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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案例分析》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上市公司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雙方草擬的有關協議要點如下:

(1)A公司產權轉讓,由董事會審議並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A公司的員工安置方案應報職代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審批後,A企業應組織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包括對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C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批準或備案後,按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成交價格。

(4)B公司采用分期付款,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20%,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給A公司,支付期限不超過3年。

(五)甲公司產權轉讓收入首先用於安置公司職工和償還銀行債務,其余由財政部門上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後,甲公司應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本問題(1)要點中的不合規之處,並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本問題第(2)點的不合規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本問題第(3)點中的不合規之處,並說明理由。

(4)如果C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C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5)根據本問題第(4)點的內容,指出B公司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並說明原因。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本問題第(5)點中的不符合之處,並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甲公司與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本問題第(6)點中的不符合之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解答》

(1)首先,A公司國有產權轉讓到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次,某公司提交職代會備案的職工安置方案不符合規定。按照規定,職工安置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因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根據85%的評估結果,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要求。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並在取得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P80)。

(四)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B公司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要求。根據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付款不低於總價款的30%(而非2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而非10天);剩余資金提供合法擔保,延期支付期間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非存款利率)支付給轉讓方,支付期限不超過1年(非3年)。(P81)

(6)甲公司產權轉讓收入不符合規定彌補財務虧損。根據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應當首先用於清償企業職工和償還銀行債務,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繳入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納入專戶, 其中專項用於支持結構調整或補充需要支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於營業支出、彌補財務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考點不在教材範圍內,僅供參考)。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必要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無效。對直接責任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82)。

(8)A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應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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