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經驗第壹部分:保險法修訂對各保險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以及保險公司股東、高管人員的資質、償付能力等都做了新的規定。
1.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在此基礎上要保證資金安全。
2.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素質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股東和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限制償付
保險法經驗第壹部分:保險法修訂對各保險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以及保險公司股東、高管人員的資質、償付能力等都做了新的規定。
1.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在此基礎上要保證資金安全。
2.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素質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股東和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限制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做商業廣告。
其次,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這是此次修訂的壹大亮點。其中壹個?顛撲不破的規律?,?達成協議後10天內付款?,?明確產權轉讓債權?,?保險期間能說清楚嗎?,?標準化合同'標準條款'?,?特殊情況也可以賠償?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是壹個巨大的挑戰。不僅服務要上壹個新臺階,還要提高公司壹線和壹線員工的素質和知識,以適應新《保險法》的要求。尤其是?顛撲不破的規律?目標客戶的選擇尤為重要,因為新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這壹修改有利於保險公司壹線人員展業。但如何向目標客戶表達新保險法的真實含義,也是對壹線人員的壹大考驗。當然離不開保險公司組織的學習和幫助,但每個員工的自我消化至關重要。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是壹個強大的挑戰。如何在短時間內提高保險公司的內外部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是所有保險主體面臨的重要課題。所以我們不斷強調服務和誠信的重要性,全面開展提高服務意識的培訓,並始終貫徹執行?打造最好的服務保險公司?我們的理念是我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標
這次改版讓我再次強調服務質量的巨大力量,不僅能留住現有客戶,還能帶來潛在客戶。說壹個真實的例子。壹個客戶去保險公司領賠款,因為某種原因沒有拿到現金,於是滿臉怒氣。為他服務的業務人員看到後,馬上用自己的500元給了客戶。其實就是壹個很簡單很小的舉動,但是客戶卻無比自信,業務員不僅繼續在公司續保車險業務,還介紹了很多朋友到公司投保。甚至前幾天他還找到這個業務員幫她介紹自己的壽險業務。這就是服務的力量。壹個小小的舉動,贏得了客戶的心,用服務建立了誠信。
所以我認為,有了好的服務,保險公司可以獲得更多的保險資金,將業務拓展到更大的領域,提升競爭力。
最後,為了保險業有壹個公平良好的發展環境,我認為需要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新《保險法》加強了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對保險公司的重整、接管和撤銷清算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辯證地說,保險法的修改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不能被動接受,要主動改變現有的缺點,探索適應的方法。以自己的特色引領競爭對手,以優質的服務征服客戶,以自信的姿態迎接不壹樣的明天。
保險法經驗第二部分:我沒事做。我翻看了壹下將於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發現其中不少條款頗耐人尋味。我隨便挑了幾篇和讀者討論。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財產保險中的免賠額和免賠額條款是否經得起該條款的檢驗?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我國現行的核保政策中,取消壹保兩年以上的車險業務免賠續保優惠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應當就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數額先行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這是預付款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人身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這是否可以理解為:超過二年或五年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保險人賠償,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要求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投保人應當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因第三者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後,無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說白了,員工壹旦發生意外,即使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受害人也可以向企業或雇主提出索賠,所以企業或單位給員工投保團險意義不大,還不如投保雇主責任險。
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保險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這次對保險法的系統修訂,不僅是我國保險法制建設的壹件大事,而且對完善我國保險法律體系,改善保險業經營環境,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我學習新保險法的體會:
第壹,新修訂的保險法對法律層面的影響
(壹)體現了國家大力發展保險市場的戰略決策。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對保險業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進壹步明確了保險市場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險法?。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所有制和經營形式多樣、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並強調?提高保險業的競爭力?。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保險法的修訂對保險市場的壹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險法的重要章節和規定進行了較大調整和補充,體現了國家大力發展保險市場的戰略決策。
(2)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明顯強化。
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專門規定,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法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該法還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整頓、接管和撤銷保險公司清算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監管機構在上述期間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3)強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
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在多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增加了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則,明確了被保險財產轉移時的理賠爭議,進壹步規範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明確了人身保險特殊情況下的理賠原則,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效力,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長遠利益,新修訂的《保險法》增加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提高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取消合同的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在扣除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終止之日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新修訂的《保險法》進壹步明確和規範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
(D)擴大保險業的業務範圍。
為解決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度大的問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以下幾種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投資房地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新修訂的《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必須穩健,遵循安全原則。
(5)新法將有助於提升保險業的形象。
保險普及率低的原因主要是老百姓的心理誤區。雖然目前保險公司出於維護公司聲譽和市場份額的原因,對保險理賠審核相對不嚴,壹般只有壹些故意行為才會拒賠。相信該條款的出臺和實施,將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誠信度和理賠率,幫助投保人走出保險理賠的心理誤區。不可抗辯條款是國外常見的保護投保客戶利益的保險條款。核心思想是根據保險人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則,設計壹個最大限度保護被保險客戶利益的條款。
綜上所述,新修訂的《保險法》突出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對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加強、對保險服務的拓寬、對依法合規的更高要求。充分體現立法?三公?原理也給多了?以人為本?的親和力。
二、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修改後的《保險法》,尤其是《保險合同法》中的條款,既保護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對保險公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需要盡快決定是否切換產品條款,添加標準條款文檔,調整業務流程,縮短業務處理周期,以適應需要。新法律?,將是保險公司目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另壹方面,修改後的《保險法》也吸收了壹些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業務發展的條款。
(壹)保險合同效力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及相關建議
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和保險合同的效力。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影響:新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聯系現行做法,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後進入核保流程?保險事故?,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新法實施後,電話銷售保險業務,比如先出單,後收費,保險合同什麽時候成立,什麽時候生效,都可以正常通過嗎?合同?也就是子句設計等等。
建議:適應新業務發展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條款等約定,進壹步規範電話銷售和網絡銷售;結合公司目前的承保實踐,進壹步完善關於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產品條款。
(二)增加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及建議。
新增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新法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自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響:保險人解除權的期限是《保險法》修改中影響最大的條款之壹。《保險法》1995(以下簡稱舊法)實施以來,保險人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重要控制措施是,通過理賠調查發現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將解除合同,返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舊法賦予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且沒有時間限制,使保險公司能夠防範大部分發現的逆向選擇風險,承擔保險責任,退還現金價值。但新法壹旦實施,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必須在上述30天、兩年的特定期限內行使。即使以後客戶來理賠,保險公司發現未如實告知投保,但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也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合同,而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通過近幾年的理賠糾紛,通過不完全統計發現,80%的壽險糾紛都是由於虛假告知(即帶病投保)引起的,而上述80%的糾紛中,有近80%的糾紛壹直被虛假告知所覆蓋,直至提出理賠超過兩年。根據新法規定,保險人不得在合同成立後超過兩年的期限終止合同。這樣壹來,客戶逆向選擇的風險會急劇增加,可以等到合同成立兩年後再索賠。如果保險公司不盡快采取措施加以防範,賠付率必然會大幅上升,更嚴重的可能會影響壽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建議:上述法律變化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對業務初期的銷售和核保提出更高的要求。核保部門迫切需要全面加強核保風險管控,嚴把入口。如:1)請盡快處理?便捷保險?然後呢。加強核保?之間的關系;2)加強銷售團隊的質量管理,並確保執行;3)修訂公司現行核保程序,增加生存調查預警指征的相關規定;4)實施並加強壽險、重疾險的抽樣體檢;5)合理設定醫療保險額度和財務承保額度,等等。
(3)索賠限制的影響
保險法修訂中,適時壹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並收到被保險人的理賠款後?30天內審批?拒絕賠償時給出理由等服務承諾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需要賠付的,應當及時、壹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核查,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日內出具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該規定對提供證明材料的要求更加嚴格,對時限和程序的規定增加了調查和理賠的難度。
(4)對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和時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自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條)
影響:上述條款的增加,對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效、理賠程序、保費收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賠實務和續保流程與上述法律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必須在新法實施前盡快調整。
建議:根據上述法律要求,盡快梳理理賠實務、續保操作等業務流程,盡快修訂公司現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計劃,明確時間進度,確保公司?合法?運營,順風車?過渡期?。
(五)明確壽險特殊情況下的理賠原則。
新修訂的《保險法》使其受益?被保險人?的規定。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存在?受益人?這個主體,以及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不是同壹個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在實際保險理賠中更容易發生糾紛。比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順序時,新《保險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也就是說,在同時死亡的情況下,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險人後死亡,其立法意圖也是著眼於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來源於被保險人的意誌和轉讓。這壹條款在之前的《保險法》中沒有規定。對於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壹般情況下只能在實際操作中執行,對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利益影響不大。因此,有必要在實際工作中建立相應的制度,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與此規定類似,修正案中也有規定:增加了關於受益人的相關規定。新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當為與其發生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與現有公司規定相沖突,實際操作中應適用。法律規定為實際操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這壹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的應用應得到加強。
新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當為與其發生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與現有公司規定相沖突,實際操作中應適用。法律規定為實際操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㈥有爭議條款的解釋。
威爾。對於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修改為?對合同條款的爭議應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三十條)
影響:之前,舊法?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法律解釋?《規定》為保險公司訴訟糾紛的解決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鴻溝。保險糾紛的審判法官由於案情略顯復雜,很難在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之間準確取舍。保險公司的解釋更合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麻煩,適用法定解釋原則來判斷保險公司敗訴,以保護它。弱勢群體?利益,導致大量保險公司?非保險責任?保險賠付。新法的修改無疑是對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完善,進壹步促進了保險糾紛的解決更加科學、合理、公平。
(7)刪除舊法第五十六條?寫的?“二”字的影響及其對策
威爾。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修改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第三十四條)
影響:前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也認識到保險金額的規定在銷售過程中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保單的宣傳。新法實施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不壹定要有書面同意和對保險金額的認可,只要公司能證明被保險人即可?同意嗎?且保險金額得到認可,保險合同有效;在安全環節,舊法的規定往往被客戶鉆了空子,往往簽完單後沒經過書面同意,合同就無效了?以保險費全額退還為由,通融退保現象屢有發生。
建議:保險公司的銷售部門和保障部門應立即掌握這壹無效合同要素的變化,提前做好應對預案;新法實施後,在傳統展業和各種新的渠道拓展環節,充分利用這壹有利條款促進保單的推廣;如果安全部門再次遇到客戶,並以此為由主張全額退保,應充分利用新法規定,據理力爭,維護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