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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律法規

演出、節慶等文化旅遊產品。充分利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體育旅遊活動。集中力量塑造中國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提升文化軟實力。

(十二)推進節能環保。實施旅遊節能節水減排工程。支持酒店、景區、鄉村旅遊經營者等旅遊經營單位積極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廣泛運用節能節水減排技術,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實施高效照明改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綠色環保企業。五年內降低星級酒店和A級景區水電消耗20%。合理確定景區遊客容量,嚴格執行旅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倡導低碳旅遊。

(十三)促進區域旅遊協調發展。中西部地區和邊境民族地區要利用自然和文化旅遊資源,培育特色優勢產業。東部發達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應調整經濟結構,提高旅遊業發展水平。有序推進香格裏拉、絲綢之路、長江三峽、青藏鐵路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環渤海地區、長江中下遊、黃河中下遊、泛珠三角地區、海峽西岸和北部灣地區旅遊業發展,完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絡。積極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繼續推動內地居民赴港澳旅遊。加強兩岸旅遊交流合作。

第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規劃和法制建設。制定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基礎設施和重點旅遊項目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基礎設施規劃、城鎮規劃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充分考慮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國民旅遊休閑綱要。設立“中國旅遊日”。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抓緊旅遊綜合立法,加快制定旅遊市場監管、資源保護、職業規範等專項法規,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十五)加強旅遊市場監管和誠信建設。落實地方政府、經營主體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完善旅遊監管體系,健全旅遊質量監督機構,加強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和旅遊投訴處理。旅遊、工商、公安、商務、衛生、質檢、物價等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旅遊經營活動,整治“零負團費”、虛假廣告、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等欺詐行為,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加強旅遊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信用旅遊創建活動,制定旅遊從業人員信用服務標準,建立旅行社和旅遊購物店信用評級制度。充分發揮旅遊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十六)加強旅遊專業人才素質建設。整合旅遊教育資源,加強學科建設,優化專業設置,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提高旅遊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旅遊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完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抓緊改革和完善導遊分級制度,提高導遊業務素質和能力,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退休專家、教師從事導遊工作。實施國民旅遊培訓計劃,加強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文化遺產旅遊專業人才培養,五年內完成旅遊企業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導遊的分類培訓。

(十七)加強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以旅遊交通、旅遊設施、旅遊餐飲安全為重點,嚴格執行安全標準,完善安全設施,加強安全檢查,落實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保障機制。嚴格執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重大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旅遊安全預警體系,建立重點旅遊區旅遊專業氣象、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監測、預報和預警系統。防止重大疫情通過旅行傳播。推動建立旅遊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機制,健全出境遊客應急機制,增強應急能力。做好旅遊保險服務,增加險種,擴大投保範圍,提高理賠效率。

(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旅遊宣傳、人才培養和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基礎設施建設、紅色旅遊和鄉村旅遊。國家旅遊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國家旅遊形象宣傳、規劃、人才培養、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在安排中央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貿發展資金和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給予支持。要將旅遊業促進就業納入就業發展規劃和職業培訓規劃,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完善“家電下鄉”政策,支持從事“農家樂”等鄉村旅遊的農民批量購買家電和汽車、摩托車。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旅遊市場準入和信貸原則要求的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要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和信貸支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金融機構要積極對具有資源優勢和市場潛力但暫時經營困難的旅遊企業給予信貸支持。進壹步完善旅遊企業融資擔保等增信體系,加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對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的擔保力度。拓寬旅遊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可以依托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為景區商業開發提供質押貸款。鼓勵中小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經營者通過互助聯保等方式實現小額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過程中積極提供旅遊消費信貸服務。積極推動金融機構與旅遊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合作,探索開發適合旅遊消費需求的金融產品,增強銀行卡的旅遊服務功能。

(二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對賓館飯店實行與壹般工業企業相同的水、電、氣價格政策。允許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旅行社根據其經營收入支付的各種費用,應在計稅基數中扣除。對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並已進入城市汙水處理管網的旅遊企業,在繳納汙水處理費後免征排汙費。旅遊企業宣傳促銷費用依法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鼓勵銀行卡收費參照超市、加油站檔次向旅行社、景區售票員收費,進壹步研究適當降低賓館飯店收費。年度土地供應應適當增加旅遊發展用地。積極支持利用可開發利用的荒地、荒坡、灘塗、垃圾場、廢棄礦山、偏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發展旅遊項目。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現有房地產和土地資源興辦旅遊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對加快發展旅遊業重大意義的認識,強化大旅遊、大綜合產業觀念,把旅遊業作為新興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來培育和扶持,認真落實本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和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調配合,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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