收取保險費的, 或者未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在相應期限內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進而保險人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提起的訴訟,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範圍以外未得到賠償的部分提起的訴訟。
第三者的財產不足以賠償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應當優先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第十八條代位權訴訟時效
保險人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權利的時效期間與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索賠權利的時效期間相同。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第三人侵害時起計算。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未向第三方提起訴訟的處理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主張權利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不主張權利影響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索賠權利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放棄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在投保人如實告知後,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無權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保險合同訂立後,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支持;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合同簽訂後,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繼續承保。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無權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三人以格式條款免除其對被保險人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家庭成員的範圍
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家庭成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與被保險人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其他人。
另壹種方案:《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家庭成員,是指被保險人的近親屬以及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人。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實現。在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的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經人民法院核準後,應當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接到通知壹個月後終止。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投保人的債權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金額並通知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險人之日起至保險合同終止之日止,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應當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支付給投保人的債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受益人。
另壹種方案:投保人有到期未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據投保人的債權人的申請,強行解除投保人為他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糾紛的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糾紛案件時,保險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參照《保險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
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各級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應當以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公司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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