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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11 1 2月1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的程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的認證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簽署了同等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其法律責任。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要求並具備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認可。

2.2認證機構應在獲得CNCA批準後12個月內向CNCA提交其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證明文件。在提交相關認證文件前,認證機構在每個批準的認證範圍內頒發的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個。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驗;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管理、食品安全和認證技術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註冊資格。

3.3認證機構應當評價自身認證檢查員在相應認證範圍內滿足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需要的能力。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客戶端應滿足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關機構登記註冊的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如適用);

(三)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相關規範的要求;

(4)建立並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申請認證的產品類型應在CNCA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

(6)五年內未因8.5 (1)至(4)中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7)壹年內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認證委托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被認證客戶的合法經營資格文件復印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合同等復印件。

(二)認證委托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和經營的基本情況:

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當認證主體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加工者時,生產者或加工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生產單位或加工場所概況;

申請認證產品的名稱、品種和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能力等。;未申請認證產品和非同壹生產單元有機生產產品的基本情況;

近三年的生產歷史,如在植物生產中防治病、蟲、草等農業活動的說明,投入品的使用和收獲情況;野生植物采集描述;動物和水產養殖飼養方法、疾病預防、投入品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的說明。;

申請和獲得其他認證。

(3)產地(基地)的說明,包括地理位置、土地分布、緩沖區和產地周圍相鄰土地的使用情況;加工場地周圍環境的描述、工廠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四)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和證明材料,農藥、化肥、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管理制度,質量保證、標識和追溯體系的建立,有機生產加工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本年度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計劃,上壹年度的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六)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執行有機產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化計劃(如果適用)。

(9)當認證委托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加工者時,認證委托人與有機產品的生產者或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復印件。

(10)其他相關材料。

5.2認證驗收

5.2.1認證機構至少應披露以下信息:

(1)認證資質範圍和有效期;

(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3)認證依據;

(4)認證費用標準;

(五)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6)認證機構處理投訴、申訴和爭議的程序;

(七)認證證書的批準、撤銷、變更、暫停、恢復和吊銷的規定和程序;

(8)認證機構在中國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誌或名稱的要求;

(9)認證機構正確宣傳的要求。

5.2.2審查申請

對於符合5.1要求的認證客戶,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和程序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並保留審查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得到明確定義、記錄和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客戶之間的理解分歧已經解決;

(3)認證機構有能力為申請範圍、認證委托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提供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認證申請。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並說明理由。

5.3現場檢查的準備和實施

5.3.1認證機構根據申請產品對應的認證範圍,指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壹名在相應認證範圍內具有註冊資格的專業檢查員。

同壹認證客戶的同壹生產單位不能由同壹檢驗員連續檢驗3年以上(含3年)。

檢查任務

現場檢查前,認證機構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包括但不限於:

(1)認證委托人的聯系方式和地址;

(2)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等規範性文件;

(3)檢查範圍,包括產品類型、生產加工流程和生產加工基地等。;

(4)檢查組成員、檢查時間要求;

(5)檢驗點,包括管理體系、跟蹤體系、投入品的使用和包裝標識;

(6)上壹年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如適用)。

文件審查

現場檢查前,應對認證委托方的管理體系文件進行評審,以確定其適宜性、充分性和符合認證要求,並保存評審記錄。

檢驗計劃

5.3.4.1檢查組應制定檢查計劃,並在現場檢查前由認證委托方確認。

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的檢查方案和計劃有異議的,應當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天提出。認證機構應及時與部門溝通,協調後方可進行現場檢查。

5.3.4.2現場檢查時間應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生產加工的高風險階段。由於生產季節等原因,初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的產品,現場補充檢查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

5.3.4.3要對生產單位的所有生產活動逐壹進行現場檢查;多個農戶共同負責生產的組織(如農業合作社或公司+農戶)要對所有農戶進行檢查。應對所有加工場所進行檢查。如需在非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二次包裝/分段,也應在二次包裝/分段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以確保獲證產品的完整性。

現場檢查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有機和非有機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

-組織內農民的生產系統和種植及養殖品種的相似性;

——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

-組織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

-再加工、分裝和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如果適用)。

檢查和實施

根據認證依據的要求審查認證委托方的管理體系,驗證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委托方按照5.1.2條提交的文件的壹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的壹致性。檢驗過程至少應包括:

(1)生產加工過程和場所檢查。如果生產單位有非有機生產或加工,還應檢查非有機部分;

(2)與生產和加工經理、內部檢查員和操作員的面談;

(3)審核GB/T 19630.4中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和記錄;

(4)認證產品產量和銷售量的匯總核算;

(5)產品和認證標誌、包裝標識的可追溯性體系的評價和驗證;

(6)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價;

(7)確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評估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汙染風險;

(8)樣品采集;

(9)驗證上壹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所采取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如適用)。

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方和認證委托方澄清和確認存在的不符合項,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樣品測試

5.3.6.1所有申請認證的產品均應進行檢測,檢測項目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在認證證書頒發前無法采集樣品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檢測。

5.3.6.2認證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

5.3.6.3允許用於有機生產或加工的物質殘留應符合相關法律和標準的規定。不得檢出有機生產加工中禁用的物質。

5.3.7產地環境質量狀況

認證委托方應由有資質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產地環境質量監督(檢驗)報告,證明產地環境質量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中規定的要求。水土試驗報告的委托人應為認證委托人。

有機轉化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位需要再次進行有機轉換,重新獲得有機認證。

5.3.8.2的有機轉換計劃必須得到認證機構的批準,並且必須在轉換計劃實施後每年由認證機構進行驗證和確認。沒有根據轉換計劃完成轉換的生產單位不能獲得認證。

輸入

5 . 3 . 9 . 1 GB/T 19630.1附錄A、B和GB/T 19630.2附錄A、B中所列物質允許用於有機生產或加工。

在5.3.9.2,對於未列入GB/T 19630.1附錄A和附錄B或GB/T19630.2附錄A和附錄B的輸入物,認證委托人應在使用前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使用的必要性和成分、成分來源、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量和申請的物質。認證機構應按照GB/T 19630.1附錄C或GB/T 19630.2附錄C的要求進行評價。經評估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報CNCA批準後方可使用。

5.3.9.3 CNCA可能會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公布有機生產和加工投入的臨時補充清單。

5.3.10檢驗報告

5.3.10.1認證機構應規定檢驗報告的格式。

5.3.10.2應通過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書面文件提供足夠的信息,使認證機構能夠做出客觀的認證決定。

5.3.10.3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組通過風險評估對認證委托方生產加工活動是否符合認證要求的判斷、對其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評價、檢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符合和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說明、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判斷等。

5.3.10.4檢查組應對認證委托方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價,但不對認證委托方是否通過認證作出書面結論。

5.4認證決定

5.4.1認證機構應當在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以及對原產地環境質量評價的基礎上做出認證決定。同時,認證決定中應當考慮的因素還應當包括:產品生產加工的特點、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當地農獸藥管理情況和社會整體誠信水平。

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客戶,認證機構應當頒發認證證書(基本格式見附件1和2)。

對於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客戶,認證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其未通過認證的原因。

5.4.2認證委托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準予認證:

(1)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等審核證據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

(2)雖然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和其他審核證據不完全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但認證委托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或(和)糾正措施,並通過了認證機構的驗證。

5.4.3認證委托方的生產加工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認證:

(1)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

(2)未建立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的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實施;

(3)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或汙染禁用物質;

(四)產品被發現含有禁用物質的;

(五)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或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6)在經認證的現場檢查場所之外進行再加工、分裝和分段;

(7)壹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8)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或(和)糾正措施,或提交的糾正或(和)糾正措施不符合認證要求;

(九)產地環境經檢驗受到汙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投訴

認證客戶如對認證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

認證委托人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認證監管部門申訴。6.1認證機構每年至少對獲證機構進行壹次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的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以及當地誠信水平的總體情況,合理確定現場檢查的頻次。同壹獲證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有多個生產季節的,每個生產季節都要進行現場檢查。

此外,認證機構還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機構進行壹次暗訪現場檢查。

6.2認證機構應及時獲取獲證組織的變更信息,並對獲證組織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6.3認證機構在與認證委托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認證機構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況或所有權變更信息;

(二)組織管理變動情況;

(三)聯系地址和地點變更情況;

(四)有機產品的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或者工藝變更的信息;

(五)認證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邊重大動植物疫情信息;

(六)生產、加工、經營的有機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信息,如有關部門抽查發現的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重大消費者投訴;

(七)被認證機構因違反國家農產品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8)采購的原材料或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的要求;

(9)不合格品的收回和處置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銷售證書

6.4.1認證機構應制定銷售證書的申請和辦理程序,要求認證機構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書。

6.4.2認證機構應審查認證機構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協議,以及認證產品的銷售範圍和數量。符合要求的,將頒發有機產品銷售證書。

6.4.3認證機構在銷售認證產品時,應將銷售證書交給采購單位。認證機構應保留壹份銷售證書的副本,以供認證機構審查。

6.4.4銷售證書的基本格式見附件3。7.1獲證組織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至少3個月向認證機構申請重新認證。

當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工藝沒有發生變化時,申請審查和文件審查程序可適當簡化。

7.2認證機構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的,獲證組織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認證機構確認,認證證書有效期後3個月內可以實施重新認證,但不得超過3個月。延長期內生產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7.3認證證書有效期內不能進行現場檢查,在3個月延長期內未重新認證的生產單位需要重新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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