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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院長郵箱裏投訴有用嗎?

法院延期立案怎麽辦?

作為壹個經常和法院打交道的律師,我建議在法院沒有依法立案的情況下,不要輕易投訴。因為當事人壹輩子可能只和法院打交道壹兩次,而律師壹輩子要和法院打交道無數次。壹份訴狀將使律師難以開展未來的工作。所以最有用的辦法就是避開雷區,習慣挑有管轄權的法院,盡量走壹走。

抱怨不能壹勞永逸地解決問題,反而是麻煩制造者。

第壹,首先是局限性。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郵箱(@ Justice)是壹個非常有用的投訴渠道,但我個人的經驗是,反饋到被投訴法院往往要壹個月。既然當事人等不及投訴或者催促律師投訴,那就等不及這個月的處理時間了。

第二,申訴有效,成功立案。投訴對法院的評估有很大影響。此案在後續訴訟中是否會遇到磕碰或被人為制造不必要的麻煩,不得而知。

第三,經過漫長的等待,投訴無效。

第四,投訴是單方面的,不能撤回。假設妳投訴後撤訴,那麽妳就面臨著與被投訴法院合作解決投訴的問題。至少妳應該去法院寫個聲明,讓法院和上級領導溝通,消除不良影響。

有了這個時間,律師不妨想更多的辦法,在別的法院立案。我用這種方法處理了兩個案例。

1.首先是繼承糾紛。

這種糾紛,最常見的遭遇就是親屬持有死亡證明(註意我說的是醫學死亡證明原件,不是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很多部門在辦理繼承時只承認醫學死亡證明,不承認戶籍註銷證明),給繼承人帶來很大的麻煩。本案中我的當事人是唯壹繼承人,但其他親屬認為有利可圖,就是不給我開死亡證明。

客戶只是想要回他的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妳覺得是個東西嗎?它只是壹張記錄被繼承人死亡信息的紙,沒有任何價值。不得不說,它是壹個“特殊的物件”,對當事人有壹定的紀念意義,幾乎不可能來回還原爭議。

但是,提起這個訴訟簡直是難上加難。首先要證明死亡證明確實在被告手裏。其次,即使勝訴,如何執行?被告當庭撕毀,或者銷毀,扔掉,消失。妳什麽都沒做。最後,就算這個死亡證明還存在,妳勝訴了,執行了。如何執行?就算被執行人不給,妳還能讓執行法官搶嗎?對方是那種怕罰款拘留的人嗎?

起初,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因為當事人只想拿回壹份死亡證明,其他人不願意涉及),被告所在法院不確定是否立案,拖了很久。

權衡利弊後,我建議當事人改判,不要堅持死亡證明,到遺產所在地提起繼承糾紛。直接繼承遺產可以繞過死亡證明,壹步到位。

在另壹家法院立案後,經過壹系列調查令,案件很快通過調解解決,圓滿結束。

2.二是民間借貸之爭。

案件郵寄立案後,法院遲遲不開庭。並不是說法院什麽都沒做。真的是因為當地受疫情控制影響,法院無法推進工作。

當事人著急,本來是在原告住所地立案的。後來他們想了個辦法,跟原審法院打了招呼,在自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

換了法院後,用了壹個月左右的時間通過調解結案。

沒想到,壹審法院受理後8個月,提示我繳費。當初我跟立案庭說不用立案。他們還說要登記,要出案,結果還是進了。我和立案庭溝通過,停止交費,所以駁回。保險起見,法院要求做筆錄,終於結束了。

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用上面的方法解決。因為大多數情況下,事實清楚,案由和管轄是確定的。

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不立案,只能依法救濟。救濟途徑包括但不限於向主管法院和上級法院投訴,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然後上訴(這種情況法院壹般不會出具,多數是請示院長後立案)等等。具體需求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作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難免會遇到立案的問題,如何圓滿解決也是壹門學問。

如何投訴執行法官的不作為

請先冷靜壹下。不知道是妳立案後就沒聯系過執行法官,還是幾次後都沒聯系過執行法官。如果是後者,很可能妳和執行法官無法有效溝通,雙方會出現“雞對鴨”的效果。妳抱怨法官不作為,執法不力。法官覺得妳無理取鬧,拒絕接電話,懶得說話。事實是妳和執行法官根本不在壹個頻道上,沒有有效的溝通。這種情況下,交流越多,誤會越大,可想而知妳的執行案件進展如何。

請耐心讀下去。首先說壹下我國的執行現狀。大城市執行案件越多,大城市基層法院每個執行法官壹年承辦的案件就越多。這意味著,執行法官全年無休的話,每天要辦結1起案件。現實是他們要扣除周日假期。妳可以算算平均每天有多少案件結案。而且在北上廣深壹線城市的很多法院,這個數字可以達到1,000。雖然這些案件在司法改革後基本都是由執行團隊完成,但執行壓力依然巨大。網上流傳的某法院執行部門的圖片,可以說非常真實。

這是每個遺囑執行人都需要知道的。總結壹下,就是我們國家的執行,案例多,執行壓力大。雙方需要合作以減少沖突和抱怨。但這張圖並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在能效上互相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追回賬目,懲罰老賴。

了解執行法官在有限的溝通時間裏能做什麽,把自己的觀點說清楚,這壹點很重要。首先,執行法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有什麽權威?這些問題想通了,妳就能理解執行法官的話了。我有壹個客戶執行了這個案子。他怒氣沖沖地找到我,要求幫忙寫投訴信,向執行法官舉報。我問發生了什麽事?執行法官拖延執行,沒有給我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車輛的位置,顯然是壹個關聯案件。聽了這話,我說妳這是逼公雞下蛋。執行法官沒有這種權力。當事人不理解,說法院處理不了這些事?我想想,這能不沖突嗎?法院的執行法官不是萬能的。執行法官只能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保險、養老、公積金賬戶,還可以查封車輛、房產的權屬檔案。第壹種情況可以拍賣房產,第壹種情況可以在找到車輛的前提下拍賣車輛。至於找車,沒有找對象的定位功能。妳只能給妳的住所壹個驚喜。但是因為成功率低,容易打草驚蛇,而且案件數量多,所以妳基本不會去查處控制。了解執行法官的權限,很容易配合,可以私下打聽財產線索,工作地點,車輛停放地點,人員居住地址,什麽時候在家的規律。也許妳會說,要長期靠自己?沒錯,因為妳比執行法官更了解被執行人,而執行法官就像壹條屠龍道。沒有這壹刀,妳缺乏威懾力,但也不能指望這壹刀主動殺敵。妳要用這把刀穿過提供的線索,用他的威懾力把被執行人打得落花流水。

如果妳做到了以上幾點,或者在妳的權限範圍內,法院的執行期限是在合理時間內的六個月。如果妳還是不執行,我支持妳舉報。可以有法院監察室,也可以有區市紀委。希望妳能順利拿到賬戶。

想知道如何向法院投訴,回復如下: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法發[2007]16號)第三項“訴訟費用的負擔”明確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原告勝訴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返還原告,然後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妳說的這種情況屬於法院應該退還妳訴訟費,然後再向被告收費的情況。

3.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告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載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

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

自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法律文書返還相關當事人。也就是說,法院應當在您收到生效判決後15日內退還您的訴訟費用。

4.當然,《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具有查處亂收費的職能,但問題是,在法院的具體案件中,行政機關並不具有查處是否應當退還費用的職能。所以,妳的權利救濟的第壹個途徑就是向主管法院的院長投訴,比如在院長接待日。第二,可以通過法院的信訪部門舉報。第三,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

我的建議是,妳把上述文件打印出來,找到具體承辦人,拿出來,白紙黑字說清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下發的文件。如果承辦人仍然“堅決拒不執行”,逾期不退費,那麽妳就向人民檢察院投訴,反映他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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