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中壹種常見且有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立法對其進行了規制。國外禁止商業賄賂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反壟斷法中規定禁止商業賄賂的內容,如德國和美國;壹些國家,如日本,對某些類型的商業賄賂作了特別規定。
1.德國禁止商業賄賂的立法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世界上最早懲治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該法第12條是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規定,既涉及商業企業職工的賄賂,也涉及商業企業職工的賄賂:(1)在商品交易中,行為人以競爭為目的,向商業企業職工或者其任命的人提供、承諾或者給予利益,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在獲得商品或者工業報酬時以不正當方式支付的相應報酬。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被視為壹個人,最多壹年。(2)商業企業的雇員或受讓人在獲取商品或工業利益時,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承諾或接受商業交易中的利益作為相應的支付,以換取他人的優惠待遇,該雇員或受讓人應受到同等處罰。其反腐敗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德國刑法。刑法中對賄賂和其他涉及腐敗的行為有兩種制裁:有期徒刑和罰金。有期徒刑最低刑期3個月,最高刑期10年。關於罰款的規定體現了可操作性的特點。如果把受賄罪的刑罰定為5歐元,連續三次受賄5歐元就要開除公職,行賄和受賄的刑罰是對等的。此外,《公務員法》還特別規定,任何公務員接受禮品,包括公務禮品,都必須申報上交,並征得上級同意後才能留給個人。如果收到的禮物涉及金錢,50到80歐元以內的必須由當地部門處理,超過這個限額的必須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處理。1997 17年8月3日,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反腐敗法》,加大了受賄罪的量刑幅度。賄賂公職人員的罪行受到嚴厲懲處。65438-0998年,德國聯邦政府頒布了《聯邦政府關於聯邦行政機關反腐敗的行政法規》,為聯邦政府各部門制定反腐敗措施提供了指導。2004年,聯邦內政部發布了聯邦政府關於防止聯邦行政機構腐敗的新條例。在該條例的附件中,可能的腐敗跡象被歸納為兩類:中性跡象和警告跡象。中性標誌包括:公務員生活水平不合理的高;對換崗位或轉崗表示莫名的抵觸;未經批準或者說明原因從事其他兼職的;有酗酒、吸毒或賭博等社會問題;與壹些企業有不尋常的私人接觸;對壹些企業的特別表揚和照顧以及企業的慷慨贊助。警示信號包括:公務員無視相關規定;“小故障”不斷發生;做出不尋常且令人困惑的決定;濫用自由裁量權空間;故意逃避檢查;隱瞞某些事件和情況;試圖影響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決定;以沈默的方式容忍違規行為;對可疑現象或事件無反應。
值得註意的是,在1999之前,德國境內企業之間的行賄以及企業在境外的行賄都不受德國法律的約束和制裁。隨著1999 OECD《反腐敗公約》的生效,德國國內企業和海外企業的行賄所得將被壹並沒收,有關當事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處以罰款。再加上1997通過的《反腐敗法》、2004年頒布的《聯邦政府預防聯邦行政機構腐敗條例》以及聯邦內政部頒布的其他幾項旨在控制賄賂等腐敗行為的法令,德國控制商業賄賂的大網正在全面張開,越來越密。
2.美國禁止商業賄賂的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高度重視反商業賄賂的國家之壹,建立了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證了美國市場競爭秩序的良性運行,極大地促進了美國經濟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超過英國,並在全球領域保持領先地位直至今日。
70年代中期,165438,美國證監會發現400多家美國公司在海外行賄,涉案金額超過3億美元,117問題公司為世界500強公司。這項調查成為《反海外腐敗法》的起因。1977年,美國頒布了《反海外腐敗法》,適用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腐敗行為,適用於任何公司及其高級經理、董事、員工或代理人,目的是禁止美國公司賄賂外國政府官員。指定的行賄人不是根據其行政地位來確定的,而是根據其是否實際行使政府權力來確定的。這樣,所有使用公權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受賄的主體,比如受委托為政府設計的私人設計師、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等。同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通過了《禁止在國際商業活動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美國和主要發達國家為成員國)。65438年至099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際反賄賂和公平競爭法》,並修改了《反海外腐敗法》。該法律主要有兩個部分:壹是要求公司根據《反海外腐敗法》加強其財務系統;第二是關於反賄賂的規定。其中明確界定了“公關費”與賄賂的區別:前者是為了獲得與官員的面談或確保貨物能夠通過海關而支付的費用,後者是為了影響他人的決定或獲得對競爭對手的優勢而支付的費用。
《反海外腐敗法》主要針對美國公司的海外賄賂。國內,美國的《羅賓遜-帕特曼反價格歧視法》和《克萊頓反壟斷法》形成的公平競爭機制和反壟斷機制,促進了市場經濟的成熟發展,從而使商業賄賂在美國難以興風作浪。首先,就公平競爭機制而言,在近乎白熱化、規範化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將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的狀態,已經成為決定公司運營成功與否的最重要因素。在這種機制下,公司的采購和營銷人員通過商業賄賂放棄低價產品和服務,購買高價商品和服務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被忽視,公司無法生存,公司領導層和股東都不會允許這種情況發生。這是商業賄賂和商業賄賂沒有市場的重要原因。其次,就反壟斷機制而言,壟斷行為是市場不正當競爭的最大表現。為了從壟斷者那裏獲得產品和服務,或者向壟斷者出售產品和服務,產生不正當的幕後交易,容易導致商業賄賂。為此,美國在100多年前就采取措施打擊市場壟斷,其市場反壟斷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由於美國幾乎沒有什麽產品和服務是由少數公司控制的,所以交易雙方面對的是壹個公平的市場。因此,企圖通過商業賄賂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自然沒有市場。由此也可以看出,商業賄賂和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是交織在壹起的,對商業賄賂的治理不能簡單狹隘地進行,而應該是整個市場環境的改善同步進行。
3.日本反商業賄賂立法
商業賄賂是日本最重要的賄賂形式之壹。它不僅對經濟問題本身產生影響,而且往往涉及政治領域。例如,20世紀70年代,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行賄。目前,日本在法律上構築了反商業賄賂的重要防線,構建了壹套更加有效的約束機制,嚴厲打擊商業賄賂,大大減少了商業賄賂的發生。
首先,日本刑法將商業賄賂統壹為行賄和受賄,無論是在業務上還是在其他方面,誰行賄誰受賄都要承擔同樣的法律責任。而且日本定義的賄賂範圍相當廣,凡是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利益都可以算作賄賂,包括提供性服務和高規格的宴請、接待等。在經濟活動中利用職權要求他人給予金錢、貨物或者提供其他好處,收受或者同意收受好處、好處的,屬於行賄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日本當局在調查和處理賄賂方面非常嚴格。在洛克希德賄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壹案中,田中角榮身邊的工作人員利用首相的影響力,幫助美國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銷了壹批大型客機。在“洛克希德”號事件中,田中角榮首相被捕,最後被判4年監禁。日本還頒布了《公共利益舉報人保護法》,努力保護揭發和披露公司董事或經理非法和欺詐行為的舉報人。規定對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舉報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將根據相關法律嚴肅處理。此外,日本的大企業基本上都建立了壹套嚴密的防範和制約商業賄賂的機制。最重要的是實行嚴格的招投標制度。只要超過壹定數量的工程建設項目或采購項目采用真正的招投標制,企業的壹把手不直接參與招投標工作,具體的招投標工作由具體部門組成的招投標小組進行。其他檢查和監督招標小組是否違反招標程序,以防止個人在招標中徇私舞弊和收受賄賂。企業發現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相關人員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4.其他國家禁止商業賄賂的立法及相關國際公約。
英國在控制醫藥市場商業賄賂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1968年頒布的《藥品法》和1994年頒布的《藥品廣告法》分別規定,醫藥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向購買藥品的單位或醫生提供免費旅遊、免費飲料、食品等物品和憑證的,其負責人將被處以最高5000英鎊、最高2000英鎊的罰款。賄賂也將受到同樣的懲罰。
奧地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對手和員工的賄賂行為實施刑事制裁。該法第十條規定,禁止為獲取商品或者服務供應上的優勢,通過不正當行為向企業的職工或者代理人提供、許諾或者給予禮品或者其他利益。該禁令也適用於因不公平供應商品或服務而接受禮物或其他利益的員工或代理人。這些禁令僅適用於業務流程的行為,包括采購和銷售。法律雖然對商業賄賂行為規定了刑事制裁,但依據民法也會產生民事後果,比如停止侵權、損害賠償等。根據該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禁止在某種商品銷售成功時,向對方員工承諾贈送禮品或獎金。
在國際上,從65438年到0997年,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發布了《反賄賂與行賄公約》,該公約在序言中指出,賄賂已成為國際商業活動包括貿易和投資活動中的普遍現象,引起嚴重的道德和政治憂慮,破壞良好的管理和經濟發展,扭曲國際競爭條件。到2002年,經濟合作組織的32個成員國政府根據該公約通過了新的反賄賂法案,將反商業賄賂的範圍從國內公司擴大到外國公司。2003年6月5438+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我國政府是《公約》的創始締約國,並積極參與了《公約》的起草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5年6月5日至38日+10月完成了加入《公約》的批準程序。
5.海外立法總體評價
從以上列舉可以看出,上述國家和國際條約在規制商業賄賂方面的立法各有特色。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歷史悠久,與刑法、公務員法結合緊密,有力打擊了德國的商業賄賂。美國有非常完備的競爭法體系,其中《反海外腐敗法》最具影響力,其立法理念已被世界範圍內所接受,推動了國際反腐敗進程。並且其立法可以隨著經濟形態的變化和各種公約的簽署生效而不斷修訂,在治理商業賄賂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果。在日本,商業賄賂的定義相當寬泛,凡是能滿足人們需求或欲望的利益都可以算作賄賂,即使是輕微的商業賄賂事件也絕不會放過。對行賄的懲罰也很嚴厲,有單獨的法律來規範國家公務員、國有公司和私營部門的行賄行為。經合組織與聯合國之間的立法近年來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反商業賄賂的國際合作進壹步加強。壹般來說,國外立法有以下特點。
(1)對商業賄賂的內容定義非常寬泛。
在很多西方國家的法律中,商業賄賂的定義非常寬泛,不僅限於財物,所有交換的利益都算賄賂。例如,加拿大的相關法律規定,商業賄賂涵蓋“金錢、交換物品、職務、住所或雇傭、支付貨款、報酬或任何利益”,也就是說,它包括壹切物質利益和無形利益。芬蘭明確規定,國家公職人員不得接受任何在商界吃飯、旅遊的邀請,否則將被視為行賄。日本還將賄賂的形式分為事前賄賂、事後賄賂、中介賄賂和第三方賄賂。
(2)以損害競爭的公平性作為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
國外立法大多沒有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列出商業賄賂的種類,而是以是否實質性損害競爭、影響公平原則為依據,對回扣、折扣、傭金進行規定。比如,根據美國的《羅賓遜-帕特曼反價格歧視法》,無論是回扣還是打折,如果有害於競爭,都是違法的。英國對賄賂的定義體現了影響公平的標準。規定賄賂是指為了影響公職人員的工作行為,向其提供或者接受任何不正當的報酬,使其做出違背廉潔原則的行為。
在壹些發達國家,商業賄賂罪相對寬大。不以“好處”是否兌現為標準,而將同意或承諾給予“好處”的行為視為商業賄賂。這個認定標準對預謀犯罪很有威懾力。比如,根據日本法律,在經濟活動中利用職權要求他人給予金錢、貨物或者提供其他好處,收受或者同意收受好處、好處的,屬於受賄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新加坡《防止腐敗法》規定,代理人非法接受、索賄或同意接受,意圖向他人索取報酬作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的引誘或報酬,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實施與其客戶事務有關的行為,或在與其客戶有關的事務上給予或不給予某人好處或壞處;任何人非法給予、同意給予或提供報酬給代理人作為引誘或報酬,使其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實施與其客戶事務有關的行為,或在與其客戶有關的事務中給予或未給予某人好處或壞處,無論目的是否實現,均構成腐敗交易罪。
(3)建立了健全的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
在海外立法層面,各國除了制定防治商業賄賂的專門法律外,還將治理商業賄賂與反腐敗結合起來,將治理商業賄賂納入反腐敗法律體系。例如,為了規範和監督經濟活動和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美國於1921頒布了《政府行為倫理法》和1978頒布了《獨立檢察官法》,將任命獨立檢察官調查政府公職人員腐敗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法國的資產透明法規定,政府官員上任後,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交個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清單。韓國於2002年頒布《反腐敗法》,將政府官員接受商業賄賂的行為列為重點反腐對象之壹。
二,國外研究現狀
因為商業賄賂是經濟社會中的伴生物,它存在於各國的經濟生活和法律規範中。鑒於政治經濟制度、價值取向、利益訴求、文化傳統、社會現實和公約宗旨的影響,對商業賄賂的研究有所不同。
1.商業賄賂概念研究
關於商業賄賂的概念,國外學術界主要有兩種界定模式。第壹種是單向定義模式,即僅指“商業賄賂”。根據趙玉安英美法詞典,商業賄賂是指壹個買方和壹個賣方通過支付對方雇員或代理人的利益,在不公平的商業活動中擊敗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商業賄賂定義為賄賂潛在買家的代理人或雇員,以在商業競爭中獲得優勢。這個定義雖然寬泛,但也擺脫不了模糊的嫌疑。第二種雙向定義模式,即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的定義是: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向企業的員工和被許可人提供、承諾或者給予壹定的利益,或者企業的員工或者被許可人在商業交易中接受他人的利益,以不正當手段使他人在購買商品或者經營者的競爭中獲得優惠待遇。與第壹個定義相比,這個定義更加全面和GAI化。
2.商業賄賂主體研究。
在國外的研究中,壹方面,對商業賄賂的主體沒有太多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例如,在韓國《公司法》中,商業賄賂的主體被定義為向受賄人承諾、提供利益或作出意思表示的人,而沒有限制主體的性質和業務資格。另壹方面,國外商業賄賂的相關立法對賄賂主體沒有限制。比如美國的商業賄賂主體範圍就比較寬泛,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中間人、公職人員以及能夠影響交易的政黨。這壹觀點值得我國立法研究學習和借鑒。
3.商業賄賂的定義。
國外對商業賄賂的定義非常寬泛,所有用於交換的利益都被認定為賄賂。比如,日本把壹切能滿足人的需要或欲望的好處都視為賄賂,包括提供性服務和高規格的宴請、接待;新加坡對商業賄賂有更詳細的規定。新加坡《預防腐敗法》第2條將"報酬"定義為引誘或獎勵:(a)金錢或任何禮物、貸款、費用、報酬、傭金、證券或其他財產或任何形式的財產利益,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b)任何職位、雇傭或合約。(c)任何全部或部分貸款、合同債務或其他債務的支付、取消、結算或清算;(d)任何其他服務、利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提供免受任何處罰、取消資格或逮捕的保護,以及……還包括行使或放棄行使某些權利、職能或職責。但是,在商業賄賂的研究上,歐美國家無疑領先於中國。美國、德國等國早就將傭金、折扣等行為納入商業賄賂的研究範圍,並進壹步進行立法限制,如額度限制等。對於獎金問題,日本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不當贈與和不當表示防止法》的相關規定就是其成功研究成果的體現。
4.跨國商業賄賂研究
在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商業賄賂也在全球蔓延。國外對商業賄賂的研究已經擴展到跨國商業賄賂。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是壹部將反商業賄賂延伸到海外的法律。該法實施以來,由於美國政府執法力度大,成效顯著,形成了許多著名案例。在控制國內商業賄賂犯罪的同時,註意到商業賄賂跨國發展的趨勢,關註針對其他國家人員的商業賄賂。這非常值得我國的立法研究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