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托底和應急救助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遇到的突發性、緊迫性和臨時性困難,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2014〕8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米〔2015〕33號),結合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在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供的緊急和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工作的原則:
(壹)堅持救助,確保困難群眾獲得救助,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重點解決基本生活困難和擺脫暫時困難,必須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3)堅持公開公平,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種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統籌資源,促進政府救助、社會救助和家庭自救的有機結合。
第二章援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意外事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必要生活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2)個人物品。因必要生活費用突然增加,暫時陷入嚴重困難的貧困被贍養人;因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獲得家庭贍養,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個人。其中,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住宿、緊急救治、協助返鄉等救助。
對區域性洪澇、幹旱、風雹、地震等自然災害和大型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臨時救助標準按照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筆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的10倍。
臨時救助是壹回事,壹次救助。同壹申請人,同壹理由,原則上壹年只有壹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壹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第壹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臨時救助:
(壹)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參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造成個人困難的;
(二)家庭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且未自食其力的;
(三)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和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或者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臨時救助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承諾。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者個人,可以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因疾病、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具有當地戶籍或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情形,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或者委托人壹次性補齊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的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低保、五保及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文件;
4.申請委托的,應當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和委托責任。因緊急情況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受理。
第九條審批
(1)壹般程序
復習。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的責任主體,負責對臨時救助申請人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進行入戶調查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並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經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村(居)委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認可。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核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批準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額,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居民臨時救助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市、區)民政部門的季度報告,將審批決定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按照每個鄉鎮常住人口的壹定比例撥付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持有本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對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給予救助。
(2)應急程序。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者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當先行救助,並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告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壹)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各級要全面實行打卡發放臨時救助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資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必要時,可直接支付現金。
(2)實物的分布。根據臨時救助的標準和受助人員的基本需求,可以通過發放衣物、食品和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進行救助。以實物形式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資金和實物救助後,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仍能得到解決的,可根據情況提供轉診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壹條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各級財政公共* * *預算資金。其中,縣級財政按照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收支平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臨時救助費用。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安排不低於8%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者應急資金。
(4)社會捐贈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提供財政捐助,用於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救助資金統籌考慮,納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入下壹年度,不得挪作他用。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造成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當通過追加預算、調整春旱冬春季節資金等方式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的現金發放清單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施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急救所需的經費和物資,並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回執,按規定程序撥付或補充資金和物資。
第六章社會力量的參與
第十四條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式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和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大中型企業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機制的建立
第十六條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壹名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將臨時救助、緊急救助等社會救助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落實“緊急救助包”責任制,安排專人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幹部職工包地區、包單位、包時段,做到有人管、有人負責。
第十七條建立臨時救助和應急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調查,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每月、每周進行1次調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特困供養人員、低保人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及時核實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舉報,主動救助,必要時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發生。
公安、城管、民政、衛生等部門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執行公務時遇到困難,以及喪失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
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報的救助線索後,應當主動核查情況,協助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申請救助並接受救助。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以鄉(鎮)政務大廳為依托,設立統壹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人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和資金發放,讓困難群眾“有門可幫”。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特殊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協助其申請,需要轉辦、轉辦的,應明確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間,建立“綠色通道”處理緊急問題。
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社會募捐、專業服務、誌願服務等方式給予幫助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予以轉介。
縣、鄉、村(居)委會可以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應急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了社會救助熱線,暢通了臨時救助和“應急”工作的求助和舉報渠道。
第八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標準、程序“三公”和申請理由、核查、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壹條臨時救助對象未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騙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全額追回並備案,兩年內不受理其城鄉低保和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辦理臨時救助的機構和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截留、拖欠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進行緊急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且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補充規定(試行)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精神,按照《嶽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辦法》(嶽政辦[2065 438+07]6號)、《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嶽西縣健康扶貧工程綜合醫療保障補充辦法(暫行)》(嶽政辦秘【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補充規定》。
壹.主要目標
整合救助資源,運用臨時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標準,簡化救助程序,建立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長效機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醫療費用超出承受能力而返貧致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救助對象
參加新農合(以下簡稱新農合,包括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農村家庭成員)的縣內居民,因重大疾病在省內就醫。醫療費用由新農合基金、新農合大病保險、醫療救助、“351”、“1579”重賠、大病醫療補充商業保險補償,不包括平臺捐贈、社會捐贈、企業或單位贊助、社會保險。
第三,救助標準
1,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最高封頂線為65438+萬元;
2.對符合再救助條件的,在各類救助後,從個人年度自付合規費用中扣除654.38+0萬元的免賠額,再進行分級救助:金額在0-5萬元的按50%計算;5-8萬元,按60%計算;超過8萬元的,按70%計算。
四、救援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由患者本人或義務人向當地鄉鎮服務大廳救助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診斷證明復印件、鄉鎮衛生院打印的參合居民醫療費用報銷信息表等相關材料,填寫《嶽西縣臨時救助申請表》;
(2)準確識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準確認定申請醫療再救助的對象。在識別過程中,應遵守公序良俗,遵循以下程序:
1,民主評議。鄉鎮要組織患者所在村的村“兩委”,同時適當吸收廉潔公正的老黨員、組長和村民代表參與對患者申請的真實性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在村級公示欄公示5天以上。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回復申請人。
2、鄉鎮審批。個人申請經民主評議無異議通過後,由鄉鎮扶貧負責人牽頭組織民政、財政、扶貧、衛生、就業、社保所經辦人員進行集中審核,審核無異議的,報鄉鎮主要負責人審批。對鄉鎮審核或審簽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核對並回復申請人。審批結果應當公示5日以上。
(3)縣級審批。各鄉鎮將準確審批後的申請及時提交縣民政局審批。對經測算醫療救助金額低於2000元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給予救助,再報民政局審批;醫療再救助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由縣民政局提出審批意見,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動詞 (verb的縮寫)資金籌集和管理
1.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資金納入臨時救助資金管理。縣財政按500萬元/年預算增加臨時救助資金,年度資金不足時由縣財政補充。
2、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向鄉鎮民政基本戶撥付壹定數額的臨時救助資金,用於支付鄉鎮人民政府急救費用,鄉鎮急救資金應由財政部門發放;縣級審批資金由縣低保局發放。
3、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捐贈款物應根據捐贈人個人意願使用;
4、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加強組織領導
1.鄉鎮要成立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領導小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臨時救助精準識別機制,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
2、縣級民政、財政、衛計委、扶貧辦等部門要加強領導和信息溝通,共同努力,按部門職責為準確認定鄉鎮提供技術支持。
3、強化監督問責,確保對象的準確性和資金的安全性。在工作中違反規定,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壹經查實,按規定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本《補充規定》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八。補充規定自2017 1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