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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講座的表彰規則是什麽?

特別講座表彰詳情

第壹條為規範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的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壹步推動創建模式立功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和適當獎勵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務實的原則;

(4)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細節,保證質量,綜合衡量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

第五條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壹)自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勇於探索創新,為司法行政改革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行政工作制度,與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和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預防事故或者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情況下,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決策正確,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應當給予集體獎勵:

(壹)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優良,紀律嚴明,聯系群眾,凝聚力和戰鬥力強;

(三)勤政廉政,任勞任怨,成績顯著或在完成重大任務中成績突出的。擬獲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滿足集體三等功獎勵的硬件要求。擬授予壹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照司法部19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獎勵分為:

(壹)個人獎勵等級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包括壹等英雄模範、二等英雄模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二)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含先進集體)。

第九條行政獎勵的標準是:

(壹)對工作成績突出,在本單位樹立榜樣的個人,可給予獎勵;

(二)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做出顯著成績、在其所在市、縣(區)、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政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三等功;

(三)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有示範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二等功;

(四)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成績、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可作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記壹等功;對成績突出、久經考驗、對國家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作出突出貢獻的群體,可視為模範集體,記集體壹等功;

(五)對成績突出、有特殊貢獻、在全省或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是:獎勵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批準;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壹等功、集體壹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壹條行政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公布評選範圍、對象、名額、標準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寫出推薦材料,向上級部門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壹等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在征求有關部門(含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後或在考核的基礎上,由獎勵審批機關政治(人事)部門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在辦公室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照表彰獎勵的審批和管理權限,經獎勵機構批準後,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獎勵機關按照獎勵順序分別頒發獎勵旗或獎牌、證書或獲獎證書,並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的同級財政(金融)部門支付。

第十三條獲得各類獎勵的個人,根據獎勵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等英雄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壹級英雄模範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榮立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受到司法部定期或不定期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壹等功的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二等功的待遇。

第十四條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在承認特殊情況下,可以壹次拿壹件。上級主管單位已對同壹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五條個人壹般不超過參會人數的5%;記三等獎,先進單位(集體)壹般不超過參評單位數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單位數的1%;記壹等功,先進單位(集體)壹般不超過參評單位數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單位數的0.2%。

第十六條收到裁決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裁決:

(壹)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壹)申報單位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給予答復,並予以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獎勵撤銷後,原審批機關應當收回獎勵證書、證書、獎勵旗和獎牌,追回獎金和獎金,並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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