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CDCBADBD
二選壹
1 ABCD 2 ABCD 3 ABCD 4 ABCD 5 ABCD 6 ABCD 7 Abd 8 ABCD 9 ABCD 10 ABCD
三、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確認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允許納稅人從其應納稅額中按壹定比例扣除符合獎勵條件的某些費用,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和國外的收入征稅,但承諾扣除居民企業在國外繳納的稅款,以避免國際雙重征稅。
4壟斷協議限制數量:限制數量協議是指參與企業之間控制或限制相關市場的產銷供應,進而達到最高限價的協議。主要包括:限產協議;銷售限制協議。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治理與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與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法規。
四、簡答題
1.簡述國債的形式特征
答國債是國債的簡稱,是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國債作為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相比,具有明顯的形式特征。
(1)自願。所謂自願,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認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不買,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根據個人或單位情況決定。這壹形式特征將國債與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明顯區分開來。
(2)賠償。所謂補償,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定期償還。此外,還應根據預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壹定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彈性,是指國債是否發行、發行多少,壹般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余缺靈活決定,而不是由法律事先規定。
2簡述可再生能源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電適用本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稭稈、木柴、糞便等的利用不適用本法。通過低效爐子的直接燃燒。
動詞 (verb的縮寫)論文問題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聯系與區別。
(壹)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內在關系
從廣義上講,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以競爭行為或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屬於競爭法的範疇。二者有相似之處,在促進和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相互交叉、相互補充。
首先,壹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該國經濟生活中自由競爭的存在為條件的。如果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沒有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也就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是國家頒布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件。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壟斷法的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如果壹個國家只反對壟斷,不反對不正當競爭,企業就有可能濫用自由競爭的權利,隨意侵害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既然市場經濟中會同時存在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那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成了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的本能和內在要求。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是交叉的。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資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平條件。“這些行為因為不公平,也就是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公平,所以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另壹方面,如果這些行為確實損害了市場競爭,行為人壹般在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這些行為也可視為限制競爭行為或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管轄。中國臺灣省1999年修訂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和歧視)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即雖然這些行為在本法中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主要區別
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和反壟斷立法所規制的行為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壟斷行為在壹些國家也稱為限制競爭行為。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性質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範疇,主要是維護貿易倫理和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範疇,主要是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和執法屬於微觀領域,僅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具有宏觀特征和政策。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偽劣、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搶奪他人的競爭優勢。其條件是市場存在競爭,目的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部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追求的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競爭態勢,確保市場有足夠的競爭者,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追求的是自由競爭,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護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擴大社會福利。此外,反壟斷法規範的是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話題是全局性的,對競爭的促進和保護作用遠遠大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2.從立法理念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種“商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和競爭的充分有效性。反壟斷法以有效競爭理論為基礎,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公平,以提高市場效率,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產業的最大進步。
正是由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針對市場中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而反壟斷法主要針對競爭對手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情形在市場中形成。所以,壹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比如競爭對手之間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沒有損害任何壹個競爭對手的利益,所以不會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另壹方面,假冒商標或專利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減少市場競爭者數量,反壟斷法不會將其視為違法行為。
3.從立法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反對經營者以競爭為目的,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手段在競爭中搶得他人上風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以維護市場的競爭性為基礎,旨在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有選擇市場上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理論,只有當市場出現壟斷或壟斷趨勢時,政府才能幹預市場。幹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壹言以蔽之,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其目的是保護企業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4.從法律關系的主體⑥及其權利義務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調整。任何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還是市場份額,都有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的主體,他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就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但是,反壟斷法往往調整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與以其為中心的不同主體之間,依靠其市場支配地位或優勢交易地位與弱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某種程度上,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的是為了名牌企業和大企業,而反壟斷法體現的是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有依法從事公平競爭和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義務;反壟斷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抵制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
5.從調整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從不同的角度保護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規制各種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避免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傷害,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市場的微觀控制。反壟斷法則從規範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入手,防止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自由、民主、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換句話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側重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了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的角度來看,不正當競爭的形式多種多樣,往往表現為壹種侵權行為。壟斷主要是指企業(制造商)通過壟斷、寡頭壟斷⑦和聯合行動來控制市場,以排除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⑧等。)都是設置市場壁壘阻止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往往表現為壹種契約行為。
反壟斷法自誕生以來,就誇大了國家或行政機關的積極幹預。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不正當競爭主要采取私法救濟,國家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與壟斷行為相比,不正當競爭主要侵害的是私人利益,所以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往往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的壟斷行為。
7.從法理學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遷來看,不正當競爭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恒的,在人類的法律哲學和道德規範中永遠得不到正當性。但壟斷等壹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會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因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而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訂。此外,這種修訂不僅會增加而且往往會改變壹些原本違法的行為的性質。
第壹,課堂討論(案例分析)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擬合資成立壹家有限責任服裝公司,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丙方為公司監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良好,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乙方因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嘗試分析:
1,試簡單回答壹下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法律規定。
2.服裝公司的組織架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麽?
3.公司法是如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乙方轉讓股份應遵循哪些規則?
考核知識點: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法律規定及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法律條文不能靈活適用。
提示回答:
提示回答: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所以沒有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壹般應當設立董事會。如果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可能有1個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3-13名成員。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0/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本案中,服裝公司沒有成立股東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不屬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所以沒有股東會”的例外。
本案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本案中,服裝公司不設監事會,丙方擔任公司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0/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轉讓股份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良好,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乙方因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乙方應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