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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只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追加有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該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藥品贈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支付贈品對價為由請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購買的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並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負有舉證責任。確定食品是否安全應以國家標準為依據;地方特色食品沒有國家標準的,以地方標準為準。沒有該標準的,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食品、藥品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食用或者使用時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銷售者以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櫃臺出租者、展覽主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報告義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櫃臺出租者、展覽主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受到損害,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未取得食品生產銷售主體資格的民事主體與具有相應資格的生產者、銷售者掛鉤生產銷售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被掛鉤人與被掛鉤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只起訴關聯方或者被關聯方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消費者。

其他民事主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認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銷售者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消費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仍在銷售、使用的事實,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依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請求依法認定其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食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藥品生產企業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銷售企業包括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在本規定施行後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至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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