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1]?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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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是存在違法侵權行為;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第四,正當防衛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為目的;
5.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作惡者本人。
正當防衛(又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壹個概念。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緊急避險、自助行為都是權利自助的方式。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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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防衛性的統壹。
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性是指正當防衛,是正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與不法侵害作鬥爭的行為。他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他是正義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目的的正當性與行為的防禦性密切相關。首先,目的的正當性制約著行為的防禦性。其次,行為的防衛性體現了目的的正當性,是目的正當性的客觀表現。
2.正當防衛是主觀防衛意圖和客觀防衛行為的統壹。
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並決心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保護國家的合法權利、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心理狀態。正當防衛客觀上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壹定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觀。但是,正當防衛和犯罪是有本質區別的。只有看清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壹。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因此,正當防衛不侵犯法益,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積極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積極法律評價。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是消除社會危害和防止刑事違法的統壹。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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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人員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2065438+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及時出臺見義勇為行為相關糾紛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3]?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根據防衛人正在防衛的情況,根據公眾的壹般認知,依法作出合理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2]?
海外的
德國刑法典1871第53條規定:“出於自衛而實施的行為不應受到懲罰。所謂正當防衛,是因為對正在發生在自己或他人身上的不正當侵害的拒絕。不可或缺的辯護。雖然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程度,但這是因為演員的尷尬、恐怖和驚慌。至於逃出防衛範圍的,不罰。”現行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壹)正當防衛不違法。(二)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因恐懼、害怕、驚嚇過度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
《奧地利刑法典》第3條規定:“(1)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自由或財產免受直接和緊迫的非法侵害而采取必要的防衛行動並不違法。但如果被害人沒有受到多大傷害,其防衛明顯不等於造成防衛的加害人,則不視為正當防衛。(二)防衛過當,或者防衛過當明顯不相稱,純粹是由於驚慌、恐懼或者驚愕的,以超過由於過失的程度處罰,對其過失行為有處罰規定的。”第34條將“在類似於防止責任或非法原因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視為量刑時的特殊減輕理由。
法國刑法典1994第122-5條規定:“當自己或他人面臨不法侵害時,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正當防衛的需要而完成被侵害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所采取的防衛措施與侵害的嚴重程度不相適應的除外。如果為了制止針對財產的重罪而實施了故意殺人以外的防衛行為,如果這種行為對於實現目的是絕對必要的,並且所采取的防衛措施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壹致,則實施防衛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第122-6條規定:“完成下列行為的人,推定為進行了正當防衛:1。擊退夜間破門撬鎖、暴力或誘騙至其住所的不義侵權人;2.針對小偷或暴力搶劫的自衛。"
瑞士刑法典第33條規定:“任何受到非法攻擊或可能受到直接攻擊的人以及任何其他人都有權以與這種情況相當的方式防禦這種攻擊。過度自衛者,由法官酌情減輕,因過於激動或驚慌而過度自衛者,不予處罰。”
日本1907《刑法典》第36條規定:“(1)不得對為了捍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出於必要而采取的行為進行處罰。(二)行為超過防衛限度的,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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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
2.阻止罪犯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與正在發生的非法侵權行為作鬥爭。
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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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壹.致病條件
對真實存在的非法侵犯
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
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違法”壹般是指法律法規不允許的行為,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包括壹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壹般認為,對於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正當化,比如貪汙、瀆職等不具有急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壹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該由人來實施。原則上,對動物的有害行為進行反擊是壹種緊急情況,而不是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然存在於現實中。如果辯護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是主觀上的過失,刑法規定了過失犯罪,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事故。
第二,時間條件
非法侵權還在繼續。
只有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能對正當權益構成威脅和緊迫,防衛行為才能正當。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從不法侵害人開始實施侵害時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實際威脅明顯、緊迫,並且實施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認為侵害已經開始。比如放置炸彈後,即使炸彈沒有被引爆,也構成非法侵權;凡以殺人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開始殺人,也視為非法侵害的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緊迫而現實的侵害威脅時,不法侵害即視為結束。具體來說,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主動停止侵害,逃離現場,不能造成危害結果,不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犯罪中,即使侵權行為已經既遂,如果損失能夠及時挽回,也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壹個強盜拿走了別人的財產。雖然搶劫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使用暴力,取回財物,也算是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之後進行辯護是不適當的。具體分為:防禦前(傷前)或防禦後(傷後)。前者俗稱“先下手為強”。防衛過當不屬於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實施的行為或有許多跡象表明危害將會實施的行為可以被證明是正當的。
第三,主觀條件
有防禦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辯護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指的是辯護人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禦性挑釁,互相打鬥,意外防禦等。都是沒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禦性挑釁——故意造成對方先侵害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由侵害對方。這就是俗稱的“挑戰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了犯罪感,不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但這仍然是壹種非法的傷害行為。互相打架——雙方都有傷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但打架後,如果壹方求饒或逃跑,另壹方繼續侵害,則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壹方故意侵害他人,偶然滿足其他防衛條件。比如,A企圖用車撞死B,B正要搶劫C,A對B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本案中,A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第四,對象條件
對侵權者的抗辯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因為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自己造成的,只有自己進行抗辯,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 * *共同犯罪,也只能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辯護,而不能為沒有實施侵害的共犯辯護。如果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衛或緊急避險。
也可以對侵權人帶來的幫助其傷害的對象進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極限條件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想調戲B,B的同伴C把A打倒在地,然後用重物砸死A。這顯然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註意的是,凡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A要強奸B,即使B防衛過當殺死了A,也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極限抓地力:
1.不法侵害的強度。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已經對客體造成的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攻擊的地點的統壹。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小於或等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用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非法侵權的優先權。是指侵害的緊急程度,即不法侵害對國家、社會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優先性對於確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是否需要停止不法侵害,應以不法侵害的優先性為標準。
3.非法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壹。為了保護重要權益而殺死不法行為人,可以認為是制止不法行為人的必要,所以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即使不能保護,也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大傷亡,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其主要意義在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威懾犯罪分子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及其構成條件,有助於公民大膽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與不法侵害作鬥爭。
過度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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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防衛過當罪的概念、特征和表現形式。
過度自衛
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過度防衛有以下特點:
1.防衛過當罪的客體只能是其構成的特定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根據犯罪形式和客觀行為性質以及我國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罪。這類犯罪表現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其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關於防衛過當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認為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和過失。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如果他們沒有預見到,甚至由於疏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那就是疏忽。
(2)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過度自衛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並不是壹個獨立的犯罪,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和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認定。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的犯罪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為了說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作出判決時,應當註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防衛人的主觀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遠小於其他犯罪行為。因此,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由於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所致,是為了保護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對象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
這壹段是對第三段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違法行為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是指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暴力犯罪。
想象辯護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因主觀錯誤而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防衛行為的結果是損害。
對於假想防衛,應按照認識錯誤原則處理,過失為過錯,意外為無過錯:
1.非法侵權實際上並不存在。
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是假設的假想防衛而非真實防衛。為什麽會這樣呢?是因為不法侵害行為實際上並不存在,當然不需要進行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進行中,也就有了正當防衛的法律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進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除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防衛過當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正當防衛過程中主客觀不壹致的現象,不同於假設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
2.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防衛意圖。
這是假想防衛的主觀前提。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的主觀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知道不法侵害不存在,就不會有防衛意圖,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假想防衛。如果行為人壹方面假定不法侵害已經到來,但另壹方面出於防衛意圖並不反擊,而是有意傷害對方,導致嚴重危害後果,則應以故意犯罪而非想象防衛處理。此外,還有壹種情況是雙方在互相打鬥的過程中誤傷了格鬥者或無辜的第三方。表面上看起來是假想防衛,但實際上由於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還擊,其中壹方不能認定為防衛行為。當然,誤傷他人的行為不能視為假想防衛,只能作為物體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對無辜者造成了傷害,這是假設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於行為人錯誤地將他人的行為視為不法侵害,做出錯誤的防衛性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只有想象中的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法侵害是存在的,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實際上並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麽假設防衛就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無從談起。
4.假設抗辯成立的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當以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行為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防衛行為,但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擊打的部位和造成的後果來看,明顯不當,稱為假想的防衛過當,行為人應對防衛過當的結果負責,可按防衛過當處理。責任比第壹個輕;
(3)由於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沒有錯,應屬意外事故;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又是早期防衛,主觀過錯應為故意。
特殊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行使特殊防衛權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壹是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條件;二是嚴重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客體條件。
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防衛人違法侵害造成了人員傷亡,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和公民的危害性很大,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很大。新刑法尤其如此,有利於鼓勵公民與那些極端主義犯罪分子作鬥爭,使廣大民眾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防禦誤解
正當防衛的誤區。具體來說,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大致有10種: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對他人侵犯行為的所謂還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臆想或臆測。
3.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是針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攻擊自己,然後以自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8.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
10.壹開始是正當防衛,後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戰鬥防禦
打架鬥毆,是指雙方或多方主觀上都有違法故意,客觀上都有針對對方的違法行為。也就是互相爭鬥的各方都對對方造成了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壹般不存在正當防衛。但如果壹方停止或被動停止加害行為,另壹方成為加害方,則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司法實踐中,不法侵害在互鬥中轉化的情況有兩種:1。壹方已停止戰鬥並向另壹方求饒或逃跑,而另壹方仍在後面追趕並繼續實施侵害;2.壹般的小打小鬧,壹方突然使用致命武器,對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4]?
非法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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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編輯
案例1:2012 10 10月22日10左右,被告人姜與朋友在壹燒烤攤吃夜宵。由於夜市攤位生意興隆,人很多。李路過姜等人的座位時遇到姜,為此發生爭執,最後導致打架。因姜某這邊人多,出了夜市攤十幾米,姜某等人見李某沒跑多遠,就拿著酒瓶和椅子追李某。李見此情景,繼續往前跑。最後,李躲閃不及,被姜用酒瓶砸中頭部。在打鬥中,李用壹個破瓶子刺傷了姜。案件發生後,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本案審理過程中,李辯稱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定罪。本案中,姜與李打架,雙方均有意傷害對方。如果傷害達到刑法規定的傷害,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這次打架不存在正當防衛。但當李停止與姜的打鬥,跑出爭執範圍時,李已經停止傷害。但是,姜等人具有繼續傷害李某的違法故意,並實際實施了繼續傷害的行為。在戰敗的情況下,李用棍子將姜打傷。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原來的打架變成了壹方對另壹方的傷害。在必要的情況下,李對行為人實施了防衛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4]?
案例二:壹對年近七旬的老夫妻唐建東和他們的大兒子唐明住在壹起。2065 438+08 10月3日晚上,18,唐明回到家,看到桌子上擺滿了素菜。他壹邊罵著母親,壹邊在廚房砸鍋碗瓢盆,扯下液化氣管道,把液化氣罐拖到唐建東家門口,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罐,瞬間燃起大火。唐建東壹腳將液化氣罐踢向前坪,唐明卻沖上去拽了回來。當湯姆的媽媽周曉紅看到它時,她提起壹桶水,把它倒進了液化氣罐。唐明找來壹把鋤頭,喊道:“我要殺了妳。”唐建東趁機關閉液化氣罐閥門後,看到腿腳不方便的妻子被兒子拿著鋤頭追趕,趕緊攔住唐明,搶過鋤頭。在搶鋤頭的過程中,唐建東反手壹揮,鋤頭背面擊中唐明眉心,致其倒地。唐明倒地後想爬起來。唐建東擔心他起來後會繼續作案,於是多次擊打唐明頭部,直到他不動為止。長沙縣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唐建東是壹名年近70歲的老人。面對40歲的壯唐明拿著鋤頭追著老婆跑,當時的心情應該是憤怒、擔憂、緊張。另外,唐明點燃液化氣罐的行為是違法的,也是危險的。2019、12年9月2日,長沙縣檢察院對唐建東涉嫌故意傷害案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認定唐建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