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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主要意見有哪些?

壹、中國區際知識產權法適用的基本原則

解決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應遵循壹般區際沖突所遵循的原則。總的來說,有(1)促進和維護民族團結的原則;(2)“壹國兩制”的原則;(3)平等互利原則;(4)促進和保障正常民商事交往的原則{3}。

以上是指導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但基於區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壹般而言,在考慮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解決時,筆者認為還應強調以下兩點:

1.意思自治原則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是普遍遵循的壹項基本原則。知識產權雖然具有公權的特征,但本質上仍屬於私權,是基本民事權利之壹。特別是在壹個國家內部的知識產權區際沖突問題上,要有意識地弱化知識產權的公權特征,強調其私權。

在私法領域的區際法律沖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可以更好地實現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中國區際沖突的特殊情況下,不同制度之間的對抗,會讓各個地區過多考慮政府的利益,把個人利益放在身後,對個人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納入和完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使區際個人交往正常發展”{4}。

對於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合同領域,如專利權轉讓,應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關於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國內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立法都規定可以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即可以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壹原則包含了雙方當事人有權協商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和選擇適用法律的雙重含義。當然,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準據法的適用會遇到壹些限制:首先,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或沖突法;第二,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必須是善意的、合法的,不得違反相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強制性法律。

2.尊重治外法權原則

對於壹個國家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由於屬於主權國家,通常應當尊重外國的法律,在法律適用上積極限制當地法律的適用。知識產權法的沖突也應如此。

近年來,美國沖突法領域有壹種觀點,強調在壹定條件下擴大其他法域的法律適用,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根據這壹理論,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在壹定條件下適用沖突法域的法律,會使法域在處理其他案件時采取互利行動。因此,合理解決沖突對雙方都有利,不壹定是壹方受益,另壹方受損{5}。在我國區際法律適用中,如果能夠重視其他法域的法律適用,而不是過分強調法院地法的適用,那麽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中就會逐漸建立起內外法平等選擇的氛圍,有利於區際法律沖突的良好解決,其結果從長遠來看將是各法域利益的最大化。

二、中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實踐

嚴格來說,中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研究應該涉及其他法域的實踐。但限於篇幅,筆者下文只研究中國大陸的問題。

目前,中國大陸尚未頒布專門調整涉外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是壹些散見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沖突規範。但是,關於調整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規定就更加不足了。只有壹些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和199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二條規定了涉外著作權案件的管轄和法律適用,即“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應當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中國國內法與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的國際條約,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約除外;國內法和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按照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判。”從上述通知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涉外著作權適用的法律依次為:國際條約、國內法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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