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壹保險,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保險市場上經營的很多險種針對性和適用性較差,條款設計不嚴格,不能滿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求,甚至成為積壓滯銷的淘汰產品。因此,許多保險公司專註於有限的幾類保險。比如壽險,各大公司都在拼命爭奪和搶占少兒險市場;在財產險方面,公司之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幾大險種上。至於責任、信用、擔保、醫保,都是急需發展的。另外,保險產品同質化也很嚴重。據相關統計,我國各保險公司的保險結構相似率在90%以上。這種情況導致了保險公司的“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造成了社會生產力和資源的浪費。
2.競爭加劇、違規經營的現象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為:壹是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無償增加回報。在壹些主要險種中,甚至存在壹些破壞性和掠奪性的競爭行為。比如提高或者降低機動車輛保險的基本保費或者提高宣傳資料的檔次,變相提高或者降低費率。二是超過規定比例支付保險代理費用。以航空人身意外險為例,多家壽險公司爭奪這項業務,手續費競爭攀升,甚至達到70%以上。三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新險種。第四,虛假核保和反向保險。壹些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保費任務,甚至通過核保、退保、再保險等虛假核保方式來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更糟糕的是,壹些保險公司竟然為發生保險事故的企業補辦保險手續,簽訂保險合同。這些不正當競爭和違規經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使部分險種隱藏著嚴重的賠付危機。
3、內部管理混亂,會計、賬戶管理存在漏洞,內部控制薄弱。壹是重要文件管理和使用混亂。二是賬戶管理不嚴格。部分基層保險公司為便於操作,未按規定在開戶行設立責任準備金存款人,導致保險資金被不合理占用,保險理財收益減少,支付能力降低,產生潛在風險。第三,會計不真實。壹些基層保險公司為了完成高任務指標,在核算未決賠款上做文章。有的為了增加利潤,增加應收保費,減少未決賠款;有的通過貸款投保,發放福利,假保單,假理賠。四是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制度,核保、理賠、資金運用等壹些重要業務環節的風險防控能力十分薄弱。第五,內部審計監督不夠。很多保險公司重業務輕管理,審核制度不完善。他們缺乏對子公司和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無法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
4、資金用途單壹,影響其支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運用單壹,渠道狹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時存在貶值危險,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降低賠付率來實現盈利,提高經營效率。
5.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無序入市,持有代理權和強制保險。比如政府指定勞動人事部門推出“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推出“農民養老保險”,工會和組織推出“工傷醫療保險”。由於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機構不協調,市場混亂。其次,壹些部門代理保險展業是常有的事,比如交警大隊的“機動車及第三者責任險”,計生辦的“婦幼健康險”,政府勞動部門的“養老保險”。由於保險人與投保人的不平等關系,公眾對其有抵觸情緒,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服務形象。
(二)保險需求方的問題
1,大眾風險意識薄弱,投保意願不高。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國有部門的員工實行從出生到死亡幾乎全方位的保護。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從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但由於1959-1980,國內商業保險封閉了20年,國人的風險和保險意識必然落後。據相關統計,1997對部分城鎮居民的調查顯示,僅有1.7%和18.6%的人對保險非常了解,而44.6%的人仍處於“不太了解”的狀態,8.2%的人對保險壹無所知。2.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第壹,由於保險廣告宣傳不夠徹底,居民對保險並不是“家喻戶曉”。二是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新險種的能力不強,限制了有效需求的產生。第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交保費比理賠多的觀念,導致理賠效率低,服務質量差,使得很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怨聲載道,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出現。第四,在我國,由於傳統文化和小農經濟的影響,人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養老,影響了消費者尤其是農村消費者的積極性。同時,這也是農村壽險難以開展的重要原因。
3.保險公司潛在的支持危機和通脹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與長期壽險的積極性。
4.由於不知道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過社會保險的市民認為自己不需要去保險公司投保,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
(3)保險代理人的問題
1,保險代理問題:
第壹,現在還有很多保險公司設立代理機構,不到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二是代理機構違規簽發保單、越權審批文件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保險公司在代理機構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上沒有規律可循,存在很大的潛在隱患。第四,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用工制度、產權關系、法律關系都很模糊。這些問題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障礙。
2.保險代理人素質不高,影響了保險業務的發展。因為代理人大多是富余勞動力和失業人員,保險知識不足,責任心不強。此外,代理人事業心不強,職業道德缺失,以至於壹些人利用財務管理混亂的情況,截留、挪用甚至貪汙保險費和理賠款,形成了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對策
1.開發新險種,增強市場競爭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險公司要大力培養和引進險種開發設計方面的專業人才,根據市場需求改進老險種、開發新險種,打造自己的特色品牌和拳頭產品。增加有效供給,刺激有效需求的產生。
2.糾正保險公司的指導思想。保險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目標,要有風險意識、利益觀念和法律觀念。通過加大保險宣傳,提高服務質量,增加險種,加強內部管理,開拓市場,發展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嚴禁以擴大風險和成本為代價發展業務,對會展人員的考核要註重質量指標,防範潛在風險;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執法,規範經營,遵守市場規劃,杜絕保險市場無序競爭。
3.完善保險公司內控機制,防範各類風險。壹是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核保和賠償制度、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方面的風險防控能力,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三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抓緊培養和配備專業審計人員,及時開展審計檢查,包括對下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日常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第四,在制度的執行上,嚴格獎懲,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毫不留情,以維護制度的權威。
4.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減輕通貨膨脹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經濟效益。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同意保險公司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從事證券交易。這對於長期以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單壹的情況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除了《保險法》規定的投資渠道外,在完善各項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渠道和不同的投資機構,提高資本收益率,以減輕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補償經濟損失的功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
5.加強央行監管,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壹是嚴把保險機構市場準入關,按規定申報審批保險機構。二是人民銀行要根據現有的《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制度;嚴禁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發行強制保險,不得擅自變更費率、提高代理費;不得從事虛假理賠、異地開票、強制銷售等違法行為。第三,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有前瞻性,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準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動、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例、償付能力增減變動等設定風險預警指標,並定期進行審計和檢查。如果償付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除了督促其采取適當措施外,還應采取行政幹預。第四,嚴格加強保險代理人監管。嚴格按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抓緊清理整頓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不具備《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代理機構。同時,未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代理業務。第五,加強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改變“外行負責保險監管”的狀態,提高監管水平。
6、逐步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加強保險業自律。壹是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代表國務院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保險監管質量。第二,盡快建立保險公司評估機構,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評估,讓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理性選擇,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三,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繼續強化保險行業協會管理保險市場的實力和責任,促進保險業協調發展。
7.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目前,保險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素質存在諸多問題,給保險業管理帶來諸多困難。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是從業人員專業化和保險管理現代化的需要,也是規範我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市場平等有序競爭的重要舉措。因此,保險代理公司的建立和發展已經成為中國保險業的必然趨勢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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