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現實似乎並不盡如人意。有些法律,甚至某個領域的很多法律,其實並沒有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麽威嚴、威嚴、神聖,比如涉及招商引資、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範。違法者很少因為法律的強制效力而有所畏懼,違法行為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懲罰。在大多數情況下,現實中的這些人並不需要擔心可能的法律制裁風險,因為在壹些人看來,他們不必壹直擔心。
如果項目拿不到必要的批文或許可證,那就“先上車再買票”,先占了地,先蓋了房,先賺了鈔票,再去理會那些煩人的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很難通過或者來不及做,就“先上馬,再補”。當壹切都成了既成事實,能編就編,不能編又能怎麽樣?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定期休息、享受保險等相當全面的權利。但是,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說,這些合法權利最終完全被老板的意誌所控制。除非妳的老板慈悲為懷,和藹可親,心情大好,否則這壹切都不過是水中難捉摸的月亮,鏡中花,畫中餅。
我經常想,為什麽這些法律不能硬起來?從法律本身的規定和規範來看,這些法律實際上具備了所有法律的所有特征,如立法動機好、立法機關權威、通過票數足夠、公布規範、行文邏輯嚴謹透徹、可操作性強等。但是為什麽這些法律在實踐中總是顯得那麽軟弱無力呢?總是得不到規範對象的普遍尊重和主動服從?即使是對於已經相當普遍的違法行為,也總是那麽無動於衷,甚至無可奈何?
在我看來,法律不硬的主要原因是執法者自身的懈怠和軟弱。這些法律大多賦予相關職能部門執行的義務和責任,但出於以下原因,執法者本身並不特別熱衷於履行此類義務:
第壹,執法者與相關法律的規範對象之間的利益變得壹致。前者渴望幫助後者獲得最大利益,哪怕是違法的。以招商引資為例,商人在獲利的同時,可以拉動政府更好的經濟增長速度,創造更漂亮的GDP數字,帶來更可觀的財稅收入,從而創造出地方政府官員夢寐以求的“輝煌業績”。在這樣的美好願景刺激下,在各地投資者的激烈競爭中,突破法律底線的“先上車後買票”,自然會作為極具吸引力的“優惠政策”迅速流行起來。
二是執法者自身力量薄弱,受制於人,缺乏必要的、切實可行的、相對獨立的執法力量。嚴格執法必然會得罪很多有權有勢的領導,但如果他們貫徹了領導的意圖,就會放棄法律賦予的執法責任。在這樣的困境中,很多執法者對壹些知名度高、人脈廣的違法者采取了“視而不見”的安撫態度。以地方環保部門為例。他們的工資由地方當局支付,他們的軍銜由地方當局晉升,他們的職位也由地方當局任命。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如何對抗當地的幹預和壓力呢?“站得住的站不住腳,站得住的站不住腳”這句話,其實指的是目前能站得住的環保執法者,大部分是站不住腳的。
三是執法者與違法者暗中勾結,進而成為違法者的保護傘和非法所得的直接受益者。說白了,執法者之所以放任甚至縱容包庇,就是因為接受或者向違法者索取利益而“吃軟話,拿短手”,喪失了執法者的人格和職業操守。