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特征是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3、總的特點是: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無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人性和資本性的統壹。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需要分割成等份,股東只需要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照該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不應該有太多的股東,因為它具有壹定的人性,是建立在股東之間壹定的信任基礎上的。公司法規定2-50人。
第四,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投資者範圍內募集股份,不允許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第五,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和流通;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其名稱受法律保護,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妳不能改變,增加或減少任何單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家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是合資還是聯營。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吸收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優點的基礎上產生的。它統壹了人性和資本本性:
壹方面,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具有合資性質,不同於無限公司;另壹方面,由於其非公開發行,股東之間關系密切,具有壹定的人性,因此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合資公司。其本身的構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性質(聲譽、地位、聲望)無關,不允許股東投資個人信用和勞務。這種完全的資本組合不同於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是否相等。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需要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需要按照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按照該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股份轉換為等額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這壹特點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壹定的人性和股東間的信任,股東不應過多。我國公司法規定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既有上下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即只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但只規定了股東的最低法定人數,而沒有規定股東的上限。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相當大的不確定性。
(4)公開發行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投資者範圍內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為出資人出具的出資證明書也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集基金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不需要向公眾披露。
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的方式是開放的。不管是發起還是募集,都要向社會公開,或者在壹定範圍內募集資金。公開發行和財務運作也是公開的。
(5)股份轉讓自由。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和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但由於人性使然,決定了其轉讓應受到嚴格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壹般來說,這種在經濟上代表壹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壹定資格、權利和義務的證券,與持有人無關。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內部轉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轉移
(1)有約定。根據協議,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才合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1/2以上)同意。
註:股東向股東內部人轉讓股份無需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談判-投資比例)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據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股權轉讓程序:註銷原股東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