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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津機場安檢問題~ ~

妳必須首先了解這些: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運行,規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危險貨物的運輸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全檢查)。防止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第四條安全檢查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航空貨物和郵件的安全檢查;等候區人員和物品的安全監控;守護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

第五條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壹管理、檢查和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條安檢部門發現本規則規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提交民用航空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七條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等候區或者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八條保安工作可以收費。安全檢查費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壹節安全檢查部門

第十條安檢部門的設立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批,並頒發民用航空安檢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從事安全檢查。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由發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證明材料:

(壹)有經過培訓並持有保安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人數符合民用航空保安人員定額標準;

(二)具有經民航局認可的安檢所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準的工作場所;

(四)具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手冊》制定的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五)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出具使用證書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者其他受委托的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測安檢儀器的輻射泄漏劑量。測試次數不得少於壹年壹次。

第二節安全人員

第十三條從事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素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願參加安檢;

(四)被招聘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矯正視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得作為保安人員單獨執勤。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保安員執勤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專用標誌,服裝樣式和標誌由民航總局統壹規定。

第十六條值班保安人員應當遵守保安職業道德和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保安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在寒冷、高溫、高噪聲條件下工作的保安人員,應當享受相應的補貼、津貼和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在輻射調節區工作的保安人員應當接受下列健康保護:

(壹)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每年享受不少於兩周的休養假;

(三)按民航總局的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四)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應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放射調節區工作。

第十九條X射線安全檢查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每日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第三章安檢服務

第壹節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檢查

第二十條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防止出現漏檢、失控等事故。

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以實施專項工作方案,嚴格進行安全檢查,專項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應當查驗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機票和登機牌。有效飛行證件種類包括:中國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校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工作證、港澳臺省同胞居民旅行證件;護照、旅行證件、外交證件等。外國遊客;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飛行證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予以放行。

第二十二條經核實無誤的旅客,應當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第二十三條安檢人員對乘客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引導乘客逐壹通過安全門。

第二十四條通過時向安檢門申報的旅客,應當通過重復門檢或者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儀或者人工實物檢查的方式進行復檢,消除疑點後方可放行。

人工體檢壹般應由同性別的安檢人員進行;對女性乘客的檢查必須由女性安全人員進行。

第二十五條人工體檢後仍有疑問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準,可帶至安檢室進行嚴格檢查。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同性別的保安人員進行。

第二十六條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必須接受安全檢查儀器的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要開箱(包)檢查,必要時可隨時抽查。

開箱(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承運人應在場。

第二十七條旅客聲明其攜帶的物品不宜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航空運輸貨物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存放24小時,或者采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航空急救物品、鮮活物品、航空快遞等限時物品,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特殊部門運送的保密貨物、精密儀器和其他不宜查驗的物品,憑免驗證明按規定免驗。

第三十壹條航空郵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檢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箱檢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免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等候區的安全監控

第三十三條通過安全檢查的乘客進入候車隔離區前,安全檢查部門應當與候車隔離區做愛。

第三十四條治安部門應當派人在候車區巡邏,並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控。

第三十五條通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車區等候登機。如遇航班延誤或其他特殊原因,離開候機區,重新入境時應再次安檢。

第三十六條因工作需要進入等候區的人員,必須佩戴民航公安機關頒發的通行證。

上述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接受安全檢查。

安檢部門應派專人在等候區工作人員入口處把守,檢查進出人員。

第三十六條候機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商品。帶入店內的商品應接受安全檢查,同時接受安檢部門的安全監管。

第三節民用航空器的監護

第三十八條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在旅客機坪短暫停留期間,由安檢部門負責保管。

對離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機組人員將民用航空器交給監護人時開始,到旅客登機後民用航空器滑行時結束;對通過香港的民用航空器的監管,從到達停機坪開始,到滑離(或被拖走)結束;對乘坐國際、地區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班進入香港的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停機坪時起開始,直至旅客下機和機組人員開始工作時止。

第三十九條民用航空器監護人應當根據飛行動態,按時進入監護崗位。為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做準備。

民用航空器監控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嚴格檢查登機人員的通行證件,密切監視周圍動態,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監控區域。乘客登機時,協助維持秩序,防止未經安檢的人員或物品進入飛機。

第四十條空勤人員登機時,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查驗其《中國民用航空空勤人員登機卡》。加入機組執行任務的非空勤人員,應當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公務飛行通行證》及其工作證件(或學生證)。對上述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未經安全檢查合格的,不得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壹條離開或者經過香港的民用航空器關閉艙門準備滑行時。監護人應退到安全線外,並記錄飛機編號和起飛時間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四十二條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接受並交接航空器監護任務時,應當與機組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填寫記錄,並由雙方簽字。第四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負責在裝載前清理旅客和貨物艙。必要時,經民航公安機關或安檢部門批準,公安民警和安檢人員可以清艙。

第四節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十四條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登機或者進入候機隔離區,損失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持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偽造、變造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人員,不得登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帶至安全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壹)逃避安全檢查的;

(二)阻礙保安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無任何證明的。

(四)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壹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壹)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進入安檢場所的;

(二)強行進入等候隔離區,不聽勸阻的;

(三)偽造、冒用、變造身份證件乘機的;

(四)隱匿、攜帶危險品或者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

(五)托運時謊報品名。弄虛作假或攜帶危險品;

(六)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攜帶或者托運物品清單》(見附件壹)所列物品的,安檢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處理。第四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見附件二)所列物品的,應當告知旅客可以作為行李托運或者交給值勤人員;來不及辦理托運的,由保衛部按規定辦理手續,將機組移交到目的地後再歸還。

不能按上述方法處理的,由安全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超過三十天未領取的,應當及時移交民航公安機關。

第五十條攜帶易燃物品的生活用品應當限量攜帶(見附件3)。超出部分可退還給乘客自行處理或暫存於保安部。安全檢查部門應當為旅客暫存物品的所有人出具收據,並進行登記。乘客可憑收據在30天內取回;逾期不領取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月作為無人認領物品處理。

第四章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壹條安檢部門應當根據民航總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檢業務培訓計劃,制定本部門的業務培訓計劃,在站、部、班(組)開展在職、在崗、脫產、兼職等多種形式、多層次的業務培訓。

第五十二條持有崗位證書的保安人員應當接受年度崗位考試和復審;考試前,持證人應至少接受壹次培訓。

第五十三條新招收的保安人員(大學、中專保安畢業生除外),上崗前應當接受不少於160小時的空防安全、保安法規、服務技能、職業道德、禮儀、外事常識、軍事技能等培訓。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成為見習檢查員。

第五十四條見習督察的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並考核合格後,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的規定發放崗位。

證書。

第五十五條保安人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根據保安人員的業務、技能水平和教育程度、服務年限

等等,評估技能水平,確定待遇。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民航總局在航空安全獎勵基金中設立專項,用於獎勵在安全檢查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六條在安全檢查中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安全檢查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表彰、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

模範執行國家法律和法令;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成績突出的;

(二)積極鉆研業務,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安全檢查任務成績突出的;

(三)愛護儀器設備,遵守操作規程,認真維護和維修,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冒名頂替乘機或者持有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

(五)在執勤時抓獲預謀劫持或者其他非法幹擾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隱匿、攜帶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的;

(六)遇有劫機或者其他非法幹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英勇頑強,機智靈活,制服犯罪分子的;

(七)在履行職責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

前款獎勵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十八條安全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檢查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違法或者構成犯罪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壹)在安全檢查中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負責任,對危害空防安全的物品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的身份證件未進行檢查,造成壹定後果和影響的;

(二)違反安全檢查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的;

(四)遇有劫機或者其他非法幹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臨陣脫逃或者擅離職守,不服從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從事安全檢查的,責令立即停止,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發,或者提交後未改正,或者不符合本細則第十壹條規定的,收回許可證,並可以對有關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儀器的,責令立即停止,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未持有崗位證書的人員單獨作業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規則自2009年6月1999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本細則正式實施後,以前的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壹: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具、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雙刃刀具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具。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1規定的物品外,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剪刀、水果刀、剃須刀等家用刀具和解剖刀。屠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刀、矛、劍、戟等。文藝單位表演用的,以及軸、鑿、錘、錐、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鐵頭登山杖等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尖銳鈍器。

附件三:機上乘客限定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類別、名稱、有限數量的皮帶

2公斤白酒(包裝完好)

日用品發膠和領凈1瓶(350ML)合計不得超過1000ML或1kg。

摩絲和光亮劑1瓶(350ML)

香水500毫升

農藥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5個打火機(裝滿可燃氣體或燃油)

5盒安全火柴

然後還要去民航學院進行正規的培訓,熟悉業務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具體知識妳得去相關學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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