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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股權出資設立合夥企業。

法律主觀性: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出資入股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股權是財產權的壹種,可以作為合夥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事務中合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2.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最大數量是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普通合夥的最高合夥人人數,只規定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最多50人,合夥人人數在20至50人之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應當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壹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合夥關系退出的規則是什麽?

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不再具有合夥人資格。加入和退出都會引起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的規則。

1,自願退出

這意味著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夥。有兩種情況:壹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即退夥原因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辭職。

這種退夥也叫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了自願退夥的四種情形,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退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得以股權形式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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