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及各類專營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並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報送等相關事宜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壹家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指定分支機構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報送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行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省級分行還應當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項。第五條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第二章法人機構的設立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出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註冊的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第八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設立保險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體系;
(三)編制計劃;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投資者提交的相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審批設立保險公司申請時,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的工作思路。第十壹條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65,438+0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備期滿未完成籌備工作的,原批準籌備的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者。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壹)股東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根據資產負債匹配原則,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有合法的經營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和辦公設備與業務發展計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